公司公告☆ ◇002158 汉钟精机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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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9:01 │汉钟精机(002158):(2025-033)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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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59 │汉钟精机(002158):(2025-03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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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59 │汉钟精机(00215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汉钟精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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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59 │汉钟精机(00215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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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57 │汉钟精机(002158):(2025-032)关于非独立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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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汉钟精机(0021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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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汉钟精机(002158):《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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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汉钟精机(0021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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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汉钟精机(00215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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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汉钟精机(00215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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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9:01│汉钟精机(002158):(2025-033)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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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钟精机”)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以电子
邮件形式发出,2025 年 10 月 23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其他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77b75fa0-8aa5-4a18-9469-9c6f54cf09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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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59│汉钟精机(002158):(2025-03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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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23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2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0 月 16 日
3、 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 8289 号
4、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余昱暄先生
6、 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的一种方式。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
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票。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7、 会议通知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0)。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项目 股东类型 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
(股) 权股份总数比
例(%)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24 330,295,177 61.7693%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190 6,742,091 1.2609%
议的股东
合计 214 337,037,268 63.03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4 6,965,791 1.3027%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190 6,742,091 1.2609%
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出 议的股东
席情况 合计 204 13,707,882 2.5635%
注:上表合计数若有尾数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1弃权
表决票数(股) 336,989,470 24,100 23,698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858% 0.0072% 0.0070%
注 1:因未投票默认为弃权,下文亦同。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333,000,942 4,020,328 15,998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8.8024% 1.1928% 0.0047%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333,000,942 4,020,328 15,998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8.8024% 1.1928% 0.004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332,994,942 4,020,328 21,998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8.8006% 1.1928% 0.006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332,987,242 4,020,328 29,698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8.7983% 1.1928% 0.0088%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332,994,842 4,020,328 22,098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8.8006% 1.1928% 0.006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332,994,942 4,020,328 21,998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8.8006% 1.1928% 0.006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332,994,942 4,020,328 21,998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8.8006% 1.1928% 0.0065%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332,993,942 4,020,328 22,998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8.8003% 1.1928% 0.0068%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ec97103d-3a2a-4f91-ad32-ba9749a5d7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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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59│汉钟精机(00215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汉钟精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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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
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3日下午15点00分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828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余
昱暄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14人,代表股份337,037,2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30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36,989,4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8%;
反对2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2%;
弃权23,6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33,000,9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024%;
反对4,02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28%;
弃权15,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33,000,9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024%;
反对4,02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28%;
弃权15,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332,994,9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006%;
反对4,02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28%;
弃权21,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2,987,2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983%;
反对4,02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28%;
弃权29,6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8%。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2,994,8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006%;
反对4,02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28%;
弃权22,0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6%。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32,994,9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006%;
反对4,02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28%;
弃权21,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5%。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同意332,994,9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006%;
反对4,02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28%;
弃权21,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5%。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2,993,9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003%;
反对4,02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28%;
弃权22,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8%。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上述第1项-第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项-第9项议
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经办律师 臧 欣
成 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dde1c3b9-4908-4f5d-ba6a-8f9dda5147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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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59│汉钟精机(00215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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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钟精机(00215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a41c327f-8e6d-4014-af2e-4ea7016c94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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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57│汉钟精机(002158):(2025-032)关于非独立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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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独立董事辞任的情况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月 22 日收到非独立董事柯永昌先生递交的书面辞任报
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柯永昌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柯永昌先生的
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其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名、独立董事 3名。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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