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27 奥 特 迅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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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8:38│奥 特 迅(00222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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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奥特迅,证券代码:002227,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2024年1
1月18日、2024年11月19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 、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提示,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0b67be35-8c81-408f-a849-b2f5fccba5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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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40│奥 特 迅(002227):关于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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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4年 4月 15日、5月 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下:为了经营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融资事项,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含孙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亿元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前海奥特迅”)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5,000 万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 1.4亿元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各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孙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实际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在此额度范围内,不需
要单独进行审批。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16日和 2
024 年 5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24-008)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前海奥特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 3,000万的综合授信额度,
用于开立信用证并实现兑付。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为前海奥特迅依上述
事项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合同的担保额度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
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前海奥特迅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5,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000 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前海奥特迅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2,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4,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前海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廖晓霞
3.注册资本:人民币17,933.95万元
4.成立日期:2015年03月10日
5.经营范围: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能源产业投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充电设备销售、维修、安装服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7.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海奥特迅总资产45,002.86万元人民币,负债19,382.76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43.07%,净资产25,620
.10万元人民币;2023年营业收入14,417.1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726.43万元人民币。(上述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前海奥特迅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7,937.28万元,负债总额为22,024.28万元,净资产为25,913.00万元;
未经审计的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10,620.33万元,净利润为-707.11万元。
9.其他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海奥特迅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涉及对外担保的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无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深圳前海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银行在授信范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以及相
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涉及的被担保对象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授予的担保额度符合子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是基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
的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在担保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担保实际发生
情况在担保范围内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及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上述担保不存在提供反担保情况,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对被
担保对象的经营有绝对控制权,相关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较小,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8,100万元,其中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7,600万元、对控股孙公司的担保500万元。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后净资产的7.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且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15427c04-5af7-4208-a201-f372c3984d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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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8:49│奥 特 迅(00222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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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1月 7日(星期四)下午 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7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
4年 11月 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 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十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晓霞女士。
6.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24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32,069,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2954%。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份 131,071,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2.892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共 235人,代表股份998,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02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915,906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839%;反对票 120,600 股,反对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13%;弃权票 32,8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4
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12,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6.9718%;反对120,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807%;弃权 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6475%。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尹子鸣律师和夏宇慈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24 年 11
月 8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15680dea-e77a-40a0-846b-467719358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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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8:49│奥 特 迅(00222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迅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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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
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晓霞主持;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
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240名,均为截至2024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069,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
3.29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4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071,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52.892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998,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02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91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39%;反对1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13%;弃
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12,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18%;反对1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2.3807%;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fecb9bae-7a25-492a-a492-28e89c17e5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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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奥 特 迅(002227):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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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0月 22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1月 7日(星期四)下午 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7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
24年 11月 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4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 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事项已经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 , 详 见 2024 年 10 月 23 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议案将逐项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的要求,对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
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 11月 5日(星期二)9:00-11:30、14: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 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邮
编:518057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云虹;联系电话:0755-26520515;联系传真:0755-26520515;电子邮箱:atczq@atc-a.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证券部。邮政编码:518057
5、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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