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1 九鼎新材 更新日期:2025-07-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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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23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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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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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 │九鼎新材(002201):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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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22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变价处置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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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22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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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20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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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7:15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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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41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暨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
│ │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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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9 │九鼎新材(00220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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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9 │九鼎新材(00220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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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23│九鼎新材(002201):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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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4f4aae9e-fec8-40dc-84f7-fea8416f48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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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九鼎新材(002201):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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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b326a9cc-1452-4ce6-ba5f-c78a39ca54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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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九鼎新材(002201):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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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 15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5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2025年 5月 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
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25)、《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30)
。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51,636,241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4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若公司总股
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51,636,2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1400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10 股派 0.126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8
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 0.014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7月 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7月 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7 月 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178 顾清波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号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咨询联系人:李婵婵
咨询电话:0513-87530125
传真电话:0513-8069580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d3164825-75ba-4f09-92c1-e7a7a569f4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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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22│九鼎新材(002201):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变价处置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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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
)(2024)辽01执2902号《通知书》,沈阳中院将以集中竞价方式变价处置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
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1,320,000股股票中的6,500,000股股票。
2、本次拟变价处置标的物为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41,320,000股的15.73%,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997%。
3、西安正威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司法裁定变卖、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
管理产生影响。
5、本次股份被法院变价处置的具体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处置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
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2024)辽01执2902号《通知书》,公司5%以上股东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6,500,000股股票将以集中竞
价方式变价处置。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中铜矿业资源有限公司、郴州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正威
(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春慧实业有限公司、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威新材料有限
公司、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文银、刘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4)辽01民初1311号民事
判决书。
立案执行后,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对已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
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01)无限售流通股41,320,000股股票中的6,500,000
股股票以集中竞价方式变价处置。”
二、股东股份将被变价处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将被变价处置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被变价处置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是否为 执行人 原因
名称 股东或第一 的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限售股
大股东及其 (股)
一致行动人
西安正威 否 6,500,000 15.73% 0.997% 否 沈阳中院 变价
2、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西安正威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
拍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司法拍卖情况
(股) 累计被拍卖 累计被标记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
数量(股) 数量(股) 持股份比例 总股本比例
西安正威 41,320,000 6.34% 注 1 - - -
深圳翼威 0 0 20,996,100 0 注 2 3.22%
16.48%
62,296,425 0 注 3 9.56%
58.55%
5,497,375 0 注 4 0.84%
5.17%
25,210,100 0 注 5 3.87%
65.29%
13,400,000 0 注 6 2.06%
100.00%
合计 41,320,000 6.34% 127,400,000 0 - 19.55%
注:1、西安正威持有公司的 8,320,000 股股票尚处于被拍卖的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
终的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 2025 年 6 月 4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的《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暨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5-31);
2、深圳翼威被拍卖的 20,996,100 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6.48%,计算基数为 127,400,000 股;3、深圳翼威被拍卖的 62,
296,425 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58.55%,计算基数为 106,403,900 股;4、深圳翼威被拍卖的 5,497,375 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
例 5.17%,计算基数为 106,403,900 股;5、深圳翼威被拍卖的 25,210,100 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65.29%,计算基数为 38,610
,100 股;6、深圳翼威被拍卖的 13,400,000 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00%,计算基数为 13,400,000 股。三、该事项对公司的
可能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安正威持有公司 41,320,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6.34%,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质押或轮
候冻结。
2、西安正威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
3、本次股份被法院变价处置的具体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处置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
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均应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任何其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自)媒体、论坛或股吧里的言论、其他非指定媒体媒介上发表、留存、转
载、链接的信息均非本公司的法定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8/a68b66fb-a4f1-43bf-9a3a-2c3e79c23a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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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22│九鼎新材(002201):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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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0)。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5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29)。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或公司),住所:江苏省
如皋市中山东路 1号。
王文银,男,1968 年 3月出生,时任九鼎新材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九鼎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九鼎新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
证;应当事人王文银的申请,我局于 2025年 6月 6 日举行了听证会,王文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也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1月,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持有公司127,4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9.55%;西安正威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公司41,32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6.34%;深圳翼威为九鼎新材控股股东,与其一致
行动人西安正威合计持有公司 168,72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合计为 25.89%。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进展情况
(一)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被冻结事项
2023年 11月 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的 34,396,1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5.28%)。11 月 24 日,福州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2023年 11月 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的 127,4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 19.55%),冻结西安正威持有的 41,32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6.34%)。11月 27日,成都中院通过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
不晚于 2023年 12 月 19日,公司知悉前述股票被冻结事项。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3年 12月 28日,福州中院作出网络拍卖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将公开拍卖深圳翼威持有的 20,996,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 3.22%)。
2024年 1月 3日,公司知悉上述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一并披露上述股
票被冻结、股票拟拍卖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司法拍卖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 5.28%股份、19.55%股份被冻结,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 6.34%股份被冻结事项,属
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
露的重大事件。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 3.22%股份拟拍卖事项是前期股票被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属
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九鼎新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
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王文银作为九鼎新材时任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其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和进展后,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披露,对公司其他
人员多次要求披露的请示不予批准,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文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
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
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3/fcfd1de7-3d89-491b-ad32-f3142a97ea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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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20│九鼎新材(002201):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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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事项的概述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 5
月 15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九鼎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材料”)提供总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为全资孙公司江苏九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鼎建材”)提供总额不超过 1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全资孙公司江苏九鼎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特纤”)提供总额不
超过 10,000万元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4)、《公司关于 2025 年担保
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2)、《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30)。
二、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对九鼎材料的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九鼎材料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
议》(编号:202501611111118)(以下简称“主合同 1”),约定光大银行南通分行向九鼎材料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从 2025 年 6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止,并依主合同 1 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2501631311229),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5年 6月 20日起至 2026年 6月 19日止。
同日,公司与光大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01611111118保),约定公司为光大银行南通分行与九
鼎材料依主合同 1(含依主合同 1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
00万元。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九鼎材料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对九鼎建材的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九鼎建材与光大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501611111116)(以下简称“主合同
2”),约定光大银行南通分行向九鼎建材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从 2025 年 6 月
20 日至2026年 6月 19日止,并依主合同 2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501631311227),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
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5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止。
同日,公司与光大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01611111116保),约定公司为光大银行南通分行与九
鼎建材依主合同 2(含依主合同 2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
00万元。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九鼎建材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对九鼎特纤的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九鼎特纤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
》(编号:NT05(融资)20250003)(以下简称“主合同 3”),约定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5,000万元,最高融资额度有效期自 2
025年5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止,并依主合同 3 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NT0510220250050),贷款金额
为人民币 3,26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5 年 6 月 23 日始至2030年 6月 21日止。
同日,公司与华夏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NT05(高保)20250003-11),约定公司为华夏银行南通分
行与九鼎特纤基于主合同 3(含主合同 3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形成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
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0,590.1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87%,其中: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 25,694.0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41%,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担保 4,896.14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6%。上述担保均在正常履行中,无逾期担保。
四、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501611111118);
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501631311229);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01611111118 保);
4、《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501611111116);
5、《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501631311227);
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01611111116 保);
7、《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NT05(融资)20250003);
8、《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NT0510220250050);
9、《最高额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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