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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03(海亮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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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03 海亮股份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17 17:44 │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6-04-17 17:44 │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13 17:34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4-13 17:31 │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13 17:30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 ├─────────┼──────────────────────────────────────────────┤ │2026-04-01 00:00 │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01 00:00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 ├─────────┼──────────────────────────────────────────────┤ │2026-04-01 00:00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3-20 00:00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 ├─────────┼──────────────────────────────────────────────┤ │2026-03-03 18:29 │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6-04-17 17:44│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 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年 3月 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月 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 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17日下午 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 368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冯橹铭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年 4月 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4月 1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6年 4月 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79,890,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9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 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1,798,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1%。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4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911,688,53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32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1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31,798,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438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 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1,556,9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56%;反对 4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0054%;弃权 8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 单独计票及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8ece785e-e6cf-40cb-b058-c57d5e88674e.PDF ─────────┬──────────────────────────────────────────────── 2026-04-17 17:44│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99879ce8-c356-473a-91e2-4abf1fe6e017.PDF ─────────┬──────────────────────────────────────────────── 2026-04-13 17:3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4 月 29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29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29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4 月 2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 368 号海亮科研大厦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设立子公司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披露情况 以上议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月 14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3、特别强调事项 (1)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表决结果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于 2026 年 4月 24日 9:00—17:00 到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于上述时间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 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 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3、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4、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 368 号海亮科研大厦 10 楼 邮编:310051 5、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人:章诗逸 (3)联系电话:0571-86638381 传 真:0571-86031971 (4)邮政编码:310051 (5)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 368 号海亮科研大厦 10 楼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4/8251a898-fc2f-4976-9035-22620946e4c6.PDF ─────────┬──────────────────────────────────────────────── 2026-04-13 17:31│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4月 8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送达 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 4月10日上午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冯橹铭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 有效。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6年 4月29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 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4/a052c277-6f72-480d-b994-d6df67554c93.PDF ─────────┬──────────────────────────────────────────────── 2026-04-13 17:30│海亮股份(002203):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加速推进全球化战略布局,巩固海外市场竞争力,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 RAWAS NATIONAL INVEST MENT HOLDING COMPANY(以下简称 “Rawas”)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投资建设铜产品高端智造加工厂项目(以下简称 “投资项目”) ,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本次投资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 5.66 亿美元,分期投入,用于项目土地购置(或租赁)、厂房建设、设备采购 和安装及铺底流动资金等。协议的签署日期、地点待双方协商确定。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时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办理本次投资项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投资项目相关的登记备案、合资公司的设立及资 产购置、相关合同及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聘请等。 (三)关联交易说明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 项仍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次投资项目的合作方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 RAWAS 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 ( 以 下 简 称“Rawas”) 住所:PO Box 355023, Riyadh 11383,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具体注册地址以官方登记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Imtiaz Ahmed Mahtab 注册资本:100,000 沙特里亚尔(SAR)(约等于 182,000 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持有子公司集团的控制性股权,实现对资产及子公司的控股和管理。 股东情况:奥贝坎投资集团(Obeikan Investment Group)、阿尔霍雷夫集团(Al Khorayef Group)、穆海迪布集团(Al Muha idib Group)、穆罕默德·阿布亚扬投资集团(Mohammed Abunayyan Investment Group) 各持股25 %。 与公司关联关系:Rawas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 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沙特铜产品高端智造加工厂项目(暂定,最终名称以登记/备案为准) 2.项目地点:沙特阿拉伯王国达曼港工业园区(暂定) 3.项目经营范围:铜管、铜排、再生铜精炼产品及铜箔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最终以沙特阿拉伯政府审批的经营 范围为准)。 4.项目建设规划 (1)项目性质:新建合资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51%, Rawas 持股 49% (3)产能规划:总体设计为年产 15 万吨铜加工产品的综合生产基地,包括3 万吨铜管、2 万吨铜排、5 万吨再生铜精炼、5 万 吨铜箔产能(或双方另行商定的产能)。 (4)投资总额:预计为 5.66 亿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比 90%(约5.094 亿美元),铺底流动资金占比 10%(约 0.566 亿美 元)。(5)资金来源:合作双方自筹+项目公司融资 (6)建设周期:具体待审批后结合市场、开工情况等确定。 四、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核心条款(拟定)如下: (一)合资公司设立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沙特里亚尔 (SAR)。双方应在合资公司设立后按股权比例缴付初始出资;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 股权比例同步投入。 (二)公司治理 合资公司董事会由 4 名董事组成,公司与 Rawas 双方各有权委派、更换两名董事,其中公司委派的一名董事将担任董事长。董 事会构成及重大决策机制,遵循双方约定的议事规则、及当地法律法规。 (三)违约条款 违约情形包括一方发生破产事件、违反股份转让限制、未按约定出资、控制权变更等。违约后果为非违约方有权选择按市场定价 收购违约方股份,或向违约方出售自身股份;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含法律费用),且违约期间的股息分配暂停 ,投票权及批准权暂停行使。 (四)不可抗力 如果受影响方因某一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十二(12)个月以上无法履行、受阻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任何一方均 有权在此后的十(10)日内,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依据协议相关约定立即终止本协议。 (五)僵局解决机制 当股东无法就股东保留事项达成一致,包括未按协议规定获得一致批准,或已按规定召开两次股东会仍因一方未出席而连续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时,该事项将被认定为“僵局事项”。股东授权代表应首先在相关股东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进行诚信协商。若协商不成 ,可将事项提交双方高级管理层再行协商,若在30 日内仍无法解决,则对引发僵局的原提案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向另一方股东 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公平价格收购反对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股份收购价格由双方共同委任的独立第三方估值机构根据协议约定 方法评估确定。相关退出通知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双方须在通知约定时限内完成股份转让。若反对股东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行使此项 权利,则原僵局事项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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