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15 诺 普 信 更新日期:2025-11-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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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0 │诺 普 信(002215):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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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 │诺 普 信(00221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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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 │诺 普 信(002215):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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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 │诺 普 信(00221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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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 │诺 普 信(00221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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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 │诺 普 信(00221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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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 │诺 普 信(00221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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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 │诺 普 信(002215):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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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 │诺 普 信(00221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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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 │诺 普 信(002215):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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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0│诺 普 信(002215):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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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
控股子公司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康生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合规范围内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
金,增加控股子公司收益。
(二)投资额度
控股子公司润康生态拟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上述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
财产品等。
(四)资金来源
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投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控股子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故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开展相关
理财业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1、控股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
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
3、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
会,终止该投资。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控股子公司润康生态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控股子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若润康生态因
重大项目投资或经营需要资金时,将终止购买或及时赎回理财产品以保证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因此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四、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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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诺 普 信(00221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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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普 信(00221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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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诺 普 信(002215):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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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
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按照
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各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长负责远期结售汇的配合工作和提出相关建议;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年度计划。
(五)全年远期结售汇合约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换汇成本、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减少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不
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远期结售汇,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远期结售汇。
第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基于对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谨慎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进行远期结售汇,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实施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进、出口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进行远期结售汇可行性论证
,制定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
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
务总监、资金主管、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建立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登记并核实的内容为远期结售汇的委托
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交易进行登记,妥善安排交割资
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
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保管远期结售汇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会计记
账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应随财务记账凭证保存十年。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每季度末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占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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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诺 普 信(00221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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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普 信(00221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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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诺 普 信(00221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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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董事会备案。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
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
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
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绩效考评,同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
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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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诺 普 信(00221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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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2、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f1c1115-9df4-4bef-b610-b91bb923d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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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9│诺 普 信(00221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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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
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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