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97 ST证通 更新日期:2024-11-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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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46│ST证通(00219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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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12 元/股(含本数)
,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
4-03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
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170,000 股,回购总金额为
9,706,186 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5%,最高成交价为 5.6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78 元/股。本
次回购符合既定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e05a0f92-676c-4edf-bb5b-e20f536b7e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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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0:00│ST证通(002197):关于实际控制人办理股份解除质押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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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关于办理股份解除质押业务的通知,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 解除质押 质权人
称 或第一大股东及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日 日期
其一致行动人
曾胜强 是 24,194,293 23.11% 3.94% 2023 年 10 2024 年 10 广发证券
月 30 日 月 28 日 股份有限
公司
曾胜强 是 2,700,000 2.58% 0.44% 2024 年 5 2024 年 10 广发证券
月 28 日 月 28 日 股份有限
公司
合计 - 26,894,293 25.69% 4.38% - - -
二、累计质押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曾胜辉先生、许忠慈先生、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4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 8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持
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例 股份数量 持股份 司总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股) 比例 股本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质押
比例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股份
结数量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股) (股)
曾胜强 104,677,171 17.04% 40,000,000 38.21% 6.51% 0 0.00% 0 0.00%
许忠桂 10,020,698 1.63% 0 0.00% 0.00% 0 0.00% 0 0.00%
曾胜辉 18,724,963 3.05% 0 0.00% 0.00% 0 0.00% 0 0.00%
许忠慈 2,057,984 0.33% 0 0.00% 0.00% 0 0.00% 0 0.00%
玄元私募基 10,000,000 1.63% 0 0.00% 0.00% 0 0.00% 0 0.00%
金投资管理
(广东)有
限公司-玄
元科新 43 号
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珠海阿巴马 10,000,000 1.63% 0 0.00% 0.00% 0 0.00% 0 0.00%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阿
巴马元享红
利 83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
金
合计 155,480,816 25.31% 40,000,000 25.73% 6.51% 0 0.00% 0 0.00%
注: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共同 100%持有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4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珠海
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 8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其他情况说明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续看好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质
押股份风险可控,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目前的股份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不会对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39435ca0-a594-4f2a-bfee-45fe3245ec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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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ST证通(002197):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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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002197):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b2cdbcf7-8ac2-4e2c-8657-f5e17fff9d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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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ST证通(002197):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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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002197):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926eb12b-94aa-4d5e-a969-d0f6c3c084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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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ST证通(002197):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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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002197):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22b0d615-1be3-45b1-9506-0ccf513789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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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ST证通(00219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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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00219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7ccc8091-59dd-4d4a-8d46-43c9e2b876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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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00:00│ST证通(00219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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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00219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7/1c5127a1-2bde-4d15-a36c-5d5c31e7cf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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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 00:00│ST证通(002197):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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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展概述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收购珠海市鸿业远图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业一号”)持有深圳市证开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开鸿”)19%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
证开鸿7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近日,证开鸿就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通知书》。相关交易完成后,证开鸿的股权结构为
: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万元)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100 70%
珠海市鸿业远图二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 30%
合计 3,000 100%
二、备查文件
1.《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1/0a26c45c-732a-4ed9-baf1-e30b9834f7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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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ST证通(00219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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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12 元/股(含本数)
,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
4-03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
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170,000 股,回购总金额为 9
,706,186 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5%,最高成交价为 5.6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78元/股。本次
回购符合既定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a48a25b0-2a28-430b-8476-2228d48b7b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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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00:00│ST证通(00219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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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00219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20845dda-d29c-4e0d-a2c9-82b7d97150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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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0:00│ST证通(002197):关于实际控制人办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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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关于办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业务的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 占其所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日 解除质押日期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质押股份 持股份 股本比例
其一致行动人 数量(股) 比例
曾胜强 是 6,000,000 5.73% 0.98% 2024 年 5 月 28 2024年 9月 23 广发证券股
日 日 份有限公司
曾胜强 是 14,000,000 13.37% 2.28% 2024 年 7 月 18 2024年 9月 23 广发证券股
日 日 份有限公司
合计 - 20,000,000 19.11% 3.26% - - -
2.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 本次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质押用
称 股东或第一 质押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日 途
大股东及其 数量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一致行动人 (股) 押
曾胜强 是 15,000 14.33% 2.44% 否 否 2024 年 9 办理解除质 北京枫雅鸿 个人资
,000 月 23 日 押登记为止 艺商贸有限 金需求
公司
注:上述质押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累计质押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曾胜辉先生、许忠慈先生、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4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 8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持
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情
(股) 例 质 质 持股份 总股本 况 况
押及质押 押及质押 比例 比例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
前 后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质押
质押股份 质押股份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股份
数 数 结数量 结数量 比例
量(股) 量(股) (股) (股)
曾胜强 104,677,17 17.04% 71,894,29 66,894,29 63.91% 10.89% 0 0.00% 0 0.00%
1 3 3
许忠桂 10,020,698 1.63%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曾胜辉 18,724,963 3.05%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许忠慈 2,057,984 0.33%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玄元私募 10,000,000 1.63%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基金投资
管理(广
东)有限
公司-玄
元科新 4
3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
金
珠海阿巴 10,000,000 1.63%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马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阿巴
马元享红
利 83 号
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合计 155,480,81 25.31% 71,894,29 66,894,29 43.02% 10.89% 0 0.00% 0 0.00%
6 3 3
注: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共同 100%持有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4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珠海
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 8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其他情况说明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续看好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质
押股份风险可控,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目前的股份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不会对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5/d2fb051c-488c-4533-93ae-87983c622e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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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0:00│ST证通(002197):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证通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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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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