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1 正威新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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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30 │正威新材(002201):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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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32 │正威新材(002201):关于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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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21:16 │正威新材(002201):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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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59 │正威新材(00220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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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57 │正威新材(002201):关于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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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55 │正威新材(00220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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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26 │正威新材(002201):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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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23:22 │正威新材(002201):董事会秘书关于参加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的书面承诺(缪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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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23:22 │正威新材(00220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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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23:22 │正威新材(002201):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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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30│正威新材(002201):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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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威新材(002201):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8d98ccde-f458-44b0-b0fd-5e3bf104d0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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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32│正威新材(002201):关于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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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威新材(002201):关于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e947167c-6b00-4c13-b65d-f809661bcc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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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21:16│正威新材(002201):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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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清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风险提示:
1、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顾清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九鼎集团”)的通知,其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出具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2023)闽01执恢293号之七】,裁定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1,340万股股票归买
受人顾清波所有,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2、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翼威将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深圳翼威的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
”)仍持有公司41,32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34%;顾清波及其一致行动人九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188,108,274股股票,占公
司总股本的28.87%。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
经营。
一、被司法处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
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65),公司股东深圳翼威持有的本公司13,4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将被福州中院于2024年11
月15日10时至2024年11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
2024年11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70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深圳翼威持有的13,400,000股公司股份被顾清波通过竞买号Z597
8以人民币65,432,600元(陆仟伍佰肆拾叁万贰仟陆佰元)竞得。
近日,公司收到顾清波及其一致行动人九鼎集团通知,其收到福州中院出具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
23)闽 01 执恢 293号之七】及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
1、(2023)闽 01 执恢 293 号之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1)原登记在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正威新材股票 1340 万股(证券代码:002201,质押冻结序号:230216B00000011
600000001,无限售流通股)归买受人顾清波(公民身份号码 3206821948********)所有,上述股票相对应的质押权及其他权证作废
,该股票原冻结的效力因执行拍卖而消灭,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股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股份过户情况
公司同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获悉,公司股东深圳翼威被司法裁定归顾清波的 1,340万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
记手续,过户登记日为 2024年 12 月 13日。因顾清波为公司董事长,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相关规定,本次过户后顾
清波所持股份的 75%将被锁定,其余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顾清波
住所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
身份证号码 3206821948********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数(股) 占总股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本比例 比例
顾清波及其 顾清波 52,749,348 8.09% 66,149,348 10.15%
一致行动人 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121,958,926 18.72% 121,958,926 18.72%
合计 174,708,274 26.81% 188,108,274 28.87%
深圳翼威及 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13,400,000 2.06% 0 0.00%
其一致行动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41,320,000 6.34% 41,320,000 6.34%
人 合计 54,720,000 8.40% 41,320,000 6.34%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过户完成后,深圳翼威将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深圳翼威的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仍持有公司 41,320,000 股股票,占公
司总股本的 6.34%;顾清波及其一致行动人九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 188,108,274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8.87%。本次权益变动不
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顾清波及其一致行动人九鼎集团出具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并完成过户登记的通知》;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闽 01执恢 293 号之七】;3、中登结算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
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17aa086e-a384-4fb0-8b28-c7dfc39cd2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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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59│正威新材(00220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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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2月 12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2月 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2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23 人,代表股份 253,700,073 股,占股份总数的 38.9328%。其中:出席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242,502,07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7.21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0 人,代表
股份11,197,99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7184%。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420人,代表股份 11,197,99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718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黄雨桑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53,700,073 股。同意 253,003,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5%;反对 601,
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2%;弃权 94,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374%。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01,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809%;反对 601,664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30%;弃权 94,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53,700,073 股。同意 253,003,1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3%;反对 573,
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9%;弃权123,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488%。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01,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760%;反对 573,208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88%;弃权 123,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52%
。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53,700,073 股。同意 253,029,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6%;
反对 462,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1%;弃权 208,5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27,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09%;反对 462,10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7%;弃权 208,5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fa17fbdc-bae2-4162-804a-c4cc86b2e4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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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57│正威新材(002201):关于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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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职工大会于 2024年12月 12日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职工 172名,实到职工 146名,符合相关规定。
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职工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补选吴贞志先生
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一致。
三、备查文件
1、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职工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1827aa67-bb6a-4019-bb3f-f20f1486ac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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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55│正威新材(00220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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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致: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江苏
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黄雨
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各股
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
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242,502,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1
43%。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4
20人,代表股份 11,197,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
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00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5%;反对 601,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72%;弃权 94,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1,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09%;反对 601,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30%;弃权 94,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462%。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003,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3%;反对 573,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59%;弃权123,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1,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60%;反对 573,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8%;弃权 123,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052%。
(三)《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029,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6%;反对 462,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821%;弃权208,5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27,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09%;反对 462,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7%;弃权 208,5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62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
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50906428-1395-4ada-a7fe-bc9c862a87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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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26│正威新材(002201):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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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暨后续增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34),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鼎集团”)、顾清波计划自2024年6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司法竞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继续增持不低于600万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九鼎集团、顾清波通过司法竞拍、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46,103,600股(其中:顾清波于2024年11月1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公司1340万股股份正在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的相关手续),占公司总股本的7.08%,增持金额(不含手续费等)为200,539,693.52元,增持均价4.35元/股。
近日,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顾清波出具的
《关于增持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通知》,本次九鼎集团、顾清波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实施完成。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顾清波
2、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增强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并优化股权结构,而增持公司股份,
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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