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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27(奥 特 迅)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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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27 奥 特 迅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财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12 21:24 │奥 特 迅(00222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 ─────────┬──────────────────────────────────────────────── 2025-09-12 21:24│奥 特 迅(00222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2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29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24 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 √ 度>的议案》 8.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上述事项已经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 , 详 见 2025 年 9 月 13 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上述议案将逐项表决。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的要求,对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 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9月 26 日(星期五)9:00-11:30、14: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邮 编:518057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云虹;联系电话:0755-26520515;联系传真:0755-26520515;电子邮箱:atczq@atc-a.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证券部。邮政编码:518057 5、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802894be-f36b-42a7-93a1-eb8c3c7639fe.PDF ─────────┬──────────────────────────────────────────────── 2025-09-12 21:24│奥 特 迅(002227):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 董事的权利,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 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 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 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的股东如不同意某一个或多个候选人,另行 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按照《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 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 事。 (四)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 (五)如果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 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要求。 (六)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 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 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七)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本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六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 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9bb5c44e-8a36-482f-86e4-0402b8b50fc3.PDF ─────────┬──────────────────────────────────────────────── 2025-09-12 21:24│奥 特 迅(00222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第一条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 (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 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 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 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负责 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 具体的关联情形;提供担保的情况,如系第三方提供担保,应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情况;以及公司在上一会计年 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三)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 力的判断;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 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630037e9-3591-422d-8971-4c2312fd9ce7.PDF ─────────┬──────────────────────────────────────────────── 2025-09-12 21:24│奥 特 迅(00222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奥 特 迅(00222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117caffa-fc55-443d-95e0-7f7be3fb39d0.PDF ─────────┬──────────────────────────────────────────────── 2025-09-12 21:24│奥 特 迅(00222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奥 特 迅(00222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23236a1b-0e3c-42a7-bf9c-02fe6d0e2d80.PDF ─────────┬──────────────────────────────────────────────── 2025-09-12 21:24│奥 特 迅(00222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因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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