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18 拓日新能 更新日期:2026-07-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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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20:03 │拓日新能(00221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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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20:03 │拓日新能(002218):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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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20:57 │拓日新能(00221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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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20:53 │拓日新能(002218):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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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20:50 │拓日新能(002218):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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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33 │拓日新能(002218):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增加2025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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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33 │拓日新能(002218):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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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拓日新能(002218):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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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13 │拓日新能(002218):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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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拓日新能(002218):关于择期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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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20:03│拓日新能(00221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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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存在否决提案,否决提案为:9.00《关于解任陈琛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和10.00《关于补选龚艳平女士为董事的
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6月3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五奎先生
2.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45名,代表股份585,010,7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540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441名,代表股份31,340,9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25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名,代表股份554,193,3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351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计1,431名,代表股份30,817,4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883%。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5.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82,705,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59%;反对 1,537,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弃权 76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035,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38%;反对 1,537,8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7%;弃权 76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95%。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82,577,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0%;反对 1,574,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1%;弃权 8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907,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54%;反对 1,574,1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25%;弃权 8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21%。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82,784,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4%;反对 1,416,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1%;弃权 8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14,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62%;反对 1,416,4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93%;弃权 8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45%。
(四)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514,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3%;反对 1,970,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8%;弃权 5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44,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56%;反对 1,970,1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60%;弃权 5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3%。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82,617,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9%;反对 1,629,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5%;弃权 7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947,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633%;反对 1,629,5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93%;弃权 7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4%。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814,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7%;反对 1,66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9%;弃权 5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4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38%;反对 1,660,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88%;弃权 5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4%。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731,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4%;反对 1,551,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1%;弃权 7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061,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283%;反对 1,551,1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1%;弃权 7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5%。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499,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7%;反对 1,999,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9%;弃权 5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29,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868%;反对 1,999,9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11%;弃权 5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1%。
(九)审议不通过《关于解任陈琛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548,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052%;反对 432,658,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73%;弃权 80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55,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681%;反对 7,981,15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656%;弃权 80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63%。
(十)审议不通过《关于补选龚艳平女士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757,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11%;反对 432,444,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208%;弃权 80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65,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75%;反对7,767,658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44%;弃权8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4ef09d78-370d-4546-86bb-622843a986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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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20:03│拓日新能(002218):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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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002218):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b460dacd-040b-4921-a1d3-8e52140fce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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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20:57│拓日新能(00221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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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日新能”)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诉讼代理人发来的广东省深圳
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 0311 民初 3235 号〕(以下简称“案件 1”)和《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
)粤 0311 民初 4932 号〕(以下简称“案件 2”)等文件。
二、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陈五奎先生和李粉莉女士系夫妻,陈琛女士为陈五奎先生和李粉莉女士的女儿;诉讼事项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诉讼纠纷,具
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 1
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对陈琛女士就登记在陈琛女士名下的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3.6%股权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向广
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登记在陈琛女士名下的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3.6%股权归属陈五奎先生、李
粉莉女士所有,判令陈琛女士协助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案件 2
陈五奎先生和李粉莉女士作为原告,以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陈琛女士为第三人,就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确
认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琛女士作出的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三、诉讼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具有完全独立的生产经营体系以及自主经
营能力。上述诉讼仅涉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情况产生
重大影响。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 0311 民初 3235 号〕;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 0311 民初 4932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e7daeaf8-69c9-42f5-97e0-c234f29fdc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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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20:53│拓日新能(002218):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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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8),公司将于 2026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15
时 30 分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上述通知发出后,公司于近日收到关于提请增加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件。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2026 年 5月 23 日,陈琛女士以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名义代表奥欣
投资提交《关于提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解任董事的临时提案函》(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函》”)
,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解任陈嘉豪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解任李粉莉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
议。其中:
临时提案一《关于解任陈嘉豪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具体内容为:提请股东会解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现任非独立董事陈嘉豪先生
。解任理由主要为陈琛女士认为:(1)陈嘉豪先生目前全日制博士身份,导致其未能切实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2)陈
嘉豪先生实际控制的深圳市东方和鑫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汉中市科瑞思矿业有限公司(“科瑞思”)与公司存在频繁的大额关联交
易。因此,陈嘉豪先生已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临时提案二《关于解任李粉莉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具体内容为:提请股东会解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现任非独立董事李粉莉女士
。解任理由主要为陈琛女士认为:(1)由李粉莉女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科瑞思与公司存在频繁的大额关联交易;(2)李粉莉女士的
诸多公司治理行为证明其已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为确保公司股东会的规范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述《临时提案函
》开展审查工作。
经审查,对于上述两项临时提案,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和依据
董事会经审查认为,(一)上述提案主体未向董事会送达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董事会无法确认其是否具备提出股东临时提
案的主体资格;(二)提案主体提供的《临时提案函》为扫描件,未提供原件,董事会无法核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三)《临时提
案函》中未包括提案主体关于提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声明,《临时提案函》形式不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上述两项临时提案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董
事会决定不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临时提案中相关意见的说明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科瑞思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核心内容是向科瑞思采购石英砂等光伏玻璃生产所需原材料和物资,属于主营业
务必需的持续性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和必要性。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已在历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包括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在相关审议程序中回避表决,确保交易公平、合规。
五、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的说明,临时提案主体未向董事会送达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其所提供的《临时提案函》为扫描件、未提供原件,
董事会无法核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临时提案函》内容未包括提案主体关于提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声明,上述两项临时提案不符合《
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未将陈琛女士以奥欣投资名义提交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关于提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解任董事的临时提案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164a32ef-77ed-4fbf-ba63-19f59ee4f3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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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20:50│拓日新能(002218):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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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本所”)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拓日新
能”)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
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所载明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信达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投资、商业判断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所出具的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构成信达
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的担保或认可,信达不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之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召集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6年
5月 12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6年 6月 3日下午 15:30召开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6年 5月 23日收到陈琛女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以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名义代表奥欣投资提交的《关于提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解任董事的临时
提案函》(简称“《临时提案函》”),提议董事会新增《关于解任陈嘉豪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解任李粉莉女士董事职务的
议案》的临时提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陈琛女士以奥欣投资名义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决定对其所提交的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会依法有权利有义务对股东提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规范运作指引》第 2.1.6条规定:“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
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证明文件,上市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本指引和本所相关规
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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