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66 莱茵生物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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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42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
│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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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12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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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 │莱茵生物(0021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
│ │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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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 │莱茵生物(0021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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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 │莱茵生物(0021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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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 │莱茵生物(002166):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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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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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04 │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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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04 │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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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12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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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42│莱茵生物(002166):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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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8c9bd6c6-77a3-472b-8bf2-be22448a18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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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12│莱茵生物(002166):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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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关于新<公
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于 2025年 11月 14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与民主选举,同意选举王雪婷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王雪婷女士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c11fc0d9-3dca-41f0-a273-c68ceb9add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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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莱茵生物(0021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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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1d4527b7-657a-436c-93bb-8dfafae207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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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莱茵生物(0021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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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26234d63-d4c3-48c1-ac65-abb82bf25a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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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莱茵生物(0021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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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
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层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涉及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35.40万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f7861aa9-70b3-412e-900c-248bf23c08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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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莱茵生物(002166):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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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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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07:54│莱茵生物(002166):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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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f00367fd-56c6-4975-9176-19a2c8f724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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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04│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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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5a231e05-fdaf-4d73-9bca-a3a89a2437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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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04│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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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803815da-05d9-4218-a766-aead42184d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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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12│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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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6fdf73b6-267f-43af-923b-c269bddd1a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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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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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c62f176-eda4-4e3d-a446-697410483f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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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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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0c1576d-8d02-4b22-89f3-336017ce0c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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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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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9ac729e-d4cc-4d7d-ad80-adc589e3de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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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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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
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证券投资部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
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9b80cd8-0f62-4e8e-b4e2-88e748dd63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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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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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
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职责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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