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5 国统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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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00:00│国统股份(002205):国统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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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002205):国统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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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00:00│国统股份(002205):国统股份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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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有效管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
竞争力,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外部技术专家库是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招募、管理流程、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建立激励及退出机制,有效管理外部技术专家库,将为股份公司带来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促进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目的: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旨在通过引入外部专家的力量,弥补股份公司内部技术人才的不足,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
。通过与外部专家合作,股份公司可以获取到前沿的技术信息和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
第五条 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招募和评价机制,确保专家的选择和使用公平公正。
(二)专业能力原则:选择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确保他们能够为股份公司提供准确、有效的技术咨询和支持。
(三)保密原则:明确专家对股份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保护股份公司利益和技术安全。
(四)合作共赢原则: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应当注重与专家的良好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实现股份公司与专家
的互利共赢。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专家招募
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招募外部技术专家,如招聘网站、专业协会、高校合作等。招募时,应明确专家的领域和技术要求,
并对应聘专家进行初步筛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指导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开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当具体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股份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工程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 评估与筛选
招募到的专家需要经过评估和筛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需求和要求。评估标准可以包括专家的学历、工作经验、科研
成果等方面。筛选出合适的专家后,可以进行面试或其他形式的深入评估。
第九条 入库管理
经过评估和筛选合格的专家将被纳入外部技术专家库进行管理。在入库管理中,应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技
术领域、合作经历等。同时,需要建立专家库的更新机制,及时更新专家的信息和状态。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股份公
司颁发聘书。
第十条 项目协作
在需要外部专家参与的技术项目中,股份公司可以根据项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进行协作。协作过程中,应明确任务
目标、工作计划、合作方式等,并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反馈机制。需要确保专家的权益和待遇,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四章 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一条 外部技术专家库的管理涉及到股份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因此需要加强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保密措施
股份公司应与外部专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协作中,需要限制专家对敏感信息的接触和使用,并采取技
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股份公司与外部专家合作的成果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确保股份公司对相关技术和知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应建立知识
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及时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泄露。
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薪酬激励
股份公司根据专家的贡献和工作成果另行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同时,股份公司可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提高专家参
与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十五条 发展机会
股份公司可以为外部专家提供进修、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帮助他们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股份公司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与专项工作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
(六)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
好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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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00:00│国统股份(002205):国统股份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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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科研创新能力,促使股份公司产学研合作项目规范
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协调各自的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通过合作,最大限度实现软硬资源优化配置
和高效利用,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提升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产学研合作,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业、提升技术含量与性价比,降低生产成本。
(二)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三)通过产学研合作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
(四)通过产学研合作获取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为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辟新的领域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缩短项目开发生
产周期。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的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增强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科研
实力,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
(二)以股份公司为主体,大力推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与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实行自主开发与引进技术的
消化吸收相结合,从而促进技术中心形成良好的创新机制。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与股份公司其他科研项目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提升股份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
第二章 产学研合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企业的职责是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为科研机构和高校提供实践场所和实验设备,提供市场需求和技术需求的信息,以
及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提供支持。
第七条 高校的职责是提供科研人才和科研成果,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企业培养人才,以及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
的思路和方向。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职责是提供科研人才和科研成果,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的思路和方向,以
及为企业提供技术转化和商业化的支持。
第九条 在产学研合作中,每个合作方都应该允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企业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
为科研机构和高校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也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提供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开展科研项目,为企业提供
技术咨询及技术支持,同时也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的思路及方向。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可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在合作中,每个合作方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得更好的合作效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部要建立科技信息网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紧密跟踪科研院所的技术研究工作动态,了解所属各单位技术
需求,及时与技术人员交流,建立技术联络通道。
第十二条 技术质量部每年邀请相关科研院所到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技术课题,定
