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66 莱茵生物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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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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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注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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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7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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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2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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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9:19 │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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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9:15 │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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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20:49 │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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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20:49 │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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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45 │莱茵生物(002166):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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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42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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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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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已于2025年4月18日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2025年9月29日,公司收到致同所出具的《关于更换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复核合伙人的通知函》,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情况
致同所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原指派赵雷励先生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因致同所质控工作内部调整及工作安排的需要,现指派江永辉先生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
二、本次变更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信息
1、基本信息
江永辉先生,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份。
2、诚信记录
江永辉先生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江永辉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系审计机构内部工作调整,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致同所出具的《关于更换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复核合伙人的通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153c4232-371f-4584-9521-6e2eec1705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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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莱茵生物(002166):关于注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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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843号文《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5,470,085 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85 元,本次发行共募集资金967,999,997.25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 6,890,066.13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961,109,931.1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8月 18日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22)第 450C00048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22年8月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9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缩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规模、结项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
“甜叶菊专业提取工厂建设项目”已满足结项条件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部分尾款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基于市场发展情况,对“莱茵天然健康产品研究院建设项目”缩减投资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部分
尾款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缩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规模、结项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4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募集资金专户累计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益、扣减手续费净额等)已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
构、开户银行所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公司已将上述事项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注销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桂林莱茵生物科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660000001051700069 已注销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临桂支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 360612010114406416 已注销
作银行朝阳支行
桂林莱茵健康科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660000014782200028 已注销
技有限公司 司临桂支行
四、备查文件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97f569fa-28e2-4399-a3ac-ca6f486949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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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7│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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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9月 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4年 9月 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为 2025年 9月 13日。在授权金额和期限内,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最高额为人民币 4亿元。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对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合理安排与使用,未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2025年 9月 12日,公司已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 31,06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归还情况通
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和金额均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
募集资金归还后,公司将根据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对节余募集资金实施永久补流,实际永久补流金额以资金转出时专
户余额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eb89dee3-5fb1-4811-b5bb-1b8b24d9ba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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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2│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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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年 5月 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谢永富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白昱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郑辉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罗华阳先生(以下简称
“上述人员”)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01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4%(总股本系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数量,下同)。
2025年 9月 12日,公司收到上述人员出具的《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人员减持计划实施
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上述人员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后持股情况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的比例 (股) 本的比例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谢永富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80,000 0.15% 1,080,000 0.15%
无限售条件股份 375,000 0.05% 375,000 0.05%
白昱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6,000 0.08% 576,000 0.08%
无限售条件股份 200,000 0.03% 200,000 0.03%
郑辉 有限售条件股份 648,000 0.09% 648,000 0.09%
无限售条件股份 225,000 0.03% 225,000 0.03%
罗华阳 有限售条件股份 720,000 0.10% 720,000 0.1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50,000 0.03% 250,000 0.03%
合计 4,074,000 0.56% 4,074,000 0.56%
注: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及股权激励限售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述人员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上述人员
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未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3、上述人员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上述人员分别出具的《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86d5e223-77f8-4fb2-8cd8-f04c28a641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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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9:19│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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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3日(星期三)。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2 名,代表股份 317,002,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441%,其中出席
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274,483,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90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97人,代表股份 42,518,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38%。公司第七届全体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谢永富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
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公司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的股份。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缩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规模、结项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082,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098%;反对84
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75%;弃权71,89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2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14,666,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986%;反
对84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4402%;弃权71,89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1
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03526624-e738-4794-8841-907f24dfa5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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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9:15│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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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
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 2025 年 8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
已超过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9日 15:00 在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 号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9日上午 9:1
5 至 15:00。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永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7,002,00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4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4,483,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903%
。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2,518,34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3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方式系统进行认证
。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586,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9%。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德恒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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