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39 奥特佳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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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8:47 │奥特佳(00223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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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0:32 │奥特佳(002239):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补充说明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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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0:31 │奥特佳(002239):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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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04 │奥特佳(002239):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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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00 │奥特佳(002239):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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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6:22 │奥特佳(002239):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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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6:21 │奥特佳(002239):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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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6:20 │奥特佳(002239):关于奥特佳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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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6:20 │奥特佳(002239):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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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6:20 │奥特佳(002239):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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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8:47│奥特佳(00223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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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信息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6 年 6 月 8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515,048,91
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060853 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维持分配总额
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不转增股本,不分配股票股利。
2.自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间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15,048,91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060853 元人民币
现金,合计分派 21,390,127.16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每 10 股派 0.05476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
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1;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6 月 23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6 月 2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 8 号
咨询联系人:王贺
咨询电话:025-52600072
传真电话:025-52600072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6/cdd70615-a30f-4e4b-89d6-60c3fbafdf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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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0:32│奥特佳(002239):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补充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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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6 年 6 月 8 日
召开的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最终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则要求,现对分
配预案中的每十股分配金额的精确度事项说明如下:
鉴于本次利润分配实施需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关于权益分派业务的系统填报规范
及资金结算要求,为确保分红款项足额、精准发放,现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技术性精确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2026-018)中称“公司拟分红总金额为 21,390,000 元,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3,515,048,914股为基数,每十股分配现金股利约0.0608元(含税)”。根据 2139 万元分红总额计算,每十股的现金股利的
精确数为 0.060853 元。在预案中为便于投资者阅读起见,只列出 0.0608 元,省略了小数点之后的第五位和第六位数值。
根据中登公司关于权益分派的相关操作指引的要求,分红总额应和每十股现金股利额度应严格对应,后者可以精确至小数点后六
位。为确保按股东会决议要求足额分配满 2139 万元现金红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现明确公司 2025 年度现金红利分配方案的精确
信息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3,515,048,914 股为基数,确认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精确数值为 0.060853 元(含税)。公司实际分配
总金额将为21,390,127.16 元。
本次对每十股分配金额所做的精确化确认,是为了消除因总股本庞大及四舍五入规则导致的尾差对分配总额所产生的影响,确保
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能够精准匹配并足额兑现股东会已审议通过的既定分红总额。
该确认未变更分配方案、未改变总分红规模,亦未改变全体股东的整体回报预期,对股东按股东会通过的分配方案获分现金红利
没有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相关法规要求尽快办理现金分红程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6e28ce8f-acf5-4a08-934e-67d6464813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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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20:31│奥特佳(002239):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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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6 号),同意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数量 196,712,598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5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
649,998.9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682,346.88 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2,
967,652.0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众环验字[2026]3300005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
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及义务。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其 中 382,000,000.00 元 按 照 规 定 用 途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116,112,084.571元用于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
6 年 5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34)。
四、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为便于管理,公司已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已办理完毕前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账户状态
中国工商银 奥特佳新能源 4301024329100460917 补充流动资金或 已注销
行股份有限 科技集团股份 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南京 有限公司
城中支行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中国工商1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可以以募集资金置换
前期投入资金的金额为144,124,611.03 元。截至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募集资金专户账面余额为116,112,0
84.57元,该金额小于董事会批准的置换资金限额,全部用于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的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款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f7042d8c-217e-4f86-b902-590c9eed7d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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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04│奥特佳(002239):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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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 6 月 8 日举行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8 日 14 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王振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708 人,代表股份824,924,585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 23.46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4%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7 人,代表股份 824,699,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62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07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44,425,521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1. 2639%。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1,287,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68%;反对 12,36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4%;弃权 1,268,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88,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031%;反对 12,36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16%;弃权1,268,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553%。
(二)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1,1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08%;反对 12,787,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弃权 9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656,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058%;反对 12,787,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32%;弃权9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211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9,701,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46%;反对 13,902,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53%;弃权 1,32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0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327%;反对 13,902,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39%;弃权1,32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73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9,501,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03%;反对 13,996,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6%;弃权 1,427,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02,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827%;反对 13,996,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046%;弃权1,427,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12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1,590,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36%;反对 12,013,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63%;弃权 1,32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91,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52%;反对 12,013,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423%;弃权1,32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72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5,956,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83%;反对 27,760,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53%;弃权 1,2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45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930%;反对 27,760,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888%;弃权1,2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182%。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会,并为此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a76fed61-0a74-41e9-bee6-5f89a55261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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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00│奥特佳(002239):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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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
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方湘子、张静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奥特佳
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
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64%。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26 年 6 月 8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6 年 6 月 8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0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4,699,5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620%。公司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0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824,699,5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6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5)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70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4,924,5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684%。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00《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1,287,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8%;反对12,36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4%;弃权 1,268,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
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788,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031%;反对 12,36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16%;弃权 1,268,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3%。
2.00《202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1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8%;反对12,78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弃权 9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 30,656,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058%;反对 12,787,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32%;弃权 9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11%。
3.00《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701,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46%;反对13,902,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53%;弃权 1,32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 29,20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327%;反对 13,902,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39%;弃权 1,32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5%。
4.00《关于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501,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03%;反对13,99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6%;弃权 1,427,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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