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6 海 利 得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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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56 │海 利 得(00220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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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 │海 利 得(00220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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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 │海 利 得(00220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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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 │海 利 得(00220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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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 │海 利 得(00220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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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 │海 利 得(002206):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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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 │海 利 得(002206):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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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 │海 利 得(00220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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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 │海 利 得(00220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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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 │海 利 得(00220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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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56│海 利 得(00220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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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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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海 利 得(00220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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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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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海 利 得(00220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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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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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海 利 得(00220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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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
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提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
的形式,也可采用语音、视频或其他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应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
计入出席人数。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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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海 利 得(00220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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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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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海 利 得(002206):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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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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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海 利 得(002206):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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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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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海 利 得(00220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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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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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海 利 得(00220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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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
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颁行的有关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
规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中开设的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路演;
(九)年度报告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
成本。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
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投资者到公司
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时,应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或媒体采访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
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来电来访的接待一律由董事会
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
事会秘书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确定的信息和任何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制订、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议。
(三)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
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四)信息披露: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报送与披露工作。
(五)来访接待:负责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等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
好接待登记工作。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收集和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维护
与更新公司网站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
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526350d2-1ccd-49e3-80da-1fd56fbd62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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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4│海 利 得(00220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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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98799f9-f0f9-4b9c-9d04-7394b41b98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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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52│海 利 得(00220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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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特制
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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