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46 北化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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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41 │北化股份(002246):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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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41 │北化股份(002246):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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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40 │北化股份(002246):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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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9 │北化股份(00224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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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9 │北化股份(002246):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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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9 │北化股份(002246):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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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7 │北化股份(002246):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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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7 │北化股份(00224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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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39 │北化股份(002246):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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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39 │北化股份(00224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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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41│北化股份(002246):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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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材料于 2024年 12月 18日前以邮
件、传真、专人送达方式送至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4 年 12月 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 9人;实际出席董事
人数 9 人,分别为蒲加顺先生、赵斌先生、朱立勋先生、刘天新先生、尉伟华先生、潘健先生、胡获先生、吕先锫先生、崔晓辉先
生。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蒲加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会议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后《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登载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的巨潮资讯网。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会议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修订后《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登载于 2024年 12 月 25日的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整体财务状况,为回报投
资者并树立股东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公司提出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4年 9月 30 日的总股本549,034,7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送红股 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
0,980,695.88 元。
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总
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会议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下午 2:50 在四川省泸州市高坝北化股份总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登载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07cf4de1-0f68-46a7-a751-59fb2cf64c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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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41│北化股份(002246):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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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258291a9-c963-4399-a8a4-857ddf721a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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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40│北化股份(002246):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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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915b4642-ead6-47ef-8cc3-ecdc5bc51f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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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9│北化股份(00224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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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9696d9a7-7d31-40d1-a4ff-919e1310f2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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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9│北化股份(002246):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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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落实对外捐赠管理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分子公司开展的对外捐赠。公司各单位、分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捐赠,对外捐赠事项必须按
照年度捐赠预算批复或经集团公司预算外审批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单位赞助性捐赠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分子公司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等合法财
产赠送给公司以外的合法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对外捐赠属公益事业行为,应遵循“合法合规
、自愿无偿、权责清晰、先行决策、量力而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不得将本单位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
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对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各单位、分子公司应依法拒绝。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得作为受赠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帮扶性捐赠,即集团公司定点帮扶地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帮扶地区、对口援助地区、援疆援藏援青等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
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即向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赠人主要包括:
(一)受灾或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地区的各级有关政府部门。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本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四章 对外捐赠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分为统一捐赠和各单位、分子公司自行捐赠两种方式。第十一条 统一捐赠由集团公司或北化研究院集团
、地方政府发起、公司组织实施;由公司发起、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行捐赠由各单位、分子公司按照年度批复确定的对外捐赠方案和预算,以公司或分子公司名义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一般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等途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受赠人应明确各自权责。受赠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用途的,公司应立即停止捐赠行为,直至获得
公司同意后,方可继续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事项按照预算内捐赠与预算外捐赠分类进行审批管理。预算内捐赠事项结合年初预算审批工作集中审批;预
算外捐赠事项结合实际及时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内捐赠事项是指年初批复捐赠预算所对应的各项捐赠事项;预算外捐赠事项是指年初批复捐赠预算之外需进行捐
赠的事项,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年中新发起的帮扶捐赠、援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年初不可预见的突发性捐赠事项。除突发自然灾害
或者其他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外捐赠事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必须按照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得将一项捐赠事项拆分为多个事项进行捐赠,不得在同一年度针
对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对象重复进行多次捐赠。
第十八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既要通过公益性对外捐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也应根据自身状况科学合理控制捐赠。
第十九条 预算内捐赠管理程序:
各单位、分子公司制定本单位对外捐赠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形成对外捐赠方案和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申请表,并
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会同证券部、财务金融部按相关权限及程序报批。
参与集团公司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地方帮扶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将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和地方帮扶捐赠事项作
为经常性捐赠事项进行预算申报。
第二十条 预算外捐赠管理程序:
确需开展预算外捐赠的单位,应制定捐赠方案并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党群工作部上报预算外捐赠事项申请文件。党群工
作部会同证券部、财务金融部按相关权限及程序报批。
各单位、分子公司预算外捐赠事项申请文件应附捐赠方案、预算外捐赠申请表、支持捐赠事由的佐证文件或资料,以及对捐赠事
项的内部决策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通过购买实物资产进行捐赠的,以购置发票为依据确定捐赠价值。以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的,在报送捐赠方案
前,要先经财务金融部认定其捐赠价值。
特殊情况下,涉及重大在用、在建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应先征得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将有关意见随同捐赠申请文件一并上报党
群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重大紧急情况,确需进行紧急捐赠的预算外捐赠事项,可以口头报批同意后先行组织实施对
外捐赠。各单位、分子公司于实施捐赠后 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补报预算外捐赠申请文件,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捐赠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事由、受赠对象及其所在地区、捐赠途径、捐赠性质、捐赠方式,
是否为经常性捐赠等内容。
第六章 对外捐赠组织实施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批复的捐赠方案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捐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捐赠金额和捐赠事项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捐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实施捐赠后,应准确记录捐赠信息,定期编报对外捐赠报表,报送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七条 党群工作部会同证券部,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捐赠情况。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应及时更新对外捐赠报表参
数;捐赠支出报表编报应确保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捐赠支出应与财务决算等财务数据核对一致。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各单位、分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存在捐赠管理部门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
报表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的单位给予提醒。
第三十条 对在救灾、帮扶、社会公益事业等捐赠活动中社会效益和效果突出的单位,考虑在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中酌情加
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司党字〔2022〕105号)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f304fcca-cf9d-43e1-b2df-8cc5a42fb3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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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9│北化股份(002246):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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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36fbf4f5-c38d-44b1-8643-67ee790d59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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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7│北化股份(002246):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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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
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公司股东利益,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未
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
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批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同意以2024年9月30日的总股本549,034,7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送红股0股(
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980,695.88元。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基本内容
1、分配基准:2024年前三季度
2、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未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536,160.51 元,提取法定公积金 0元,合并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1,066,804,817
.47 元;母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净利润为72,065,933.09元,提取法定公积金 0 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243,291
,023.60 元。
3、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整体财务状况,为回报投资者并树立股东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4年 9月
30日的总股本 549,034,7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含税),送红股 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980,695.88 元。
(二)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将按照分配
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1、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
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及合理性。该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2、本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
3、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4d4965a9-ef2b-477f-bcee-dd083faab0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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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7│北化股份(00224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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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977af438-bec6-4856-b729-7a8abc1709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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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39│北化股份(002246):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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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成都)股会字【2024】第 2304号
二○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 Beijing · 西安 Xi'an · 深圳 Shenzhen · 海口 Haikou · 上海 Shanghai · 广州 Guangzhou · 杭州 Hangzhou沈
阳 Shenyang · 南京 Nanjing · 天津 Tianjin · 菏泽 Heze · 成都 Chengdu · 苏州 Suzhou · 呼和浩特 Hohhot香港 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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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4】第 2304 号
致: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股份”或“公司”)签
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王宏恩律师出席了北化股份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
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
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2 点 50 分在四川省泸州市高坝北化股份总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
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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