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70 芭田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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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35│芭田股份(002170):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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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002170):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a6905a9c-3396-4d4d-9bb0-926f7e0326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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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35│芭田股份(002170):芭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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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002170):芭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367aa73b-0f9e-48cd-92bc-e27003f7e1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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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32│芭田股份(002170):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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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通
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594075ad-047e-4715-9147-da0f570285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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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32│芭田股份(002170):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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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4 日,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24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70,224,719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7.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
999.28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4,462,476.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5,537,523.1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久安验字[2024]00003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深圳市芭 交通银行股份 527000501013000119160 487,249,999.28 硝酸法生产高
田生态工 有限公司黔南 纯磷酸项目和
程股份有 分行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 及偿还银行贷
款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开户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以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7000501013000119160,截止 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专户余额为 48,724.99992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硝酸法生产高纯磷酸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黄倩、李高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
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2、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
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8534d487-b421-4f44-9872-1a9c03d543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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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31│芭田股份(002170):芭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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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002170):芭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c7b43520-c907-4854-b6a1-1fe29a1f25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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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30│芭田股份(002170)::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芭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发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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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002170)::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芭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208e0589-b802-41df-87af-91bf0f15c6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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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36│芭田股份(002170):芭田股份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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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002170):芭田股份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2/4a7d7c66-9777-4fcd-a811-e8a1b772af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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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35│芭田股份(002170):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芭田股份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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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发行人
”或“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芭田股份 2022 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等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对发行人 2022 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会后事
项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承诺如下:
1、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喜财审 20
22S0073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喜财审 2023S0111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久安审字[2024]第 0004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联席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
发生更换。上述中介机构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
日,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2)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 年 11 月 8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
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情况如下:
2024 年 2 月 8 日,平安证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债券发行定
价过程中,存在个别项目债券发行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个别债券项目尽调不完整,关键要素获取不充分等问题,证监会对公司采取
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将持续提升债券发行定价及尽职调查等过程中的管理,强化投资银行业务执
业质量。
2024 年 3 月 22 日,平安证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2024]19 号)
,认为平安证券在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存在个别项目债券发行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个别债券项目尽调不完整,关键要素获取不充
分等问题。上述问题已由证监会《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 号)予以认定。同时,平安
证券还存在未有效核查所承销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发行人按约定补充担保及披露临时公告、未合规
办理存续期业务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将持续提升债券发行定价、尽职调查、发行备案及存续期等过程中的管理,强化投
资银行业务执业质量。
2024 年 5 月 8 日,平安证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税稽罚(2024)4号),认为平安
证券浙江分公司 2020 年至 2022年度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 147,861.08 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 73,930.5
5 元。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浙江分公司已缴纳上述罚款并完成整改。
2024 年 6 月 12 日,平安证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伟龙、韩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4]35 号),认为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在获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相
关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申请中止相应发行注册程序,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张伟龙、韩鹏作为保荐代表人负有直接
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
条有关规定。上交所对平安证券、张伟龙、韩鹏予以监管示。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后续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履行保荐职责,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平安证券参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项目组成员均不涉及上述事项。平安证券上述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止或终止审查情形,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实
质性障碍。
(3)审计机构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律师事务所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
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但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芭田股份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起至
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芭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上
市日期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2/9998eb4c-d9dc-413d-8f8d-bd04422d78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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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35│芭田股份(00217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芭田股份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
│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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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00217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芭田股份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2/93d66ffa-e722-4f6a-8547-50dd100013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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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35│芭田股份(002170):关于芭田股份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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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002170):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芭田股份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
的承诺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2/e25e9fd0-7aa2-4181-a77f-61c27a9390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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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32│芭田股份(00217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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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00217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披露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564f7de1-29a5-4b02-800a-8927694626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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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30│芭田股份(002170):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芭田股份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
│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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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发行人”或“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11 月 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芭田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芭田股份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年 9 月 10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承诺如下:
1、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喜财审 20
22S0073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喜财审 2023S0111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久安审字[2024]第 0004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联席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
发生更换。上述中介机构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
日,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2)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 年 11 月 8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
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情况如下:
2024 年 2 月 8 日,平安证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债券发行定
价过程中,存在个别项目债券发行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个别债券项目尽调不完整,关键要素获取不充分等问题,证监会对公司采取
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将持续提升债券发行定价及尽职调查等过程中的管理,强化投资银行业务执
业质量。
2024 年 3 月 22 日,平安证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2024]19 号)
,认为平安证券在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存在个别项目债券发行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个别债券项目尽调不完整,关键要素获取不充
分等问题。上述问题已由证监会《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 号)予以认定。同时,平安
证券还存在未有效核查所承销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发行人按约定补充担保及披露临时公告、未合规
办理存续期业务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将持续提升债券发行定价、尽职调查、发行备案及存续期等过程中的管理,强化投
资银行业务执业质量。
2024 年 5 月 8 日,平安证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税稽罚(2024)4号),认为平安
证券浙江分公司 2020 年至 2022年度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 147,861.08 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 73,930.5
5 元。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浙江分公司已缴纳上述罚款并完成整改。
2024 年 6 月 12 日,平安证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伟龙、韩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4]35 号),认为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在获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相
关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申请中止相应发行注册程序,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张伟龙、韩鹏作为保荐代表人负有直接
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
条有关规定。上交所对平安证券、张伟龙、韩鹏予以监管示。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后续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履行保荐职责,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平安证券参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项目组成员均不涉及上述事项。平安证券上述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止或终止审查情形,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实
质性障碍。
(3)审计机构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律师事务所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及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
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但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芭田股份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起至
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2/8a8a7546-29d1-4b15-93e6-6d1419b9b1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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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41│芭田股份(002170):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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