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3 *ST智胜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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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5:42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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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32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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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42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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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41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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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39 │*ST智胜(00225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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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四川省财政厅持有公司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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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智胜(00225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川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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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智胜(002253):简式权益变动书(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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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00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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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7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完成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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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5:42│*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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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付现
金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14,700万元向石玉、鄢炜、成都兴骐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沐阳佳骅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25年10月31日巨潮资讯
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与股权转让方石玉、鄢炜、兴骐骏、沐阳佳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收购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方:石玉、鄢炜、成都兴骐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沐阳佳骅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本次股权转让方案
收购方为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股,拟按照21,000.00万元的投前估值,以老股受让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700.00万元的股权,股权
转让的总对价为14,700.00万元。
收购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3,864.00万元的价款购买石玉持有的18.40%股权、以6,006.00万元的价款购买鄢炜持有的28.60%
股权、以3,255.00万元的价款购买成都兴骐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5.50%股权、以1,575.00万元的价款购买成都沐阳佳
骅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7.50%股权。
4、投资款的支付
(1)首期款的支付
首期款为本次交易总价款的70%。各方应在本协议约定所述的本次交易首期款支付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或被相关方豁免且收购方收
到股权转让方发出的汇款通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2)尾款的支付
在本协议约定所述的本次交易尾款支付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或被相关方豁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尾款。根据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情况,本次交易尾款支付的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若2025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该年度获得的政
府补助(如该年度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超过200.00万元的,此处仅计200.00万元),下同)达到(大于或等于,下同)1,275.00万元
(即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5%),则收购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尾款的三分之一即1,470.00万元;若2025年度实际实现
的净利润低于1,275.00万元,则收购方暂不予支付任何尾款。若2025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达到1,275.00万元且2026年度实际实现的
净利润达到1,487.50万元(即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5%),则收购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至尾款的三分之二即2,940.00
万元;若虽然2025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1,275.00万元,但业绩承诺期前两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合计达到2,762.50万元(即业绩
承诺期前两年承诺净利润的85%),则收购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至尾款的三分之二即2,940.00万元;若2025年度、2
026年度单独或合计实现的净利润均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85%,则收购方暂不予支付任何尾款。
若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达到1,275.00万元、1,487.50万元以及1,700.00万元(即当年承诺净利
润的85%),或者虽然2025年度、2026年度单独或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85%,但是业绩承诺期三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合计达到4,462.50万元(即业绩承诺期三年承诺净利润的85%),则收购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完毕全部剩余尾款;
若业绩承诺期三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4,462.50万元,则收购方暂不予支付剩余尾款,待尚未支付的尾款与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
业绩补偿金额扣除核算后再确定支付金额。
5、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收购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协议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各方可分别于单独签字页签署本协议,经标的公司或各方认可的
律师等中介机构收集合并为完整签署版本并填写签署日期,即为各方有效签署完毕。本协议的扫描件以及以电子邮件交付的副本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业绩补偿
股权转让方承诺,标的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达到人民币1,500.00万
元、1,750.00万元以及2,000.00万元,即业绩承诺期三年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合计达到人民币5,250.00万元(“业绩承诺目标”)。
各方进一步在此确认,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该年度获得的政府补助(
如该年度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超过200.00万元的,此处仅计200.00万元)。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三年合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达到4,462.50万元(即业绩承诺期三年承诺净利润的85%)即视为完成业绩承
诺目标;若未能完成的,则股权转让方应自收到收购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收购方进行现金补偿。
各方进一步在此确认,现金补偿金额=(5,2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三年合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5,250.00万元×14
,700.00万元。若现金补偿金额高于未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则在现金补偿金额扣除未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后,由股权
转让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对不足以抵扣部分向收购方提供现金补偿;股权转让方之间应按照转让股权的相对比例向收购方承担补
偿义务;现金补偿的收款账户以收购方向股权转让方发送的指定账户书面通知函为准。若现金补偿金额低于未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
价款,则未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在扣除现金补偿金额后分别支付给股权转让方;收购方应于补偿金额确定且本协议约定的本次
交易尾款支付前提条件成就后10工作日内将扣除现金补偿金额后的股权转让价款分别支付给股权转让方。
若业绩承诺期结束且标的公司完成了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85%(即业绩承诺期三年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合计达到4,462
.50万元),则收购方有权于2029年1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或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按本次交易投前估值的85%收购原股东持有
的标的公司的全部剩余股权。若业绩承诺期结束且标的公司完成了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即业绩承诺期三年累计实际实现的净
利润合计达到5,250.00万元),则收购方应于2029年1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或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按本次交易投前估值收购
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剩余股权。
若业绩承诺期结束标的公司超额完成了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即业绩承诺期三年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达到5,250.00万元
),则各方同意将标的公司超额净利润的50%(不超过2000万元,以下简称“超额奖励”)用于激励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体激
