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47 聚力文化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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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6:58 │聚力文化(002247):关于举行2025年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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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9:44 │聚力文化(002247):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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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56 │聚力文化(002247):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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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20 │聚力文化(002247):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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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20 │聚力文化(002247):2025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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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19 │聚力文化(0022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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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19 │聚力文化(00224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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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19 │聚力文化(00224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梅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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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19 │聚力文化(00224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裕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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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19 │聚力文化(00224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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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6:58│聚力文化(002247):关于举行2025年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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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能进一步了解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定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17:
00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公司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互动交流。为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现提前向投资者征集问题,提问通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开放。具体方式如下:
方式一:在微信中搜索 “约调研”小程序;
方式二: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投资者依据提示,授权登入小程序,进入网上说明会界面,即可参与交流。出席本次网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智剑先生,独立董事刘宇先生、独立董事刘裕龙先生、财务总监杜锡琦女士、董事会秘书魏晓静先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856f6f81-cf6d-4fd7-974c-c8a92f633d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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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9:44│聚力文化(002247):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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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定于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
)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年5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下午
3: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三号楼(东楼)三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3.00 《关于核定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的议案》
4.00 《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5.00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
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00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 √
议案》
7.00 《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8.00 《关于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上述1-7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的
相关公告,现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上述第8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2月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作年度述职报告。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6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三号楼(东楼)二层);传真:0571-63818603
;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登记及出席要求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持股凭
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宇霆;联系电话:0571-63818733;传真:0571-63818603。
6.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
六、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df290de0-2694-4d48-b0ea-9c2ce4b8f3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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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56│聚力文化(002247):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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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002247):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f2f7e0eb-e1bf-4d95-8031-b5180a9e51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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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20│聚力文化(002247):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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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002247):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2/a87e2bea-a28d-4d69-924b-d68b603ab4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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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20│聚力文化(002247):2025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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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8029 号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力文化公司)2025 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聚力文化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聚力文化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02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本复印件仅供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02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
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本复印件仅供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02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2/31894e02-20b3-42b2-8eb2-dae435671d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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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19│聚力文化(0022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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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能力、工作成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体现“责
、权、利”相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既要通过薪酬激励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力和创新动力,也要通过绩效与履职评价
、薪酬追索等机制防范履职风险,约束违规行为;
(四)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兼顾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采取固定津贴制度: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除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外,在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工资的董事不发放董事津
贴。
(三)在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任除公司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外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所在岗位的薪
酬标准、考核制度或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
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根据公司所在行业发
展情况、竞争状况、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决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工作内容单独或同时适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薪酬
和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实际情况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但需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
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
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
动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津贴依据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完成后发放于在下一年度发放,具体比例及发放数额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业绩达成情况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
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有关事项可以依据行业发展情况、竞争状况、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
需要等因素进行调整,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2/ac125558-585e-4775-8e86-547eaf42a1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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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19│聚力文化(00224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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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有关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工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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