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29 鸿博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5 00:00│鸿博股份(002229):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严建云律师、高亚
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
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
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
,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4年 2月 26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4 年3 月 14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
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
4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 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09人,代表股份 13,567,8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7226%。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3,2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481%;2. 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7 人,代表股份 10,337,8
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74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18,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1%;反对 31,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3%;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8,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1%;反对 31,24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3%;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27%。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5/f8604cb3-e8cd-46fd-afe1-efaa747c42c7.PDF
─────────┬────────────────────────────────────────────────
2024-03-15 00:00│鸿博股份(00222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
鸿博股份(00222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4/fffb3386-949d-4694-b1c9-943a49799343.PDF
─────────┬────────────────────────────────────────────────
2024-03-13 00:00│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3月 14 日下午 14:30 召开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4日(周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
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9:15至2024年3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
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8日(周五)。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
件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 √
注:1、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表决代表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其他议案统一表决。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28日公司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相关公告。
3、公司将对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4年3月13日(周三)9:30-11:30、14:30-16:30。
(二)登记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王彬彬 张承杰
(3)联系电话:(0591) 88070028;传真: (0591) 88074777
(4)邮政编码:350002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2/c60cac07-71da-440c-bd85-44e661778f7e.PDF
─────────┬────────────────────────────────────────────────
2024-02-29 00:00│鸿博股份(00222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补充公告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全资子公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英博数科”)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为英博数科与北京京能签订的智算中心业务合同中英博数科承担的履约义务提供不超过 35,
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4 年2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公告》(2024-026)。现对上述公告中公司承担的担保内容补充如下:
一、英博数科与北京京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能”)签订了《智算中心建设设备采购协议》、《智算中心建设
设备采购协议补充协议》、《智算中心建设设备采购协议——补充协议二》、《智算中心建设设备采购协议——补充协议三》(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基于上述协议约定,双
方合作的智算中心项目中英博数科的履约义务主要为:提供智算中心建设规划、通过英博数科进行设备采购并由英博数科提供集群调
优及售后服务。在后续英博数科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北京京能遭受损失时,北京京能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就智算中心项目英博数科与北京京能未来或将开展其他业务合作,如智算中心的代运营、二期项目建设等,为保障该项目后
续其他合作的推进,公司将在后续合作协议签订后为英博数科对应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后续业务合同是否签订、签订时间及合同内
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公司为英博数科前期已签订合同及未来拟签订合同合计提供担保不超过35,000 万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8/0343e82b-d0f4-47e0-bcce-262fd238dbda.PDF
─────────┬────────────────────────────────────────────────
2024-02-29 00:00│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扣划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扣划
5,085 股,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扣划 1,350 万股。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
贸易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 3.36%减少至 0.65%。
本次被司法扣划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黎小林、杨凯、毛伟变更为无实际
控制人。
本次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公司股份因合同纠纷导致分别被司法扣划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司法扣划不触及要
约收购。
2024年2月 2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鲁 07 执 80 号之一、(2024)鲁 07 执 80 号之
二、(2024)鲁 07 执 80 号之三】,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被扣划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券账户,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扣划的具体情况
1、股东股份减少的情况
股东名称 目前是 本次司法扣划股 占公司总股 受让人 扣划日期
否为控 份数量(股) 本比例(%)
股股东
寓泰控股 否 5,085 0.00 山东省潍坊市 2024 年 2 月 22日
中级人民法院
辉熠贸易 否 13,500,000 2.71 山东省潍坊市 2024 年 2 月 23日
中级人民法院
2、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 本次司法扣划前 本次司法扣划后
义务人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寓泰控股 735,085 0.15 730,000 0.15
辉熠贸易 16,000,000 3.21 2,500,000 0.50
合计 16,735,085 3.36 3,230,000 0.65
二、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情况
(一)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
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规定:“(四)控股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五)实际控制人:指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本次司法扣划后,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0.6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或者表决
权委托安排的通知,也尚未收到其他股东对公司董事推选调整的通知,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拥有
控制权的情形,根据以下判断,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1、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公司股权结构极度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
司权益的比例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0%或 30%,且公司不存在多个股东通过特殊表决权安排等合计持有或可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的
比例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0%或 30%的情形;
2、公司无单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持有和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决
定性影响的情形。
3、公司单一股东无法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6 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董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更换或解除,且由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通过。结
合公司近几年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数量,寓泰控股、辉熠贸易等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数均无法实现单独决定公司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综上,本次被司法扣划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黎小林、杨凯、毛伟变更为无
实际控制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具有规范
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扣划,系因合同纠纷导致所持公司股份 5,085 股、1,350 万股分别被司法扣划
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后续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拟发生变动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3-031”)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中,寓泰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黎小林先生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未
来十八个月内,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不减持其持有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辉熠贸易的实际控制人杨凯先生承诺:本次交易完成
后,未来十八个月内,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不减持其持有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股票本次被司法扣划
,违反了上述承诺。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4、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股份变动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9/2ea03e6b-d6b1-46b3-9b5d-14526db94d62.PDF
─────────┬────────────────────────────────────────────────
2024-02-28 00:00│鸿博股份(002229):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2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
梅岭观海B座21层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2月2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6名,亲自出席董事6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倪辉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额度是公司根据英博数科业务顺利开展需要评估设定,为支持英博数科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为英博数科与北京京能签
订的智算中心业务合同中英博数科承担的履约义务提供不超过3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为便于担保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
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所有文件。
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
务合同履约担保的公告》(2024-026)
二、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3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2024-027)。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7/19daa841-14d6-4cdb-9da7-c813e9424915.PDF
─────────┬────────────────────────────────────────────────
2024-02-28 00:00│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7/70ec1c56-2186-4c01-97d5-0ea17879cb55.PDF
─────────┬────────────────────────────────────────────────
2024-02-28 00:00│鸿博股份(00222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