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99 *ST东晶 更新日期:2025-05-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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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56 │*ST东晶(002199):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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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8:42 │*ST东晶(002199):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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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19:39 │*ST东晶(002199):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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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19:39 │*ST东晶(00219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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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22:02 │东晶电子(002199):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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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22:02 │东晶电子(00219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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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22:02 │东晶电子(002199):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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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22:02 │东晶电子(002199):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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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22:02 │东晶电子(002199):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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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22:02 │东晶电子(002199):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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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56│*ST东晶(002199):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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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晶(002199):2025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6/54d43252-c33b-4475-8744-57b7fd2d2b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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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8:42│*ST东晶(002199):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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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晶(002199):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7/e72918b7-c4f6-41a9-b307-05ee319293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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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19:39│*ST东晶(002199):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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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晶电子”)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晶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年3月25日,东晶电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登了《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4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东晶电子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晶电子章程的
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晶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东晶电子董
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07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115,964,383股,占东晶电子股份总数的47.635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东晶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东晶电子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807,054股,反对106,729股,弃权50,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
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807,154股,反对106,629股,弃权50,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
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806,054股,反对106,729股,弃权51,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
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774,654股,反对129,329股,弃权60,4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
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784,554股,反对106,929股,弃权72,9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
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787,854股,反对106,629股,弃权69,9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
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795,054股,反对114,329股,弃权55,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751,754股,反对137,729股,弃权74,9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
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779,154股,反对106,229股,弃权79,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
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782,554股,反对122,929股,弃权58,9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
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758,454股,反对143,829股,弃权62,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
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东晶电子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
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晶电子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晶电子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4/6b1dd7d7-4ced-4779-bce1-569f70d1ab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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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19:39│*ST东晶(00219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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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信息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4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晶电子”)二楼会议室
。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7 名,代表股份数 115,964,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635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数 63,436,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0583%;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1 名,代表股份数52,527,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5769%。中小股东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
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0 人,代表股份数 11,198,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5,807,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3%;反对 106,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弃权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5,807,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4%;反对 10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5,806,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反对 106,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弃权 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74,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反对 129,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弃权 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08,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8%;反对
129,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9%;弃权 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15,78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9%;反对 106,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弃权 7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87,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8%;反对 10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 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95,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0%;反对 114,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弃权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29,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9%;反对
114,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9%;弃权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51,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6%;反对 13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弃权 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98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13%;反对
13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9%;弃权 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79,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3%;反对 106,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13,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60%;反对
106,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6%;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5,782,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反对 122,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 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1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63%;反对
122,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77%;弃权 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58,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 14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992,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11%;反对
14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44%;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4/9a328b02-54b6-4021-b29f-a220582553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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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22:02│东晶电子(002199):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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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晶电子(002199):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4/2eb887ec-f7e0-4d1c-8ab0-80ab63148b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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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22:02│东晶电子(00219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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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
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
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4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96 名、注册会计师 2,498 名、从业人员总数 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 743 名。
立信 2024 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5.16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7.65 亿元。
2024 年度立信为 693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54 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93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立
信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议案于 2024年 5 月 20 日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立信对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
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
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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