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92 融捷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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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2:01 │融捷股份(002192):关于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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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6:25 │融捷股份(00219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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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 │融捷股份(00219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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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 │融捷股份(00219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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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 │融捷股份(00219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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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 │融捷股份(002192):《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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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 │融捷股份(002192):《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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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 │融捷股份(00219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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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3 │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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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3 │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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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2:01│融捷股份(002192):关于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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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近日,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实际控制人之一张长虹女士出具的《关于完成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张长虹女士于 2025年 8月 26日完成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4月 1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张长虹女士计划自 2025年 4月 11日起 6个月内
,以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张长虹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2,775,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于 6月 20日、7月 12日、7月 18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关于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进展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对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进
行了公告。前述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详情请查阅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
告。
截至 2025年 8月 26日,张长虹女士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90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5%,累计增持
金额为 3,042.11万元(含交易费用),已完成了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前持有股份 已增持股份 增持后持有股份
张长虹 股数(股) 占总股 股数(股) 占总股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本比例 本比例 比例
2,775,117 1.07% 903,400 0.35% 3,678,517 1.42%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及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张长虹女士出具的《关于完成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66f09182-3463-4483-9363-29a5b1d6c6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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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6:25│融捷股份(00219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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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行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和华锂”)在主合同内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为包括长和华锂在内的相关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均未超过 70%)的银行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5亿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签订相关合同有效。本次担保进展事项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
额度范围内,担保额度预计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 1月 22 日、2025年 2月 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证人: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债权本金肆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
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总金额 2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3,352.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1/8490be14-b48c-437b-b4aa-bcf9e049cc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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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融捷股份(00219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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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76fff9b2-fd26-4290-8670-c88fa040b8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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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融捷股份(00219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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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中除公司以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事项或信息采用登记审批制,经
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批准后实施。公司应当对暂缓、豁免事项或信息进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或信息,应
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者公司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时
,涉及需要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或信息,由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经
相关人员审批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十八
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e42f2a97-37d0-4d70-9d81-74cf5e7c7b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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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融捷股份(00219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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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
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议案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如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
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
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
披露。但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其中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审核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
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
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
用登记。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
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
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
、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
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的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及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f1dfe729-1d0d-4d3d-8e8c-01cc766784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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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融捷股份(002192):《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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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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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融捷股份(002192):《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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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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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4│融捷股份(00219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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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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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3│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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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200a366d-3134-455e-99cb-3db736a037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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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13│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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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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