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3 海亮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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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21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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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01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八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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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01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七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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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6:56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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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5:51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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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16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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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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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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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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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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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21│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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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14b439b9-6966-4ea8-8306-6ad251d299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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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01│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八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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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八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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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01│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七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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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七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14af89f5-eb69-4324-a2ad-d677e4c756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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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6:56│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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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1d66d644-c29b-4dce-b904-ba1ab7860f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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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5:51│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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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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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16│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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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提前赎回海亮转债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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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海亮股份(00220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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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制度列表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制度名称 类型
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
2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
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修订
用管理制度
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5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修订(注 1)
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修订(注 2)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7 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修订
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序号 修订制度名称 类型
1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修订
究制度
1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12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1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1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修订
15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1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17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 修订
理制度
1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1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2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2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22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新增
制度
2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增
注 1:原《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更名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制度》,原《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同时废止。
注 2:原《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更名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具体内容具体详见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71364710-124b-41e9-bf48-215840c6a2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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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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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2d7e504a-4ad3-4d53-ba90-d1d9abca09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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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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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负责高管绩效考核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即全年总收入),年薪包括月工资、年终绩效奖金两部分。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 8万元(税后);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管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公司高管月薪标准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定级规定》。月薪
按月发放,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缴纳。全年总收入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高管的绩效挂钩。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高管年度全年总收入,全年总收入减已发月薪,其余部分即构成年终绩效奖金。第
八条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高管全年总收入低于月薪累计之
和的,则不予扣除。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月薪计算周期为公历自然月,为每月 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 25 日之前准时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 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基本年薪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十三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年生产经营成果对公司董事、高管进行考核,
在不超过本制度年薪总额度范围内,具体确定各董事、高管的年薪数额及发放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人力行政管理中心制订,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cd13d510-5927-49ca-aff5-49a23674a5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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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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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除应当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
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
会免除其职务。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d26c78fc-b359-4e8f-9264-0dad2a5e69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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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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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fcb6caa9-b086-451a-b2b7-8f4972ecbe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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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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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
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包括要求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等。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非关联董事少于三人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
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控审计中心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
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
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中心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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