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44 滨江集团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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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8 │滨江集团(002244):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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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8 │滨江集团(002244):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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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7 │滨江集团(002244):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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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7 │滨江集团(00224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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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7 │滨江集团(002244):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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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6 │滨江集团(002244):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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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4 │滨江集团(00224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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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4 │滨江集团(00224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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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4 │滨江集团(00224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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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4 │滨江集团(002244):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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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8│滨江集团(002244):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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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002244):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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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8│滨江集团(002244):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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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002244):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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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7│滨江集团(002244):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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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002244):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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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7│滨江集团(00224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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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5年6月30
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本着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科目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元) 计提原因
信用损失准备 -624,627.81 按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606,469,002.53 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合计 605,844,374.72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一)信用损失准备
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应收款项进行分组,各组合确定依据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如下:
1、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项目 确定组合的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预期信用减值
依据 率
其他应收款——外部财务资助款组合 款项性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其他应收款——项目预售监管共管户资金 款项性质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
其他应收款——物业维修金、保修金组合 款项性质 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其他应收款——押金保证金组合 款项性质 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应收暂付款组合 款项性质
其他应收款——合作意向金组合 款项性质
其他应收款——其他零星款项组合 款项性质
其他应收款——大额政府保证金组合 款项性质 1%
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款项性质 1%
其他应收款——已确定盈利的项目公司对其 款项性质 1%
股东的财务资助款组合
其他应收款——对联营、合营企业按公司持 款项性质 1%
股比例提供除注册资本外的项目投入款组合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
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
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款项性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
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
2、应收款项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含,下同) 5
1-2 年 10
2-3 年 20
3-5 年 80
5 年以上 100
3、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的认定标准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按上述原则,公司2025年上半年度信用损失准备合计变动624,627.81 元,其中因应收账款收回而转回信用损失准备32,341,631.
50元,新增计提其他应收款信用损失准备31,717,003.69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
开发产品,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对于开发成本,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开发项目的估计售价减去至项目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
可变现净值。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
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房地产项目销售未达预期,参照目前市场价格和项目的实际销售情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项目可变现
净值进行减值测试后,2025年上半年度对存货共计提减值准备606,469,002.53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共计605,844,374.72元,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9,024,632.96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b7cf6c5e-8ffc-4b58-a107-2c9d6e3910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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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7│滨江集团(002244):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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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002244):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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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6│滨江集团(002244):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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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002244):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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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4│滨江集团(00224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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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及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权限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取得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每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
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
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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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4│滨江集团(00224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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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
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及第五条的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权限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
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
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4e9d83b5-7158-43aa-b44b-c84e9172f8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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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4│滨江集团(00224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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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00224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3fe129a7-95d8-469f-8d33-8e6f53ac4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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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04│滨江集团(002244):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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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
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等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可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投资风险评估,必要时可由公司聘
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调查分析。业务部门应牵头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计划、投资论证等有关资料的编制,公司证券部负责重
大投资的上会审议及信息披露工作。业务部门应及时将重大投资项目资料报证券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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