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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3(力合科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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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43 力合科创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0-31 00:00│力合科创(00224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一、特别提示 (一)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 10月 3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4年 10月 30日 15:0 0。 2、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新东路 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臻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4人,代表股份 629,591,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0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609,852,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7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1 人,代表股份 19,739,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22,934,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3,19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1 人,代表股份 19,739,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5%。 公司董事、监事现场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213,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58%;反对 5,244,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330%;弃权 1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55,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496%;反对 5,244,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65%;弃权 1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838%。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9,163,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 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77%;弃权 6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0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60%;反对 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0%;弃权 6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362ef255-939c-4e65-ad6b-07cec96af6f1.PDF ─────────┬──────────────────────────────────────────────── 2024-10-31 00:00│力合科创(002243):关于力合科创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力合科创(002243):关于力合科创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c914bac2-3dd4-4e66-918a-ef0b155e2db1.PDF ─────────┬──────────────────────────────────────────────── 2024-10-29 17:33│力合科创(002243):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力合科创(002243):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9f8080cf-e331-4ce8-9788-7d5bcbb1ccc3.PDF ─────────┬──────────────────────────────────────────────── 2024-10-25 00:00│力合科创(002243):2024年三季度报告 ─────────┴──────────────────────────────────────────────── 力合科创(002243):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bc0c5d9-818a-40f3-8a9b-f80acba1833e.PDF ─────────┬──────────────────────────────────────────────── 2024-10-15 00:00│力合科创(002243):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力合科创(002243):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de1b7546-6b42-4acf-8896-c0a60bdfc49c.PDF ─────────┬──────────────────────────────────────────────── 2024-10-15 00:00│力合科创(002243):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力合科创(002243):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9e916f1f-87b6-4830-ba7a-5dfd5b1302ed.PDF ─────────┬──────────────────────────────────────────────── 2024-10-15 00:00│力合科创(002243):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 力合科创(002243):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0ee945de-6137-4366-8924-992e69850769.PDF ─────────┬──────────────────────────────────────────────── 2024-10-15 00:00│力合科创(002243):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 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性规定 第三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 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 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 常进行。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独立董事对专项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 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 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失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cd03abd7-52c4-4641-a563-e777714d3c93.PDF ─────────┬──────────────────────────────────────────────── 2024-10-15 00:00│力合科创(002243):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4年10月) ─────────┴──────────────────────────────────────────────── 力合科创(002243):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e4e61947-83ee-418b-afd4-ff0e6f4640bb.PDF ─────────┬──────────────────────────────────────────────── 2024-10-15 00:00│力合科创(002243):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 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月 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应参加会议监事 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刘彦孜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监事表 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符合公司业务规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 基金管理人,可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2af4ee2c-6f9f-4c93-ad02-7d47eeedb5aa.PDF ─────────┬──────────────────────────────────────────────── 2024-10-15 00:00│力合科创(002243):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力合科创(002243):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db3e767d-559d-4543-bd26-c66266a0c259.PDF ─────────┬──────────────────────────────────────────────── 2024-09-13 00:00│力合科创(00224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一、特别提示 (一)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 9月 12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12日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9月 12日 15:00。 2、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新东路 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臻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8人,代表股份 623,713,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2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606,673,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17,039,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17,055,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17,039,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5%。 公司董事、监事现场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692,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反对 90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 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35,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78%;反对 903,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0%;弃权 1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87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2/7709b2b5-25c8-4534-b726-7e0a1e6748d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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