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73 创新医疗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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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7:47 │创新医疗(002173):关于建华医院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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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7:47 │创新医疗(00217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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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3 20:36 │创新医疗(00217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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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7:00 │创新医疗(002173):关于为鸿润医药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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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16:35 │创新医疗(002173):关于为鸿润医药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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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16:31 │创新医疗(002173):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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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8:08 │创新医疗(002173):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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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8:07 │创新医疗(002173):关于建华医院公司与前海卓越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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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8:47 │创新医疗(002173):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十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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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5:47 │创新医疗(002173):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十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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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7:47│创新医疗(002173):关于建华医院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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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公司”)
就其与江苏齐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丰重工”)、齐齐哈尔建华医院(以下简称“民非建华”)、韩雪梅、韩飞、张丽、龙
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建华医院公司
被告一:齐丰重工
被告二:民非建华
被告三:韩雪梅
被告四:韩飞
被告五:张丽
被告六:龙泯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齐丰重工、被告二民非建华、被告三韩雪梅赔偿原告建华医院公司财产损失26,463,966.82元。
2、被告四韩飞返还2,7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3、被告五张丽返还2,3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4、被告六龙泯返还3,0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5、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纠纷起因:
此前,建华医院公司与案外人铁岭金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华医院
公司在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经法院判决,还需再向金帝公司支付工程款 15,09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132,478.08元(
自2016年1月日起分段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据此判决,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了 26,463,966.82元。即建华医院公司因同一工程
承担了双倍的工程款项和高额逾期利息,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关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3 日、2021
年 11 月 25 日、2023 年 3 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2021-112、2023-
013)。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情况,建华医院公司认为,本案各被告的相关行为是导致建华医院公司在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仍被
法院判决存在违约行为并再次支付工程款和逾期利息的直接原因。为挽回经济损失,原告建华医院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各被
告诉诸法院。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3/18e8a76c-56ca-4a5f-a4ee-04b61d2c92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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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7:47│创新医疗(00217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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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瀚投资”)作为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
的业绩承诺人,迄今为止并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因此,康瀚投资所持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继续保持限售状态。韩猛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司法执行过户的方式,取得原由康瀚投资持有的450万股处于限售状态的公
司股份。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等,韩猛以公司未办理相关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为案由起诉公司及
公司董事。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韩猛
被告一: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海军
被告三:游向东
被告四:华晔宇
被告五:阮光寅
被告六:何飞勇
被告七:何永吉
被告八:姚航平
被告九:陈文强
被告十:黄韬
(二)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陈述的相关内容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对原告股东权利的侵害,立即为原告所持的全部4,500,000股“创新医疗”(证券代码:002173)
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暂计金额为人民币30,415,5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及连带地赔偿因迟延解除限售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抵债金额人民币30,415,500元为基数,按照
起诉时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自2024年12月13日至实际办理解除限售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损失;
3、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及连带地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民事起诉状》陈述的相关内容如下:
“2024年11月19日,因司法拍卖流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黑02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海康
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康瀚投资”)持有的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医疗”)合计4,500,000股股票(“案涉股票
”)抵债归原告所有,案涉股票已于2024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原告已正式成为创
新医疗的股东。
案涉股票为创新医疗向康瀚投资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股票。根据创新医疗披露的公告,2015年6月,创新医疗与康瀚投资、杭州
岚创投资合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赋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等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创新医疗向上述主体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购买其持有的建华医院的100%股权,其
中,创新医疗最终向康瀚投资发行股份数为46,080,473股。康瀚投资承诺了36个月锁定期,在且仅在存在盈利补偿且未实施情形时,
康瀚投资所持股份才继续锁定。上述股票于2016年2月15日发行,康瀚投资所持案涉股票上的限售承诺于2019年2月15日到期届满,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相关解除限售规则,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负有向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满足规则要求的文件、配合办理股票解除限
售的义务。原告成为股东后,多次与创新医疗及相关人员沟通办理解除案涉股票限售事项。但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至今未依法办理解
禁手续,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股东权利。
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依法负有及时办理解除限售股票手续的义务。现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拒不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行为,未履行
其各自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共同侵害了原告包括处分、收益案涉股票在内的股东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
侵害、纠正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的所有维权成本等法律责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韩猛所持公司限售股份,系以司法执行过户方式于 2024年 12 月 11日从康瀚投资处取得。法院在对康瀚投资所持相关股份
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已于 2024年 11 月 2 日在《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中就相关股份的限售状态进行了明示。
2、在公司未得到业绩补偿履约保证的情况下,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持续关注该案件的
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3/47f12147-e935-4d37-a16a-db7ffc9bb5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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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3 20:36│创新医疗(00217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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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洸焕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阮光寅、总裁代行财务总监马建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上海洸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洸焕”)持有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33,720,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414%,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
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13,238,48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
2、公司董事阮光寅持有本公司股份1,921,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53%,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
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480,2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089%。
3、公司总裁代行财务总监马建建持有本公司股份 3,160,15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7161%,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790,039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791%。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上海洸焕、董事阮光寅、总裁代行财务总监马建建分别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洸焕科技有限公司
1、股东名称:上海洸焕科技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洸焕持有公司股份 33,720,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414%。
(二)阮光寅
1、股东名称:阮光寅
2、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阮光寅持有公司股份 1,921,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0.4353%。
(三)马建建
1、股东名称:马建建
2、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建建持有公司股份 3,160,1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0.716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洸焕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企业自身资金安排需要。
2、股份来源:2022 年 12 月经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定,通过司法裁定过户方式取得上海康瀚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合计减持不超过 13,238,48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
(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4,412,8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
实施;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8,825,68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
实施。
在减持计划期间内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数量亦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阮光寅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上述股东拟减持数量总计不超过480,200 股,拟减持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 0.1089%。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若减持计划存续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董事阮光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本
次减持计划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8、董事阮光寅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
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马建建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来源于公司上市后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上述股东拟减持数量总计不超过790,039 股,拟减持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 0.1791%。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若减持计划存续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总裁代行财务总监马建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8、总裁代行财务总监马建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情况等情形决定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数量、价格
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将
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督促上述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应当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洸焕《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董事阮光寅《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3、总裁代行财务总监马建建《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4/d8d2e453-1c2a-48c9-8ebc-c57b12391f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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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7:00│创新医疗(002173):关于为鸿润医药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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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鸿润医药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浙江鸿润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医药”)在 1,000
万元授信额度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诸暨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1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诸暨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RTL000195030),具体内容如下:
1、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2、保证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主债务人:浙江鸿润医药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
(1)主合同为北京银行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名称为《借款合同》的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
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3)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为主合同项下首次提款日起 12个月,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5、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合同及
其债务履行期、担保范围见“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合同项下业务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时,该分支机构在本合
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取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
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
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
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
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含本次担保额度)为 4,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
6%。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子公司进行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除上述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北京银行诸暨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RTL00019503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c4f500f9-fca3-4a72-8bbb-e00f71e75b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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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16:35│创新医疗(002173):关于为鸿润医药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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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浙江鸿润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医药”)因生产经营
需要,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诸暨支行”)在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
授信有效期至 2029年 3月 13日。鸿润医药申请由公司为其在 1,000万元授信额度内向北京银行诸暨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议案生效后,公司担保总
额为 4,600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也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最近一期鸿润医药资产
负债率未超过 7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鸿润医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 04月 08日
3、住 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路 12号办公楼 2楼
4、法定代表人:虞永刚
5、注册资本:4500万元整
6、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
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
口;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
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珠宝首饰批
发;针纺织品销售;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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