励实施办法由标的公司另行制订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超额净利润=业绩承诺期三年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5,250.00万元。超额奖励
=超额净利润*50%。
三、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75b1572a-4ab2-4898-a155-b4d01d9b9f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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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32│*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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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23af4859-67c0-45ac-83b4-6eb4f94525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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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42│*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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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818aa89-1802-4388-a2cd-c2bacc4fff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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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41│*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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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于2025年10月20日以微信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及会议参加人发出。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为童炜、蔡春、王清云、袁仕理。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游志胜先生主持,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登载于2025年10月31日的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编号:2025-051)。
(二)审议通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将持有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兴仁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登载于2025年10月31日的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告编号:2025-052)。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d668d861-bb6e-456e-8cd3-f0307347c1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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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39│*ST智胜(00225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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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胜(00225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0506211-3fd7-4536-826e-d7cb90c016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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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四川省财政厅持有公司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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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大智胜”)第二大股东四川省财政厅将其持有的川大智胜6.97%股
份(即15,724,80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划转至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振兴集团”)。
2、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四川振兴集团持有公司15,724,800股,持股比例为6.97%,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财政厅不再持有
公司股份。
3、本次股权划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股权划转基本情况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振兴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签署协议,四川省财政厅拟将其持有的川大智胜6.97%股份(即15,724,800股)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划转至四川振兴集团,最终由四川振兴集团持有川大智胜6.97%股份(即15,724,800股)。在四川振兴集团实际取
得公司股份之前,四川省财政厅将前述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由四川振兴集团行使。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3月1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四川
大学无偿划转川大智胜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与四川振兴集团签署股权划转协议,四川省财政厅将其持有的川大智胜6.97%股份(即15,724,800股)以协
议转让的方式划转至四川振兴集团,并相应增加四川振兴集团实收资本。
上述股权划转完成后,四川振兴集团持有公司15,724,800股,持股比例为6.97%,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财政厅不再持有公
司股份。
二、本次股权划转各方基本情况
(一)划出方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四川省财政厅
机构地址 四川省锦江区南新街37号
负责人 黎家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008282890B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四川省财政厅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划入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999号
法定代表人 张1栋希1单元16楼1619号
注册资本 300亿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5773631645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1年6月24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不得从
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发起设立股权投
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四川省财政厅持股83%、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17%
信用情况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划出方与划入方之间的关系
四川省财政厅持有四川振兴集团83%股权,为四川振兴集团实际控制人。
三、股权划转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署双方
甲方(划出方):四川省财政厅
乙方(划入方):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划转标的
为实施国有资源优化整合,双方一致同意,本次甲方将所持有的川大智胜6.97%股份(对应持股数量为15,724,800股)以股权投
资方式投入乙方,并相应增加乙方实收资本。
(三)陈述、承诺与保证
1、甲、乙双方均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能力。
2、甲、乙双方均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履行了内部审批流程,取得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3、甲、乙双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股权投资的法定程序。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五)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说明
本次股权划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川振兴集团在受让股份后,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次股权划转事项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权划转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振兴集团签署的股权划转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febafe37-fe35-4dee-99de-c01478ca75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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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智胜(00225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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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智胜
股票代码:0022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财政厅
通讯地址:四川省锦江区南新街37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2025年 10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四川川大智胜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四川省财政厅
上市公司、川大智胜 指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四川省财政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72.48万股股份 (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6.97%)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划转至四川产业
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四川省财政厅
机构类型 行政机关
机构地址 四川省锦江区南新街37号
负责人 黎家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008282890B
四川省财政厅为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相关管理要求,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的国有
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黎家远 男 党组书记、厅长 中国 四川成都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川大智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四川省财政厅将其持有的川大智胜6.97%股份(即15,724,80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划转至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并相应增加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在未来 12个月内购买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四川省财政厅直接持有川大智胜 15,724,800股,占川大智胜总股份比例为 6.97% 。四川省财政厅拟将川大智
胜 6.97%股份(即 15,724,80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划转至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川大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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