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60 常铝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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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7:00 │常铝股份(002160):关于申请银团贷款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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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5:52 │常铝股份(002160):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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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常铝股份(002160):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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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常铝股份(002160):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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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52 │常铝股份(002160):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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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52 │常铝股份(002160):关于董事离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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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49 │常铝股份(00216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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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49 │常铝股份(00216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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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常铝股份(00216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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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常铝股份(00216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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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7:00│常铝股份(002160):关于申请银团贷款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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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及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
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
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常铝”)、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鼎鑫”)以其持有的房产、
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以下称“抵押财产”)为公司拟申请的 20 亿元人民币银团贷款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前述抵押财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46,445.73 万元,担保期限为以包头常铝、泰安鼎鑫与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担任
牵头行的银团正式签署的有关合同及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借款及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支行(上述各家银行以下统称为“全体贷款人”)签署了《人民币贰拾亿元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贷款额度为全体贷款人向
公司提供总计本金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用途为置换付息性债务和支付货款等,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
款资金提款日(包括该日)/合同生效日起 3年。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泰安鼎鑫、包头常铝已分别与全体贷款人(抵押权人)签署了《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
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3、抵押权人:
同前述“全体贷款人”
4、担保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5、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指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 20 亿元、利息
(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
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抵押物:
抵押物 土地使用 所有权/使用权 所在地 抵押人 抵押登记人 备注
名称 面积 归属 (权利凭 (担保代理
证号码) 行)
工业 土 地 使 用 权 蒙(2020)包头 包头市稀土高 包头常铝北方铝 中国工商银行 共同设定
不动产 246989.9 平方米, 市不动产权第 新区希望园区 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价值
房产建筑面积6008 0917450 号; 光明路以北, 常熟支行 200,000
平方米 金翼路以东 万元
土 地 使 用 权 蒙(2020)包头
246989.9 平方米, 市不动产权第
房产 132720.98 平 0918022 号
方米
工业 土地使用权 37349 鲁(2017)泰安 山东省泰安市 泰安鼎鑫冷却器 中国工商银行 设定权利
不动产 平方米,房产建筑 市不动产权第 岱岳区满庄镇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价值
19349.62 平方米 0023875 号 新庄村 常熟支行 200,000
万元
工业 土地使用权157664 苏(2019)常熟 常熟市古里镇 江苏常铝铝业集 中国工商银行 设定权利
不动产 平方米,房产建筑 市不动产权第 紫芙沪宜路 2 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价值
面积 88508.01 平 8118040 号 号 常熟支行 200,000
方米 万元
7、抵押权行使方式和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就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根据法律、法规
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
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三、董事会说明
本次签署相关融资合同事项及为了实现融资目的而进行的抵押担保事项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本公司以公司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而提供的担保无须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子公司为本公司提
供的担保事项达到有关审议和披露要求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获得了必要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融资事项的推进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审批的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160,000万元,实际已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6,334.
86万元,约占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8.02%。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担保逾期情况,亦不存在为
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子公司继以抵押财产为公司上一期银团贷款融资事项进行抵押担保后,为公司新一期的银团
贷款融资事项进行的担保(上一期银团贷款及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有关公告)。包头常
铝和泰安鼎鑫提供的抵押物不变,截至2025年6月30日,包头常铝和泰安鼎鑫提供的抵押财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46,445.73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包头常铝、泰安鼎鑫与各银行签署的《银团贷款抵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6ef68427-4c94-4c7d-b47a-90614f7d52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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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5:52│常铝股份(002160):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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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常铝股份”)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齐鲁财金”)的告知函,齐鲁财金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所涉及的部分诉讼纠纷收到二审判决书,现将具体事
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齐鲁财金所持公司股份 34,143,9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1%,占齐鲁财金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11.06%)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武汉中级法院”)冻结。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系:湖北国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齐
鲁财金下属公司莱芜财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而齐鲁财金为莱芜财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湖北国
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北武汉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齐鲁财金持有的常铝股份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月 20 日、2025 年 5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
5-018、2025-036。
二、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齐鲁财金的书面函告,其已收到相关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件,并获悉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6 月,湖北武汉中级法院就前述合同纠纷案出具了(2025)鄂 01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书》,湖北武汉中级法
院判决:
1、莱芜财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国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43,081,845.5 元并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以143,081,845.5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 4倍(不超过年利率 18%)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2、莱芜财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国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 57,233 元;
3、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款项在最高额20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湖北国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757,20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莱
芜财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收到一审判决结果后,齐鲁财金及其下属公司莱芜财金国贸有限公司不服湖北武汉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向湖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25 年 11 月,湖北高级法院出具了(2025)鄂民终 333号《民事判决书》,湖
北高级法院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57,209 元,由莱芜财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各负担 378,604.5 元。
三、上述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1、齐鲁财金因上述判决需要履行的偿还及担保赔偿责任,主要系其自身诉讼纠纷所致,与公司无关,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正常。
2、本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监督和制衡机制健全。齐鲁财金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根据齐鲁财金的函告说明,其目前正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处理前述判决及相关股份司法冻结的事项。截至目前,上述事项未
对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司法冻结进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2a7e1888-c307-4ed0-beea-1e49b97e38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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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常铝股份(002160):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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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6:30 在公司办
公楼(苏州常熟市长江路)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鉴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
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非独立董事王伟先生、靳祥绪先生和独立董事孙闯先生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且公司按照合法程序产生了职工代表董事,为了保证第八届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现任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要
求,以电话、口头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就豁免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会议应
参加表决董事 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石颖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
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调整后的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刊载的《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
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e0f4bf5b-4d16-4039-8aad-e81e5d3912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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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常铝股份(002160):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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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002160):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1fa9badc-8a9e-4530-b00a-852bfe11ff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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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52│常铝股份(002160):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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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常铝铝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18 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俞文先生(简历
详见附件)为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俞文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俞文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687a7d3b-6c6e-472e-989b-3ef79d744d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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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52│常铝股份(002160):关于董事离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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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离任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
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
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董事会人数从11 名调整至 9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 5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
表董事 1名。
出于对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工作的支持,结合各自工作的安排,非独立董事王伟先生、靳祥绪先生,独立董事孙闯先生自愿辞去第
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具体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王伟先生、董事靳祥绪先生的辞职报告。王伟先生因前述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仍将在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及在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靳祥绪先
生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常
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伟先生、靳祥绪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王伟先生、靳祥绪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靳祥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靳祥绪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王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3
8,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王伟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有关的规定,并将继续履行其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
(二)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孙闯先生的辞职报告,孙闯先生因前述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孙闯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现
有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亦不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的情形。孙闯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
承诺事项。
王伟先生、靳祥绪先生、孙闯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王伟先生、靳祥绪先生、孙闯
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备查文件
1、王伟先生、靳祥绪先生和孙闯先生的《辞职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8d8a91f2-259d-4821-a2a1-dc17286f14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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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49│常铝股份(00216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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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11
月 18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常铝铝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5年 10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届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
规性、会议召开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8日(星期二)下午 13:00在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 699号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8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8日上午 9:15至当日下午 3: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
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名,代表股份
432,782,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04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4名,代表股份 5,73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5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 《股东会议事规则》;
2.2 《董事会议事规则》;
2.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4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6 《关联交易制度》;
2.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508be1ab-006f-4103-aeef-c90521e24d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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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49│常铝股份(00216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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