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49 大洋电机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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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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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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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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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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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报备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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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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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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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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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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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大洋电机(00224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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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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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其辞职报告时生效,但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
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当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或者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务。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
、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解聘)生效。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
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
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
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章 承诺履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并及时向公司
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任人员公开承诺事项,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 拟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并提供解决方案;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
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五章 离职审计
第二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任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须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
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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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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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0022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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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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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002249):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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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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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00224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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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报备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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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002249):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报备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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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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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上述人员忠实履行职责,
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裁 1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名、技术负责人 1名以及董事会秘书 1名,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三条总裁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职权
第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0.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七)审议批准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八)审议批准公司拟签订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50%的日常经营合同;
(九)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含 500万元)及年度累计 1,000万元以下(含 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二)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一)在总裁领导下,按各自分工履行职责;
(二)总裁不能履行职责时,在总裁的授权下,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第三章 总裁的职责
第六条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
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
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
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七)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七条总裁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总裁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 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
第九条总裁办公会是指由总裁召集的办公会议。
第十条公司总裁办公会成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各职能部门经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总裁主持,总裁办公会成员及与议题相关的临时邀请人员参加。讨论分析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安排下阶段主要工作,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总裁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十
二条 总裁办公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十三条 总裁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决定日期、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五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此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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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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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002249):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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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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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00224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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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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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002249):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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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大洋电机(00224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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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或有特
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拟讨论或审议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如有需要,公司非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七条 授权
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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