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68 ST惠程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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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12 │ST惠程(002168):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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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20:07 │ST惠程(00216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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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20:05 │ST惠程(002168):关于2024年度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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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38 │ST惠程(002168):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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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9:42 │ST惠程(002168):关于参加重庆辖区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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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9 │ST惠程(00216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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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9 │ST惠程(00216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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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7 │ST惠程(002168):关于增加投资者热线电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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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22 │ST惠程(002168):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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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ST惠程(002168):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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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12│ST惠程(002168):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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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概述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9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
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补偿的议案》。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组标的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可梦”)2019
年业绩未达承诺,公司依据《关于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业绩
补偿的约定,要求相关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其中寇汉应支付业绩补偿款 44,698.95 万元。
2022年 11月,公司与寇汉及第三方成都倍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倍誉”)达成《关于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之业绩补偿确认协议》,成都倍誉将其持有的成都星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邦互娱”)10%股权为上述寇汉就
《股权转让协议》形成的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公司取得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高新)股权质设字〔2022〕第
97324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022年 12月,公司因与寇汉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寇汉向公司支付因其未完成业绩承诺而
需要支付的业绩补偿金44,698.95 万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2022 年 12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
了本次诉讼,案号:(2022)渝 0120民初 9419号。
2023年 1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渝 0120 民初9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寇汉在本判决生效
后三日内向公司支付 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金 44,698.9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2023 年 2 月,本案原被告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履行判决内容。
2023 年 2 月,因寇汉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公司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公
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2023年 7月,公司收到寇汉委托第三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6,000 万元。2023 年 8 月,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寇汉有可
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23)渝0120执 124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
人寇汉的执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的限制,被执行人寇汉仍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鉴于上述案件涉及的债权已有部分获得清偿,且公司正在与补偿义
务人寇汉协商剩余业绩补偿款的赔付事宜,公司同意解除成都倍誉持有的星邦互娱 10%股权的质押担保。截至 2023 年 8 月,公司
已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完成上述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程序。
2023年 12月,公司收到寇汉委托第三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4,000万元。
2024 年 7 月,因寇汉尚未履行完毕法院生效判决,公司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已
正式受理公司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4)渝 0120执恢 405 号。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寇汉委托第三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2,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日、11月3日、11月15日、12月13日、2023年1月20日、2月16日、2月24日、7月18日、8月26日、
12月9日、2024年7月16日、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2022-086、2022-090、2022-101、2023-00
2、2023-005、2023-007、2023-041、2023-066、2023-083、2024-047、2024-062。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寇汉委托第三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业绩补偿款1,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偿义务人寇汉累计已向
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3,500万元,尚需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余额为31,198.95万元,公司将持续敦促补偿义务人支付补偿款,切
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公司将计入 2024年度当期损益,将增加公司 2024年度利润及净资产,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
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银行收款凭证;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fbdf84c5-f2ca-4ac1-a160-66ba1c5ea2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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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20:07│ST惠程(00216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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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执行和解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2,212.52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前期已将股权收购诚意金2,0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对
本事项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00万元。本次通过分红款抵销后,公司将减少对中冀投资的其他应收款,并同步冲回部分多计提的坏账准
备。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现金流、利润的影响将根据最终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数据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
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3年 4月,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中冀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中冀投资退还公司向其支付的
收购股权诚意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及相关损失、费用。
2023 年 4 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2023 年 5 月,中冀投资提出管辖权异议。2023 年 6 月,石家庄市裕华
区人民法院裁定中冀投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年 11 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 0106 民初 182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冀投资返还公司收购诚意
金 2,000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中冀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 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 02民终 6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 年 4 月,因中冀投资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 2,212.52 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2024年 9月,公司收到执行款项 111.14万元,被执行人中冀投资尚需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余额为 2,101.38万元。
2024 年 10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 0106 执4798号《执行裁定书》,经法院调查,因本案目前
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4月26日、8月26日、12月2日、2024年2月27日、4月9日、4月20日、8月31日、9月24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索引:2023-024、2023-025、2023-079、2024-020、2024-026、2024-065、2024-069。
二、诉讼的进展
1.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可梦”)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按股东出资比例向全体股
东进行利润分配,其中哆可梦向中冀投资派发分红1,236.96万元,中冀投资自愿将上述股东分红款转让给公司所有,用以清偿其应付
公司的股权诚意金款项。
经前期法院执行划转111.14万元、以及本次通过哆可梦分红款抵销1,236.96万元后,中冀投资累计已履行还款义务1,348.10万元
,尚需向公司履行的款项余额为864.42万元。
2.鉴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已有大部分款项获得清偿,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愿意在本案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1)中冀投资承诺
如哆可梦后续仍有向其派发股东分红的款项,中冀投资将同意相关股东会决议并愿意配合公司相关工作,中冀投资应得分红款项将优
先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直至全部付清。期间如中冀投资有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中冀投资将积极予以偿付。(2)公司同意向法院
申请解除中冀投资法定代表人耿建明的限制消费令及撤销耿建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北京市丰台区
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申请书。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的临
时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前期已将股权收购诚意金2,0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对本事项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00万元
。本次通过分红款抵销后,公司将减少对中冀投资的其他应收款,并同步冲回部分多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现金
流、利润的影响将根据最终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数据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9/b7036cda-c50b-4f2c-bd09-7ee15ac82a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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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20:05│ST惠程(002168):关于2024年度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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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概述
1.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
4年度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其中《关于2024年度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20
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惠程未来”)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4年度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2亿元的综合授信。
同时,为进一步支持公司发展,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授信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绿发实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资产”)同意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融
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6,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额度范围为新增授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需向其
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
2.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无偿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为进一步支持公司发展,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授信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绿发实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绿
发资产、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同意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增加21,300万元的
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额度范围、担保方式不变,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本次增加担保额度后,2024年度绿发实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绿发资产、绿发城建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总额度由不超过6,000万元增加至不超过27,3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31日、2月21日、6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融资及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额度1,000万元,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绿发实业
集团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协议》。
三、《保证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各方
保证人: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2.债务人: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3.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
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
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
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绿发实业集团及其子公司绿发资产、绿发城建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7,300 万元,
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后,担保发生额为 21,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6,3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9/fc283545-4346-4f74-8736-11dd45df1a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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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38│ST惠程(002168):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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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程(002168):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29e1b658-0eba-49e9-b233-1970282d7a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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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9:42│ST惠程(002168):关于参加重庆辖区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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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重庆证监局指导下,重庆上市公司
协会联合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举办“重庆辖区上市公司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本次活动将于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15:00-17:00举行,投资者可以登陆“全景路演”(http://rs.p5w.net)互动平台参与
交流。
届时,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将参与本次活动,并通过上述网站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在线
交流,回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5/7ddc7ef8-a82f-4ab9-91be-bba6d91d52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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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9│ST惠程(00216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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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齐众[意HC009]号
致: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
指派董成良、郑冬梅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
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11月15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
50号1幢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
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
5日9:15至2024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453,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727%。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1,434,3
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82%。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77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11,584,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73%。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采取
普通决议方式审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
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
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67,411股,反对2,844,941股,弃权775,9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612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963,500股,反对2,844,941股,弃权775,9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34%。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10,112股,反对3,093,340股,弃权784,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371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706,201股,反对3,093,340股,弃权784,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22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00,511股,反对2,867,941股,弃权1,019,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6.362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696,600股,反对2,867,941股,弃权1,019,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94%。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20,811股,反对2,891,641股,弃权775,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56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916,900股,反对2,891,641股,弃权775,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411%。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e8619931-5b31-48a4-ac13-16214972a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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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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