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79 中航光电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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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8:44│中航光电(00217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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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09: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 6 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楼会议室(一)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泽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42 人,代表股份1,273,682,3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0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339 人,代表股份 294,930,2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140%。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811,659,7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292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1,334 人,代表股份462,022,6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797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本次会议,部
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全称及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3,230,8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45%;反对 368,0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89%;弃权 83,5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6%,
该议案通过。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3,383,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66%;反对 193,64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2%;弃权 104,9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2%
,该议案通过。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垚林、范雪晨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f336547e-e04a-4db6-aed1-a978a98e42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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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8:44│中航光电(00217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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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航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
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
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30 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6号中航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楼会议室
(一)召开,该现场会议由郭泽义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自然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1,6
59,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92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33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62,022,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7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33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4,930,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4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3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3,682,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89
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或列
席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全称及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273,230,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反对 368,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弃权 83,5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273,383,7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193,644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弃权 104,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b3e7bcd2-468b-4388-a457-9810397b4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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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00│中航光电(002179):关于与洛阳光联基金开展战略合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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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002179):关于与洛阳光联基金开展战略合作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d31f0594-bd1d-4e64-9577-dcd34a1b0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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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中航光电(00217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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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9: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日 9:15-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该代理人
不必是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地点: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 6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楼会议室(一)。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全称及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 √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议案 1、2 已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全称及修订<公司
章程>的公告》(公告代码:2024-044 号)、《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代码:2024-046 号)与 本 公 告 同 日 披
露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
议案 1 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7:30)
2、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等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
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能证明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等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4 年 11 月 15 日 17:30 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3、登记及信函登记地点: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 6 号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471003
电 话:0379-63011079 0379-63011076
传 真:0379-63011077
联系人:赵丹 张斐然
(二)会议费用:参加现场会议的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六、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d76b7176-0198-40cc-9cd0-8368638cce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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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中航光电(00217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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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00217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fee202ad-a879-42f6-ba14-4edfc49c36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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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中航光电(002179):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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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002179):公司章程(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0011c3e7-dd0d-4dd2-9fe0-0cebe41911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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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7│中航光电(002179):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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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2、原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因大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被暂
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拟聘请大信
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号)的规定。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
计机构,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5年11月12日,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
首席合伙人:谢泽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6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971人,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3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15.89亿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3.80亿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4.50亿元
2、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04家(含H股),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41亿;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3、投资者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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