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41 歌尔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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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16 │歌尔股份(00224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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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7 │歌尔股份(002241):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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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4 │歌尔股份(0022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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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4 │歌尔股份(0022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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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3 │歌尔股份(00224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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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0:54 │歌尔股份(00224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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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0:54 │歌尔股份(00224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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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0:54 │歌尔股份(00224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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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0:54 │歌尔股份(00224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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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0:54 │歌尔股份(002241):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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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16│歌尔股份(00224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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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00224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96d50bd4-4249-4082-a62b-176d4d1e13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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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7│歌尔股份(002241):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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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0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及修订<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海霞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其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将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c07722a7-c495-4f70-b9a5-c1dc62519f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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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4│歌尔股份(0022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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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0022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b91fd0db-fd7a-43af-b880-fecdb318bb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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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4│歌尔股份(0022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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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0022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2ea306cd-f9ad-495f-80e1-4d1f01bd41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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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3│歌尔股份(00224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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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请参照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3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24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梨园街与光电路交叉口东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光电园二期综合楼A1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0 《关于修订<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4.00 《关于修订<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5.00 《关于修订<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6.00 《关于修订<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7.00 《关于修订<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8.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5)
候选人的议案》 人
8.01 选举姜滨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8.02 选举姜龙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8.03 选举李友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8.04 选举段会禄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8.05 选举刘耀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2)
选人的议案》 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9.01 选举黄翊东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9.02 选举姜付秀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11.00 《关于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1.00、2.00及3.00须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中,提案1.00表决通过是其后所有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的,应持
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在通知中确定的登记时间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
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及委托人持股凭证在通知确定的登记时间办
理参会登记手续。
(2)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2025年10月29日下午5: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请采
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在信函或传真发出后,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电话进行确认。
来信请寄: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方路268号歌尔股份有限公司,邮编:261031(来信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传
真:0536-3056777。
2、登记时间:
2025年10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3、登记地点: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68号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徐大朋、许艳清
联系电话:0536-3055688
传真:0536-3056777
电子邮箱:ir@goertek.com
5、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
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77c78e1-b6db-45e6-b0a9-431fc2faf7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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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0:54│歌尔股份(00224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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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00224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a7de5dcf-5bf7-47a8-ad4f-8c88a93667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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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0:54│歌尔股份(00224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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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除本章第九条情形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的同时,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第一款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垫资、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审查被资助对象的相关申请文件或其他资料是否已经其有权决策机关决策,
且经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主要
财务指标以及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
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并负
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其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
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
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c7dea2ba-33e2-443d-993e-b13e88f416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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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0:54│歌尔股份(00224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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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或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
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四)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
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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