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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70(芭田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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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170 芭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5-28 19:50 │芭田股份(002170):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5-28 19:49 │芭田股份(0021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28 19:49 │芭田股份(0021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8 19:47 │芭田股份(002170):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8 19:47 │芭田股份(002170):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 │2025-05-28 19:47 │芭田股份(002170):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 ├─────────┼──────────────────────────────────────────────┤ │2025-05-28 19:47 │芭田股份(002170):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 │2025-05-28 19:47 │芭田股份(002170):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的公告 │ ├─────────┼──────────────────────────────────────────────┤ │2025-05-28 19:46 │芭田股份(002170):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5-23 16:27 │芭田股份(002170):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 │明 │ └─────────┴──────────────────────────────────────────────┘ ─────────┬──────────────────────────────────────────────── 2025-05-28 19:50│芭田股份(002170):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在公 司本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结合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本届 监事会共有 3 名监事,应参加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 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本次授权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综上,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5 月 28 日作为授权 日/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6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00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0.63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5.32 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ef507955-619b-442f-ad58-6106b33b6cfd.PDF ─────────┬──────────────────────────────────────────────── 2025-05-28 19:49│芭田股份(0021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开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 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时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学府路 63 号联合总部大厦 30楼会议室。 5、主持人:黄培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9 人,代表股份 326,842,7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963,923,757 股的 33.9075%。其 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股在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共 209 名,代表股份 75,903,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963,923,757 股的 7.874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281,619,9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963,923,757 股的 29.216 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207 人,代表股份45,222,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3,923,757 股的 4.69 15%。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1,971,2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96%;3,33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03%;599,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1%。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971,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4.8196%;反对 3,33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4.3903%;弃权 5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7901 %。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1,969,1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68%;3,33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12%;60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969,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4.8168%;反对 3,333,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4.3912%;弃权 60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7919 %。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1,970,0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0%;3,37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33%;560,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970,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4.8180%;反对 3,372,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4.4433%;弃权 5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7387 %。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综上,本次会议审议的第 1-3 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与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8cbe9ec9-5597-4348-8d7b-8e54335feb36.PDF ─────────┬──────────────────────────────────────────────── 2025-05-28 19:49│芭田股份(0021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23/30/31/32 层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蔡涵律师、杨佳佳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从业办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月 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有关议 案的内容已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月 28日(星期三 )下午 15:00 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学府路 63号联合总部大厦 3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 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 年 5月 28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长黄培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5月 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 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1,619,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63,923,757 股的 29.216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20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222,86 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963,923,757 股的 4.6915%;其中持股在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共 209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75,903,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963,923,757 股的 7.8744%。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6,842,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 963,923,757 股的 33.907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 请的本所律师等也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三项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等规定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按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三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1,97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96%;反对3,3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3%;弃权5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1%。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1,971,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4.8196%;反对3,332,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3903%;弃权59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7901%。审议 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1,969,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68%;反对3,3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12%;弃权6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1,969,1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4.8168%;反对3,333,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3912%;弃权6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7919%。审议 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总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1,970,06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0%;反对3,3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33%;弃权560,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1,970,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4.8180%;反对3,372,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4433%;弃权56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7387%。审议 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综上,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参与投票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839563c4-ba43-44bc-91bb-9d432c8cf399.PDF ─────────┬──────────────────────────────────────────────── 2025-05-28 19:47│芭田股份(002170):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或“公司”) 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 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 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 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上市 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 2025年 5月 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 2025年 5月 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5年 5月 12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核查公 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4. 2025年 5月 13日至 2025年 5月 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4年 5月 23日,公司披露 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5. 2025年 5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 5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 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5年 5月 28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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