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59 三特索道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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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7:07 │三特索道(00215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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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34 │三特索道(002159):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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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34 │三特索道(002159):三特索道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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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三特索道(002159):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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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三特索道(00215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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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5:47 │三特索道(002159):关于诉讼结果对损益影响确认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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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6:22 │三特索道(002159):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退休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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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00:31 │三特索道(002159):三特索道2025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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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8:30 │三特索道(00215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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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8:30 │三特索道(002159):三特索道2025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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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7:07│三特索道(00215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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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额为 7,297.64万元(原始评估出资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目前,该诉讼执行程序已裁定终结,但不排除后续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该
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合悦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悦升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罗立贵
被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法定代表人:周爱强
第三人: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金堂公司”“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叶宏森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合悦升公司因与公司及汉金堂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其作为汉金堂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将证号为WP国用(2000)字第 150号、WP国用(2000)字第 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
地权属登记至汉金堂公司名下,并承担相关税费;
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办理其以实物出资的索道大厦变更登记至汉金堂公司名下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
税费,确保汉金堂公司能够依法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实现权益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
送达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费等)。
2024 年 3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 0192民初 3153号),判决结果如下
:
1、被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案涉WP国用(2000)字第 150号、WP国用(2000)字第1
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2、驳回原告湖北合悦升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 406,682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于 2024年 7月 30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二审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06,682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年 9月 30日,终审判决六十日执行期满,公司尚未就诉讼事宜与原告取得和解,并仍在积极推进该事项的妥善处理。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合悦升公司委派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要求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 30日
内,应依据[2023]鄂 0192民初 3153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 01民终 6960号《民事判决书》,将案涉WP国用(2000)字第 150
号、WP国用(2000)字第 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若公司不能按照
以上通知内容履行义务,合悦升公司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 6月 20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2
025)鄂0192执 3794号),函告公司:
1、履行(2024)鄂 01民终 696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本案执行费。
以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于 2023年 3月 2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
、2024年 3月 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4)、2024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4-19)、2024年 9月 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26)、2024年 12月 28日披
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36)、2025年 6月 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
-17)。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鄂 0192执 3794号之三。具体情况如下:
执行过程中,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向武汉市硚口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自然
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部门回函表示“该地块存在大面积未批先建的建筑;同时发现少量被要求
拆除的建筑,至今未落实拆除。”“建议待对未批先建、未按要求拆除等行为依法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协助执行手续”。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关于案涉土地上的汉江索道北岸站房(7—8层)房屋及两部电梯,武汉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其系
该房屋和电梯的所有权人,申请执行人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楼层权利,故请求撤销对裁定书中涉及到的北岸站房(7—8层)房屋
及两部电梯的执行裁定。
法院认为其已向有关行政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目前已有案外人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权属提出争议且案涉土地上的建筑亦无权属证书,故目前不符合办理土地
权属转移登记的法律规定。基于目前的客观现状,本案不符合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 01民终 6960号判决书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仲裁情况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
的相关章节以及 2025年 6月 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7)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主要系合同纠纷,涉案总金额约 3,434.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母净资产的 2.35%,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截至目前,该诉讼执行程序已裁定终结,但不排除后续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实际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e0b7b643-0dba-4536-8806-5881985a1a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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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34│三特索道(002159):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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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得伟君尚律字第 5412号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4月 11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8日(星期五)15:
00时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 1号光谷软件园 D1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公司董事长周爱强先生因公事出差不能参加股东
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了副董事长王栎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8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人,代表股份 51,668,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42,1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7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人,代表股份 9,5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人,代表股份 9,5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人,代表股份 9,5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6%。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
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623,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5%;反对 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6%;弃权 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8,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4%;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 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90%。
提案 2.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625,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反对 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97%;弃权 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80,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5%;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0%;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35%。
提案 3.00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623,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5%;反对 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39%;弃权 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8,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4%;反对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1%;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35%。
提案 4.00 《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24,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7%;反对 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605%;弃权 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80,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1%;反对 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3%;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66%。
提案 5.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 2026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2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2%;反对 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605%;弃权 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5,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39%;反对 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3%;弃权 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28%。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
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9/1d3d11d4-08a6-4ebc-ba06-972a63f8f9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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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34│三特索道(002159):三特索道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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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8日(星期五)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5月 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8日 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 1号光谷软件园 D1栋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6年 4月 29日(星期三)。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爱强先生因公出差请假无法出席,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王栎栎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人,代表股份 51,668,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16%。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42,1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7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
表股份9,5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人,代表股份 9,5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6%。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
股份9,5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6%。
3.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1,623,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5%;反对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78,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4%;反对27,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0%。
2、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1,625,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80,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5%;反对36,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0%;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3、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1,623,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5%;反对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78,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4%;反对38,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4、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524,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7%;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8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1%;反对134,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3%;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 2026 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51,52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75,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39%;反对134,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3%;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鲁黎、王毅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9/24b5bd24-75d5-4e5b-9952-3554c1ffb4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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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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