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75 东方智造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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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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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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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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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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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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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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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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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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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内部控制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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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内部审计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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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东方智造(0021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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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9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
(四)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 年 9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
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2025 年 9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11 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解放路 3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他附属制度的议案》 √
2.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提案 1.00 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标准格式见附件 1)。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
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
件 2)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
(二)登记时间:2025 年 9月 15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30。(三)登记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解放路 3
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3。
五、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进行安排。
(三)会议联系人:姜苏莉
联系电话:0513-69880410
联系电子邮箱:DFZZOIMT@126.com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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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东方智造(002175):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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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定公司董事薪酬方案,负责对董事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和修改董事的薪酬政策和方案;(二)研究董事的考核标准,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
行年度考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三)研究董事的薪酬标准,拟定董事薪酬标准调整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四)对公司董事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和审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0元(税前)。
非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该董事一年工作情况,给予最多不超过独立董事标准的津贴。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除按照上述第八条的规定获得津贴外,还以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最高职务的薪资标准领取薪酬,接受奖
惩。
第十条 本制度的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按月或者按年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津贴并予以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任职
天数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停止向其发放津贴: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2、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3、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公司董事履职情况,并以此为
基础,或对下一年度董事津贴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
第十七条 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
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第十九条 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修改,修订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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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东方智造(00217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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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
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
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
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如离职人员涉及
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十二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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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东方智造(00217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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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00217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8)。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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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东方智造(00217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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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
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必要性原则:仅在确有必要时暂缓或豁免披露;
(三)公平性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选择性披露;
(四)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不会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第
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
卖证券的情况。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的事后监管。第十条 上
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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