期召开产学研合作单位技术交流会议。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的选题范围主要围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行业共性技术难题、股份公司重大技术攻关课题等。
第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成立研发经济实体的,必须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行,技术质量部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与科研院所共建的研究室,每季度须向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汇报课题研发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研究人员的工作
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产学研合作课题组成员可以采用在社会招聘、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抽调等方式,课题完成后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产学研合作机构人员管理,参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对课题组成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技术质量部对产学研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合作双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按照规章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议事机构,委员长由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担任。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股份公司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二)提出、审核和制定技术创新项目,对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进行技术评估风险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设计、指导、评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四)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生产效率,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五)建立科技人才队伍规划和培养计划,制定激励机制,参与科技人才评价;
(六)维护股份公司技术资产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七)协调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推动技术与生产的结合。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的经费来源:
(一)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销售收入划拨出专项经费;
(二)高等院校的科研经费;
(三)省市级合作项目专项经费;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产学研经费来源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以保证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各项
支出,保证产学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产学研活动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合作双方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产学研合作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中心建立产学研合作奖励机制,每年按科研量化考核办法规定奖励在产学研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实有发展前景和操作良好的项目和机构,技术中心将在资金、政策和设备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二十八条 技术中心将定期评选产学研合作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根据产学研合作考核情况提出建议,经技术中
心主任评审、决定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合作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产学研合作目标的;
(二)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条 产学研合作的终止,应有专家委员会同意后,报技术中心主任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合作解散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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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00:00│国统股份(002205):国统股份科研人员荣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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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鼓励科研人员为股份公司争得荣誉,提升股份公司美誉度和影响力,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人员荣誉奖励是为了激励科研人员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通过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可以提高科
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竞争力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职工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在奖励范围内:
(一)参加上级下达的各类科研课题竞赛,或独立从事科研、设计与开发竞赛,取得各级各类奖励者;
(二)参加上级或行业、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比赛、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各类奖励者;
(三)撰写并正式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并获得符合有关要求的优秀论文奖励、优秀著作奖励者;
(四)获得上级或行业授予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者;
(五)为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争得荣誉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于参加科研项目、撰写论文著作者,定期进行汇总、统计,给予公示表扬;对于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者,给予口头或书
面表扬。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组织与申报
科技成果及荣誉称号的奖励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实施。每年的11月底,为本年度科技成果及荣誉称号奖励的申报截止日期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职工符合上述奖励范围者,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持成果原件、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股份公司技术
质量部办理登记手续。超过11月底的,在下一年度进行申报。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在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对本年度职工奖励申报的
组织认定、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员工个人或团体获得各类荣誉:
申报内容 奖励方式
公司荣誉奖励 国家级 特等奖 20 万元/项
一等奖 15 万元/项
二等奖 10 万元/项
三等奖 5 万元/项
省部级 特等奖 15 万元/项
一等奖 10 万元/项
二等奖 5 万元/项
三等奖 3 万元/项
市级 特等奖 10 万元/项
一等奖 5 万元/项
二等奖 3 万元/项
三等奖 1 万元/项
县区级 特等奖 5 万元/项
一等奖 3 万元/项
二等奖 1 万元/项
三等奖 0.5 万元/项
公司级 一等奖 0.5 万元/项
二等奖 0.3 万元/项
三等奖 0.1 万元/项
个人荣誉奖励 国家级 5 万元/项
省部级 3 万元/项
市级 1 万元/项
县区级 0.5 万元/项
注:
1、国家级行业、协会获奖按市级奖励标准执行。
2、各级地方行业、协会获奖按区县级奖励标准执行。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请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技术质量部或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获奖证书及实际情况申请奖励。
第九条 初审
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复审及公示
由股份公司总工程师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根据复审结果,上报股份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
公会审核确认,确认结果在股份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终审
公示结果无异议,上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董事会审核无异议,将结果提交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进行奖金
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1bd4a1f2-2c6e-4dc9-a368-794b6e5bcf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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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00:00│国统股份(002205):国统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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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002205):国统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70d3bb43-cf99-402c-89bf-9009b8cba2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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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0:00│国统股份(002205):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统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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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4]第 15 号致: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统股份”)委托
,指派本所陈星烨律师、王颖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
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姜少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 15:3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林泉西路 765 号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3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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