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91 劲嘉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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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6 │劲嘉股份(002191):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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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5 │劲嘉股份(002191):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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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 │劲嘉股份(002191):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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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 │劲嘉股份(00219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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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 │劲嘉股份(002191):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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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 │劲嘉股份(00219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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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 │劲嘉股份(002191):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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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 │劲嘉股份(00219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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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 │劲嘉股份(00219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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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 │劲嘉股份(002191):独立董事工作条例(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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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6│劲嘉股份(002191):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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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002191):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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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5│劲嘉股份(002191):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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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于 2025 年 3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的具体内容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经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友好协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拟向公司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本次调整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一)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调整前后情况
调整前
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80,000 万元,其中敞口额度为 35,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贷
款利率以合同签署或银行批复为准。公司以名下房产为本次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敞口授信额度 35,000 万元及截
至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尚未结清的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
调整后
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以合同签署或银行批复
为准。公司以名下房产为本次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0万元及截至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尚未结清的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
(二)董事会授权贷款审批权限
为了便于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经审计最近一期总资产值的 30%额度范围内(按照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办理上述授信合同项下贷款合同的签署及其他相关事宜,超过该额度时需重
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担保情况相关说明
公司提供的具体抵押担保内容以双方签署的抵押担保协议为准。本次抵押担保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担保物系公司自有资产,不涉及
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就此抵押担保事项再次提交至董事会或更高层级审议。
二、本次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情况
公司为本次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0 万元及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在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尚未结清的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物 位置 权属编号 用途
房产 宝安区松岗街道劲嘉工业园 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 工业、仓储用地/
区 第 0086003 号、粤(2020) 厂房、宿舍
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242716
号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公司资金的使用。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
能够充分地发挥公司资产的价值,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现金流量的管理,对提高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运用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司经营策略稳健,资信情况良好,财务费用可控,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本次抵押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
,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及业务发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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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劲嘉股份(002191):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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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002191):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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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劲嘉股份(00219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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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
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
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若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须严格按捐赠承诺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有
虚假捐赠等失信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
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
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者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穷困地区,以及向社
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
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
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金额不超过 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在 5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大于 2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或者年度累计金额大于50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大于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一年内累计金额大于 1,000 万元以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由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授权子公司负责
人签署捐赠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
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财金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
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大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起草、修订和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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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劲嘉股份(002191):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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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002191):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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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劲嘉股份(00219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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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议案,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二)投资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投资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发展部;
4、由投资发展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战略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二)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七)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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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劲嘉股份(002191):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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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002191):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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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4│劲嘉股份(00219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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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
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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