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92 融捷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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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53 │融捷股份(00219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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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6 │融捷股份(002192):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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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 │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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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 │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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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 │融捷股份(00219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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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 │融捷股份(00219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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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 │融捷股份(00219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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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 │融捷股份(002192):《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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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 │融捷股份(002192):《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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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 │融捷股份(00219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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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53│融捷股份(00219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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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融捷股份,股票代码:002192)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
日内(2025年 11月 13日、11月 14日和 11月 17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
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的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五)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
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实函及回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a7e2905e-1828-4ec8-8101-039212eebf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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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6│融捷股份(002192):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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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84285297-4003-4b54-82a3-333b1e483f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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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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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a767905e-1d7b-4b29-8d43-bf1b9828d2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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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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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727f55c0-cba7-41c5-8fd6-44d0e88187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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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融捷股份(00219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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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85f7a46c-4f79-4e9e-bccd-0548111fa0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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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融捷股份(00219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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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f30c98f2-ce9b-4fda-bafa-ad5a35d7ee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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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融捷股份(00219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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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公司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怠于履行职责、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部门负责人、事业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条 本制度问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措施进行审议。经董事会批准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措施,由董
事长负责督促实施。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其他管理人员的问责措施,并由总裁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第
八条 公司发生问责事项,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问责小组,问责小组成员由董事长确定。问责小组确定问责措施后向董事会或者总裁
办公会议提请启动问责程序。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
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问责事项的,由问责小组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问责小组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或者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三章 问责范围与问责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范围主要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没有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的;
(四)不能履行或者无故不履行职责的;
(五)无故不执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公司股票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关联关系或者未及时申报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反规定的;
(九)其他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反规定的;
(十)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其他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十三)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四)违反规定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差错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主要情形如下: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致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执行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以上“重大差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十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办公会议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六)根据《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应当问责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问责事项,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
,公司应当立即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权牟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没有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职务调整、解除劳动关系等问责
措施。
第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因存在故意给公司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因过失给公司或者他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视具体情况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
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或者多次出现问责事项;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董事的问责,由问责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问责,被问责人、关联董
事需回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问责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进行问责,被问责人、关联董事需回避
。
对其他人员的问责,由问责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经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问责小组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或者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不得以任何方
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问责小组在将下列问责措施提交董事会或者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或者研究决定前,应将拟定的问责措施及时告知被问
责人,被问责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或者申请复核:
(一)降职或者免职;
(二)解除劳动关系;
(三)承担赔偿责任;
(四)问责小组认定的其他措施。
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司法裁判文书等所认定的
问责事实,拟对相关当事人实施问责措施的,不再执行申辩或者复核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3fafe177-4cb1-4e4e-90f3-181255f8ca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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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融捷股份(002192):《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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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
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第三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责任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
收受理、分类汇总,并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
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整理归档。台账记录和相关资
料保存时间为三年。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八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
转办的投诉,以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渠道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配置必要设备,提供经费支持,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投诉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
有效。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投资者
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
造成矛盾激化行为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
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十四条 公司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投资者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
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意见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工作人员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
事会秘书;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
调解决。第十六条 凡经受理的投诉,除直接处理完毕的投诉事项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答
复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
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
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九条 如投资者投诉事宜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书面函询前述单位或人员及时
解决或答复。公司对涉及前述单位或人员的投诉事宜办结时限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信息的
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管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
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机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以及证券交易所转交的投诉事项,公司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74b1c9c8-f205-4f7b-8561-8af3f195b2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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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融捷股份(002192):《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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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5c475b9b-ed62-4e34-88c2-8a72ba9796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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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融捷股份(00219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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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06ce2c24-1a82-4076-b64f-f1a004c720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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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0:24│融捷股份(00219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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