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29 鸿博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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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6:32 │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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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54 │鸿博股份(0022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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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54 │鸿博股份(002229):鸿博股份章程(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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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50 │鸿博股份(0022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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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6:59 │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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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34 │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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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6 │鸿博股份(002229):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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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5 │鸿博股份(002229):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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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4 │鸿博股份(002229):鸿博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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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2 │鸿博股份(002229):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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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6:32│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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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1dff2790-bfcf-4a52-9881-d72f55a6fb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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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54│鸿博股份(0022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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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0022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eb8b53fe-ada5-4356-aed7-40abca5202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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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54│鸿博股份(002229):鸿博股份章程(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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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002229):鸿博股份章程(2024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8/74d06d54-9dae-4da8-855a-20536b2596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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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50│鸿博股份(0022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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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严建云律师、高亚
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
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
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
,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4 年11 月 27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
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
:30、13:00 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875人,代表股份 33,479,9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6.7474%。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75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37%;2. 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66 人,代表股份 31,7
24,9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9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5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6%;反对 344,8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9%;弃权 2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01,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06%;反对 344,8
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5%;弃权 28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659%。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17,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9%;反对 183,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 27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67,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72%;反对 183,2
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7%;弃权 2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53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0,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87%;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7%;弃权 3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70,0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009%;反对 1,816
,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90%;弃权 34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501%。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55,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82%;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3%;弃权 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05,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18%;反对 477,2
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0%;弃权 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60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8/5ba1d32e-5c29-446f-af6d-874ce4ca9f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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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6:59│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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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日召开,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4:30 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股东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7日(周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至2024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
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1日(周四)。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2.00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注:1、本次股东会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表决代表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其他议案统一表决;
2、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31日、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其他重大事项相关公告;
4、公司将对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5日(周一)9:30-11:30、14:30-16:30。
(二)登记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王彬彬、张承杰
(3)联系电话:(0591)88070028;传真: (0591) 88074777
(4)邮政编码:350002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89d33a62-a76c-4e6f-9257-784e3fc851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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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34│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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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0022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55c418ab-628a-4b20-9ce0-f88e47662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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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6│鸿博股份(002229):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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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11 月 11 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观海 B座 21 层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 6 名,亲自出席董事 6 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
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倪辉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同意继
续聘任上会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4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
计范围与上会所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的公告》(2024-073)。
二、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有效保护企业形象,及时了解和跟进处理公司相关新闻和突发事件,避免公司利益、形象乃至生存、发展遭受威胁,提高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舆情
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三、以 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74)。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0684060a-3a07-473c-b192-7b922cf3d1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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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5│鸿博股份(002229):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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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4年 11 月 11 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送达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伟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监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关于续聘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的公告》(2024-073)。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e72446ed-be7c-474a-8676-88d3f65f20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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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4│鸿博股份(002229):鸿博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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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002229):鸿博股份舆情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018069bb-e2a9-406b-8b75-0b75f26728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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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2│鸿博股份(002229):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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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 号)的规定。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
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为公司 2024 年审计机
构,任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鉴于双方合作良好,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续聘上会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4年
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上会所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系在财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财政局领导的关怀下,于 1
980 年筹建,1981 年元旦正式成立,是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新形势,由财政部在上海试点成立的全国第一家会计
师事务所,并成为全国第一批具有上市公司、证券、期货、金融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98 年 12 月按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2013 年 12 月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改制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上会所已历经四十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经济变革阶段,一直以专业的第三方审计身份为
我国的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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