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1 九鼎新材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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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8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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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6:26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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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6:26 │九鼎新材(002201):九鼎新材2025年年度报告(更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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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10 │九鼎新材(00220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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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10 │九鼎新材(00220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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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10 │九鼎新材(002201):关于公司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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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09 │九鼎新材(002201):《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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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09 │九鼎新材(002201):《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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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09 │九鼎新材(0022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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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09 │九鼎新材(002201):《董事长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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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8│九鼎新材(002201):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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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于 2026 年 4月 21 日及2026 年 4月 22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
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相关
情况说明如下:
1 、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 2026 年 4 月 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刊载了《
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公司拟定于 2026 年 4月 28 日披露《2026 年一季度报告》,目前编制工作
正在有序开展;
2、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预案》(公告编号:2026-19),公司拟以 2025 年12 月 31 日总股本 651,636,24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含税),不送股,不转增,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本方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拟实施的现金分红与 2025 年已
实施的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合并计算,以 2025 年末公司总股本651,636,241 股为基数,2025 年度每 10 股累计派送现金 0.25 元(
含税),累计现金红利总额合计为 16,290,906.03 元(含税);
4、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7、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8、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在指定媒体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
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
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均应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任何其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自)媒体、论坛或股吧里的言论、其他非指定媒体媒介上发表、留存、转
载、链接的信息均非本公司的法定信息。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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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6:26│九鼎新材(00220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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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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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6:26│九鼎新材(002201):九鼎新材2025年年度报告(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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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九鼎新材2025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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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10│九鼎新材(00220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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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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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10│九鼎新材(00220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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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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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10│九鼎新材(002201):关于公司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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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关于公司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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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09│九鼎新材(002201):《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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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体系坚持以市场水平为参考、以
内部实际为依据,遵循以下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须与公司的长远利益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确保激励方向与企业战略方向保持一致。
2、公平与客观原则:参照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保持薪酬总体的市场竞争力。坚持薪酬与贡献相一致,客观体现董事个体之间
的职责差异与绩效差异,做到水平适度、差距合理。
3、业绩联动原则:个人收入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强关联,依据客观数据与事实进行分配,确保薪酬的支付有坚实的
业绩基础。
4、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机制直接挂钩,建立兼具正向激励与负面约束的闭环管理机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等。
(二)非独立董事:
1、常年驻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所任职务及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确定,薪酬构成及绩效考核原则上参照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2、非常年驻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等。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绩效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及个人履职情况开展。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等费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核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不足 1个月
的按 1个月计)。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止付与追索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如存在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改造等影响当年利润的或不可预见因素,对董事的薪酬收入影响较大时,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薪酬作出适当调整,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在任期间,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将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情节严重将追索扣回相关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如经营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
等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 年 1月 1日起追溯适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efe7cc95-5124-410c-a58f-461e20a87d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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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09│九鼎新材(002201):《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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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
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其薪酬标准按所任职务对应核定年薪基数孰高执行。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坚持以市场水平为参考、以内部实际为依据,遵循以下原则:
1. 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须与公司的长远利益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确保激励方向与企业战略方向保持一致。
2. 公平与客观原则:参照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保持薪酬总体的市场竞争力。坚持薪酬与贡献相一致,客观体现高级管理人员
个体之间的职责差异与绩效差异,做到水平适度、差距合理。
3. 业绩联动原则:个人收入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强关联,依据客观数据与事实进行分配,确保薪酬的支付有坚实的
业绩基础。
4.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机制直接挂钩,建立兼具正向激励与负面约束的闭环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厘定年度的基本报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相挂钩,年终根据当
年考核结果核定。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3、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案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及个人履职情况
开展。
第八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与支付,以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鉴于年度审计报告于次年 4月底前审
议,故绩效奖金分次发放,第一次发放时间为全年结束后的次年农历春节前,发放金额根据初步核算结果预先发放一部分,原则上不
超过绩效薪酬的 80%,剩余绩效奖金在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后再计算发放。若根据最终审计数据需退回预发绩
效奖金的,则相关人员应当按公司要求及时退回。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核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不足 1个
月的按 1个月计)。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止付与追索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三条 如存在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改造等影响当年利润的或不可预见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入影响较大时,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绩效薪酬作出适当调整,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将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情节严重将追索扣回相关绩
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如经营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
等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 年 1月 1日起追溯适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0aa12fbb-9e78-4f9c-9b25-a35482a058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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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09│九鼎新材(0022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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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成员
连续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
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除上述职责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收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与决策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
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组织召开情况应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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