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6 海 利 得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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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00:35 │海 利 得(002206):2025年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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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50 │海 利 得(00220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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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 │海 利 得(002206):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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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 │海 利 得(002206):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宗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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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 │海 利 得(002206):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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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 │海 利 得(002206):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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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 │海 利 得(0022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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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 │海 利 得(002206):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孟繁锋(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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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 │海 利 得(00220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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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 │海 利 得(002206):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束小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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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00:35│海 利 得(002206):2025年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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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2025年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e8a9598e-5223-4fc5-a651-6b4341423c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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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50│海 利 得(00220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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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7006 号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利得公司)2025 年 12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海利得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海利得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08c518af-ca9e-4af5-8de3-0d6f8fd2c3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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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海 利 得(002206):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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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4 月 29 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经编园区经编四路海利得研究院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5.00 《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为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8.00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10.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 议案数(6)
10.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2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制度>的议案》
10.0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4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0.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册资本的议案》
12.00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酬和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二)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三)委托代理人凭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四)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登记时间:2026 年 4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9:30-12:00、下午 13:30-17:00。(六)登记地点: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
区新民路 18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春霞
联系电话:0573-87989889
传 真:0573-87762111
邮政编码:314419
联系地址: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 18 号
(八)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331aaa91-720a-4fed-9a4a-0d678880e0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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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海 利 得(002206):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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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忠实、勤勉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
本人现任宁波大学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高分子科学与工程研究所所长。2024年5月15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2025年积极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存在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独立董事 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召开股东 出席股
事会会议 现场出 通讯方式出席 委托出 缺席 大会次数 东大会
席次数 会议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王宗宝 10 2 8 0 0 4 4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审计
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本人应出席4次,实际出席4次,审议公司审计工作执行情况报告、定期报告等事项。与公司内审部门沟通,
对内部审计结果提出意见,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对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和规范运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积极参加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就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相
关事项审慎做出决策。
(3)提名委员会
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提
名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为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尚无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
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
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审计工作进展,主动跟进审计关键节点。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会计师、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部分管理层,就年度报告审计结果开展专项沟通,重点围绕审计意见、重大会计事项处理、内
控执行情况等。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审慎客观行使表决权
报告期内,本人对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时向公司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地作出判断,在决策
中发表专业意见,并审慎行使表决权。
2.密切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推动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续关注公司规范运作和日常运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通过参加股东会,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了解、解答投资者关注问题。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不定期实地考察等形式参与现场工作不少于15天,对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的核查和监督;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
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
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
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等。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
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提供现场及通讯参会方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
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
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公司为本人各项工作的开展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
召开之前审阅议案资料,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2.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于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最后,对公司给予独立董事工作上的大力支持和积极
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2026年本人将继续以认真、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宗宝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a1c9a2f0-8bcb-4b69-8ee8-53dbe0ba17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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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49│海 利 得(002206):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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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
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和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债务与其他股东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提供担保,除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之外,不对外提供担保。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
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
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
审批程序。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
策的依据。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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