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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3(川大智胜)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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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53 川大智胜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1-22 16:23 │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 │2025-01-20 18:33 │川大智胜(002253):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 │2025-01-20 18:33 │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4年度业绩预告 │ ├─────────┼──────────────────────────────────────────────┤ │2025-01-10 18:49 │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1-10 18:29 │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1-03 18:51 │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 │2025-01-03 18:51 │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四川大学无偿划转川大智胜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1-03 18:51 │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 │2024-12-25 16:54 │川大智胜(00225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4-12-25 16:54 │川大智胜(002253):独立董事候选人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 │ └─────────┴──────────────────────────────────────────────┘ ─────────┬──────────────────────────────────────────────── 2025-01-22 16:23│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54e59473-6640-4819-8572-1db2ec369998.PDF ─────────┬──────────────────────────────────────────────── 2025-01-20 18:33│川大智胜(002253):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特别提示: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 17,000 万元–21,000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1 条相关规定,在披露 2024 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2024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3),预计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 17,000 万元–21,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 2024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 9.3.1 条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常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的情形,公 司股票交易将可能在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为充分提示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3 条规定,公司将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 告。 二、风险提示及其它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4年 年度报告为准。如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2、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 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0/8d96f937-776f-4eca-8585-e9afac948cf4.PDF ─────────┬──────────────────────────────────────────────── 2025-01-20 18:33│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4年度业绩预告 ─────────┴──────────────────────────────────────────────── 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1/1e98c4fd-6ace-4079-84f3-820f477acb47.PDF ─────────┬──────────────────────────────────────────────── 2025-01-10 18:49│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2:00 2.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科东一路 7 号智胜大厦 12 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游志胜 6.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302人,代表股份数57,879,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6530%。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56,874,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073 %。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291人,代表股份数1,005,66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93人,代表股份数3,193,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2%。 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非独立董事孙旭军 表决结果:同意 57,281,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9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492%。 孙旭军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独立董事袁仕理 表决结果:同意 57,285,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3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98,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844%。 袁仕理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 麻云燕、麦琪 (三)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1/3621dc70-a94b-4faa-a873-fcbe1b01f113.PDF ─────────┬──────────────────────────────────────────────── 2025-01-10 18:29│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 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下午 2:00 在公司 12 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游志胜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5 年 1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302 人,代表股份 57,879,848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25.65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1 人,代表股份数 56,874,18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5.207 3%;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91 人,代表股份数 1,005,66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445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 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 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非独立董事孙旭军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7,281,131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8.9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4,30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81.2492%。 2. 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独立董事袁仕理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7,285,447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8.9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8,62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81.384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孙旭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袁仕理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1/3b8a4c76-7e89-414c-9c22-c6f5691830b8.PDF ─────────┬──────────────────────────────────────────────── 2025-01-03 18:51│川大智胜(002253):川大智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川大智胜 股票代码:0022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大学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股份变动性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四川川大智胜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划转已获得四川大学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和四川省财政厅厅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四川大学尚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批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四川大学 上市公司、川大智胜 指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指 四川大学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72.48万股股份 (占上市公 划转 司总股份的6.97%) 无偿划转至四川省财政厅 本报告书 指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四川大学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法定代表人 汪劲松 开办资金 128,624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4000091949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宗旨和业务范围 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哲学类、经 济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文学类、历史学类、理 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和管理学类学科高等 专科、本科、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 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 业培训、学术交流、科技和法律咨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汪劲松 男 校长 中国 四川成都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川大智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四川大学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持有的川大智胜 6.97%股份(即 15,724,800 股)转给四川省财政厅, 实现校属企业体制改革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无偿划转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川大智胜 15,724,800股,占川大智胜总股份比例为 6.9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再直接持有川大智胜股份。 本次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川大智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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