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36 大华股份 更新日期:2025-04-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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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00:00 │大华股份(002236):国信证券关于大华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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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18:53 │大华股份(002236):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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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 │大华股份(00223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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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 │大华股份(002236):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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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 │大华股份(002236):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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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 │大华股份(00223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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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 │大华股份(002236):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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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 │大华股份(002236):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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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 │大华股份(002236):开展票据池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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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 │大华股份(002236):国信证券关于大华股份持续督导2024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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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00:00│大华股份(002236):国信证券关于大华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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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大华股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楼瑜、孙宇
联系电话 0571-85316112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7号
主要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 1399号
法定代表人 傅利泉
联系人 吴坚
联系电话 0571-2893952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 4月 1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
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
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
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
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文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
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1/9e5a8dfe-c616-4482-9556-affae32fcb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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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18:53│大华股份(002236):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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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002236):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9/4b7c7e2d-2bd9-4e45-a4fd-515da36c2e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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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大华股份(00223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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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00223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9/2d11bc47-79ee-4b39-ba24-6eb1dd2f33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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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大华股份(002236):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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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
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
(二)投资额度及有效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利用不超过 15亿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为止,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其中任意时点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总额度。
(三)投资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
品,收益通常高于同期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的理财方式。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
二、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的预估和测算,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
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为中低风险、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
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与拟提供理财产品的受托金融机构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方式,在授权总额度内,购买任意一笔理财产品均需经财务总监批准。公
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
制投资风险。
公司内审部门对购买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
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内审部监督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
时报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年 3月 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投资额度属
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资金使用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9/d91c9434-347c-4715-b1d6-217295312a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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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大华股份(002236):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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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002236):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9/7fac3998-085b-45a3-9539-195a07e6a3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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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大华股份(00223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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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00223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9/3c1022ef-8524-4841-b6f1-5566eff4be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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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大华股份(002236):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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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伴随公司国际业务的持续发展,外汇收支不断增长,为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及所面临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拟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
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减小资金损失,使资金使用安排更为合理。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业务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结构衍生产品等,对应基础资产包括汇
率、利率、货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1、远期结售汇业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
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购汇的业务。
2、外汇掉期业务: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或外币对另一外
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购汇业务。
3、外汇期权结构衍生产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部门签订的带有期权结构性质的,用于提升公司远期结售汇价格并满足
公司特定套期保值目标的外汇产品。公司会在委托日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交易币种、金额、汇率以及特定交易条款,并在到期日按
产品协议条款办理结汇或者购汇业务。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业务规模不超过7亿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金额,
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董事会召开日止,有效期内前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即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7亿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金额。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议程序及授权期限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依据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董事会召开日止。
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一)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
汇兑损失。
(二)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三)客户及供应商违约风险:由于客户的付款或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逾期,与锁汇期限不符,导致公司锁汇损失。
(四)回款预测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
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延期交割风险。
三、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及子公司采用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够以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
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二)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
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为防止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四)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会定期、不定期对实际交易合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开展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核算和列报。
五、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
制经营风险,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
防范措施,为公司及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9/a04c501d-5f83-4524-aab5-c71547e14a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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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大华股份(002236):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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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002236):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9/41a9ab08-59f6-4938-9f0c-935866e837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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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2:00│大华股份(002236):开展票据池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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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一)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
、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业务。
(二)合作机构
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国内资信较好的银行,具体合作根据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
择。
(三)授权期限
票据池业务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授权期限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银行签订的
业务合同约定的业务期限,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实施额度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公司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85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开展票据池业
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5 亿元,授权期限内,该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五)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一)降低管理成本
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以将收到的承兑汇票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由合作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
业务,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减少管理风险,降低管理成本。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中尚未到期的存量票据作质押,实施不超过质押金额的承兑汇票开具等业务,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
等,有利于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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