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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7(聚力文化)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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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47 聚力文化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2-19 00:00│聚力文化(00224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公司”或“上市公司”)前期披露了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腾讯”)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 我”)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如下:天津点我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腾讯支付尚欠款项 261,032,468.74 元及违约金;美生元应对天津点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聚 力文化应对美生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北京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腾讯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2023)粤 03 执 1155 号执行通知书已生效 ;深圳中院于2023 年 9 月 13 日划扣聚力文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555,844.36 元;深圳中院于2023 年 10 月 23 日发布(2023) 粤 03 执 1155 号 1155 通知书(议价,选定评估)公告,深圳中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聚力文化持有的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100%股权、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清偿债务,并开展确定评估机 构等工作。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3 年 6 月 17 日、2023 年 8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15 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2 月 12 日、2024 年1 月 4 日 刊 登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咨 询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关于诉讼事项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关于诉讼事 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 01)。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前期与北京腾讯进行了持续的沟通协商,目前就和谈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向北京腾讯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执行款。 (二)北京腾讯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继续和谈,北京腾讯承诺如下事项:和谈期间,暂缓案件执行、不再发生新诉讼案件; 同意在和谈期间内以本金 2.61亿元及按照 LPR3.45%为标准计算的相应利息 3800 万元的总和金额为限进行和谈磋商,除此之外的其 他债权北京腾讯在和谈期间内予以豁免。在前述限额范围内,双方继续进行和谈磋商,争取达成和解。 (三)本次和谈期间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止。如 2024 年 5 月 15 日仍未达成和解,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和谈 期间。和谈期间内,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态度共同推进和谈。 (四)本协议签订后,由北京腾讯向法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如未能在和谈期内达成和解的,北京腾讯可申请恢复执行、采 取其他法律措施,申请执行金额以一审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为准。 公司已向北京腾讯支付了上述协议约定的款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2,382 .66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关损失,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计提的损失金额为 4.1 6 亿元。鉴于双方尚未达成最终和解结果,公司暂不对前期和本期已计提的损失金额进行调整。 本次和谈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19/098f9242-b0cf-494c-8805-2fafafd3ef55.PDF ─────────┬──────────────────────────────────────────────── 2024-02-07 00:00│聚力文化(00224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聚力文化(00224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6/ad9aa747-fefc-4816-a180-489c665a3f79.PDF ─────────┬──────────────────────────────────────────────── 2024-02-06 00:00│聚力文化(002247):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的进展公告 ─────────┴────────────────────────────────────────────────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5),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杉相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设 立公司广西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近日,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广西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和睦镇和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DA6TWU07 注册资本:壹仟叁佰万圆整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2月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5/6f41e8cc-9aad-4e50-a111-652cf60f73ea.PDF ─────────┬──────────────────────────────────────────────── 2024-02-03 14:40│聚力文化(002247):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的公告 ─────────┴────────────────────────────────────────────────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及市场布局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新材料”)与广西杉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杉相”),双方以自有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拟在广西 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设立 “广西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登记机关最终登记的为准,以下简称“广西帝龙”)。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 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双方主体 1.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剑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85MA27YU3462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建筑装饰 材料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广西杉相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和睦镇和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金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50225MAD9INL68A 注册资本:350万元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相小明 184.2106万元 52.6316% 货币出资 2 赵金龙 165.7894万元 47.3684% 货币出资 合计 350万元 100% 广西杉相股东赵金龙、相小明分别担任帝龙新材料副总经理、销售经理。广西帝龙成立后,赵金龙、相小明将辞去其在帝龙新材 的职务至广西帝龙任职。赵金龙、相小明与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西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00万元 经营范围:印花装饰纸、胶膜浸渍装饰纸、装饰纸饰面板、装饰材料印花、装饰复合材料的生产、销售;装饰材料的销售,货物 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 以登记机关最终登记的为准。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1 浙江帝龙新材有限公司 806万元 62% 货币出资 自有资金 2 广西杉相新材料有限公司 494万元 38% 货币出资 自有资金 合计 1300万元 100% 三、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广西目前是全国胶合板、生态板的核心市场,但由于公司产品运输距离、交付周期、配套服务等无法满足广西客户的需求,公司 目前在该市场业务量较少,在广西设立控股公司有利于公司开拓市场;广西帝龙拟开展生产的产品为胶合板、生态板等产业链配套贴 面材料及服务,不在公司现有的产品范围内,有利于扩展公司的产品序列、拓展新业务;广西地处中国西南、与越南接壤、毗邻东南 亚,在广西设立公司也可以为产品出口东南亚提供便利。在广西设立控股公司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为鼓励员工开拓新业务、新市场,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本次投资采用公司控股、员工参股方式。广西帝龙的合资方广西杉相与帝 龙新材料各自按持股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广西杉相将与帝龙新材料按股权比例同时实缴出资,后续如需向广西帝龙提供财务资 助、融资担保等,广西杉相也与帝龙新材料按持股比例承担义务。 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公司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2.存在的风险 广西帝龙成立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风险,未来经营情 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合理安排资金和投资节奏,加强经营风险防范意识,通过专业 化运作和科学化管理降低运营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2/39e4bacf-8c60-4d0e-a579-59a60474da4f.PDF ─────────┬──────────────────────────────────────────────── 2024-02-03 00:00│聚力文化(002247):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会 议于2024年2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亲自出席董事6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陈智剑先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2/803e1376-7f75-41ab-b65b-3727e659be3a.PDF ─────────┬──────────────────────────────────────────────── 2024-01-30 00:00│聚力文化(00224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前期披露了冯志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杭州中院”)起诉公司、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前期已收到杭州中院(20 22)浙 01 民初 1753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聚力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志芳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 税损失共计 128,168.6 元;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 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薄彬、胡皓、姜飞雄对聚力文化上述应 付款项在 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禹碧琼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冯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2023 年 11 月 4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的《关于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2024)浙民终 18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当事人冯志芳、禹碧琼、姜飞雄及公司不服杭州中院作出的(2022)浙 01 民初 1753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 诉。