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3 海亮股份 更新日期:2026-01-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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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9 │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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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9 │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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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32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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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26 │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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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25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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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6 │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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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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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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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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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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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9│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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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7/c30572ab-adf4-4d4b-8466-c7bfa8ee94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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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9│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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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7/257ddbf6-31ca-4039-8b40-d30542564d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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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32│海亮股份(00220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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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1d1d89dd-7e31-493b-a22f-b9245458c5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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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26│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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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1月 22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送达
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 1月23日下午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
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冯橹铭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
有效。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章诗逸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024c6ed4-3078-43c0-bc6f-c655bcc7b6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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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25│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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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bcdd0beb-4f24-4673-ad7b-97eb130080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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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6│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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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4558457f-ffa3-49d4-b26b-4c273da327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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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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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1fa581f1-de0e-40e6-a8a9-0e3a6893ca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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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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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应
当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离任公告,公告中应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
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董事辞职导致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一条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
,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
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及不竞争承诺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力行政管理中心制订,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0e1630f4-a0d5-446a-ad22-c8e365d4f2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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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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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中,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
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
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db4856d1-ed4c-4701-97f3-a03b546db9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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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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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监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需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对于属于重大内部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原则对相应信息划分为密级,确定公
司知情人员。公司应与相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协议书。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重大信息泄密紧急处理办法。重大信息一
旦泄密的,保密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总裁。在此紧急情况下,由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保密责任人
共同协商确定泄密的处理办法,并及时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相关财务信息公告前,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证监会指定披露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
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
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
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
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
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
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
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
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解聘、罢免;
6、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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