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34 民和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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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5 │民和股份(002234):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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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5 │民和股份(002234):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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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4 │民和股份(00223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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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4 │民和股份(00223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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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1 │民和股份(002234):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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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9 │民和股份(00223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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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9 │民和股份(00223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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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6 │民和股份(002234):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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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4 │民和股份(00223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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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6:55 │民和股份(002234):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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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5│民和股份(002234):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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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2799a7d7-2982-4fa5-be90-917ac6180c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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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5│民和股份(002234):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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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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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4│民和股份(00223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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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
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批董事的薪酬。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
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
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董事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具体岗位和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其薪酬
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其他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由股东会决定。
2、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的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确认薪酬。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
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
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
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自 2026 年 1月 1日起执行。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5e7bc22b-b97c-41d6-9936-2263cb17a9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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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4│民和股份(00223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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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426ccd1f-9631-42fb-9529-c6ffbbc10b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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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1│民和股份(002234):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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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10月27日以电
话通知、邮件和专人送达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1月7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在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2号附3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其中独立董事王德良、王熠华、鞠硕以通讯形式参与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孙
宪法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希民先生为北大荒宝泉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长孙宪法先生作
为孙希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
独立董事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同意该事项。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要求,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中部分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提请召开股东会。
《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3ebdbac5-24bd-4971-9342-5c4fe84f52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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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9│民和股份(00223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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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
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如因董事的辞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
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职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
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
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
,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
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任职期限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离职守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
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93a549f5-db55-4432-b615-b46efb1c01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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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9│民和股份(00223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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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32b6f0c6-c483-47ec-a154-bf4bc50cfc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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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6│民和股份(002234):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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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10月13日以电
话通知、邮件和专人送达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董事长
孙宪法出差,董事会成员推举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东明主持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5年三季度报告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相关制度要求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相关制度要求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季度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73712c30-3582-42c3-89b3-3e23936a76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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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4│民和股份(00223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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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
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当将经过部门负责人或子
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四)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五)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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