浙江省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本案二审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2,382 .66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如后期新增同类诉讼,公司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和损失,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注册会 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及法院判决等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案及同类诉讼相关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9/c71d3a63-fd41-4be3-aa83-7989326b7e37.PDF ─────────┬──────────────────────────────────────────────── 2024-01-30 00:00│聚力文化(002247):2023年度业绩预告 ─────────┴──────────────────────────────────────────────── 聚力文化(002247):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9/177b7ba7-d752-43bd-8a95-e25098174713.PDF ─────────┬──────────────────────────────────────────────── 2024-01-04 00:00│聚力文化(00224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被驳回 2.风险提示:目前公司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如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将可能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将继续努力与执行法院及本案原告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能够妥善解决执行相关事宜,将上述公告事项对公司、公司全体职工和公 司全体股东权益的影响降至最低。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公司”或“上市公司”)前期披露了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腾讯”)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 我”)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如下:天津点我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腾讯支付尚欠款项 261,032,468.74 元及违约金;美生元应对天津点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聚 力文化应对美生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北京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腾讯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2023)粤 03 执 1155 号执行通知书已生效 ;深圳中院于2023 年 9 月 13 日划扣聚力文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555,844.36 元;深圳中院于2023 年 10 月 23 日发布(2023) 粤 03 执 1155 号 1155 通知书(议价,选定评估)公告,深圳中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聚力文化持有的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100%股权、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清偿债务,并开展确定评估机 构等工作。同时,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3 年 6 月 17 日、2023 年 8 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15 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 2023 年 12 月 12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 2741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聚力公司应否对美生元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美生元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聚力公司在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9 年 9 月25 日期间为美生 元公司的一人股东,涉案债务产生于聚力公司作为美生元公司一人股东期间,聚力公司如不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美生元公司,依 法应对美生元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原审诉讼中,聚力公司提交了其 2016 至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其与美生元公司(包括 其子公司) 关联方关系与关联方交易情况、往来款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对应的银行开户清单及流水、会计凭证及附件等,拟证明其与美 生元公司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本院认为,聚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表明,其与美生元公司存在资金拆借、垫付房租及水电费、诉讼 代偿款项、垫付工资、垫付其他费用等关联方交易事项均作了财务记载,但财务记载仅能表明聚力公司与美生元公司在形式上遵守了 财务制度规范,尚不能由此得出二者人格相互独立的结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 10 条指出,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聚力公司与 美生元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拆借,均未能提供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凭证。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关联公司之间的正当往来,但关联公 司之间存在大量无任何基础关系的资金调度行为,本身就是从属公司没有对其财产进行独立、自主支配能力的初步证据。故原审判决 结合双方之间存在垫付房租及水电费、诉讼代偿款项、垫付工资、垫付其他费用等关联方交易事项,且在涉案债务产生期间,聚力公 司财务总监禹碧琼兼任美生元公司财务总监等相关在案事实,认定双方存在财产混同的高度可能性,在聚力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相应 证据证明其财产与美生元公司财产未产生混同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判决聚力公司应就案涉美生元公司的债务 向腾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聚力公司关于其与美生元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不应对美生元公司的 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聚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2,382 .66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关损失,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计提的损失金额为 4.07 亿元。 目前公司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如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将可能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继续努 力与执行法院及本案原告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能够妥善解决执行相关事宜,将上述公告事项对公司、公司全体职工和公司全体股东权 益的影响降至最低。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3/9f51a977-8f83-4392-af84-e8ed30069153.PDF ─────────┬──────────────────────────────────────────────── 2023-12-12 00:00│聚力文化(00224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3.风险提示 (1)目前该案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目前公司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如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将可能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敬请广 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公司”或“上市公司”)前期披露了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腾讯”)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 我”)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如下:天津点我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腾讯支付尚欠款项 261,032,468.74 元及违约金;美生元应对天津点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聚 力文化应对美生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北京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腾讯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2023)粤 03 执 1155 号执行通知书已生效 ;深圳中院于2023 年 9 月 13 日划扣聚力文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555,844.36 元;深圳中院于2023 年 10 月 23 日发布(2023) 粤 03 执 1155 号 1155 通知书(议价,选定评估)公告,深圳中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聚力文化持有的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100%股权、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清偿债务,并开展确定评估机 构等工作。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3 年 6 月 17 日、2023 年 8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15 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 )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认为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有损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 递交了再审申请。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 2741 号《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公司的再审申请立案 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2,382 .66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关损失,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计提的损失金额为 4.07 亿元。目前该案尚处于再审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公司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如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将可能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敬请广大投资 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前期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同时向深圳中院说明,如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强制 执行,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书面请求深圳中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再审 进展情况,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努力与执行法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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