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3 *ST智胜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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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29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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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29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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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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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章程(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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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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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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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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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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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ST智胜(002253):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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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ST智胜(002253):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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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29│*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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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年 9 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3、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年 9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 9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5日下午 2:00在公司 12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董事长游志胜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 15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15日 9:15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5年 10月 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
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375 人,代表股份 75,098,43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3.28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9 人,代表股份数 59,412,9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3325%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56人,代表股份数 15,685,49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52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8,197,8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88.3620%;反对2,38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1.5977%;弃权 8
,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4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018,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598%;反对2,3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995
%;弃权 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
2.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700,0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6.8063%;反对2,388,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3.1800%;弃权 10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37%。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63b0eb78-b1eb-4c94-ba3d-b3c035a4fb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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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29│*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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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15日(星期三)下午 2:00
2.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科东一路 7 号智胜大厦 12 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游志胜
6.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375人,代表股份数75,098,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845%
。其中: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59,412,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32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356人,代表股份数15,685,496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952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68人,代表股份数20,415,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483%
。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97,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620%;反对 2,38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77%;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018,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98%;反对 2,38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95%;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07%。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四川省财政厅、游志胜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素华、游健,游志胜控制的四川智胜视科航空航天
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力攀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为 54,503,816 股。
2.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700,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63%;反对 2,3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00%;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提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最终的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以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
麦琪、庄丽琴
(三)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d95cc186-6be7-4581-a67b-d8e1a90c57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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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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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2:00
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2:00
2.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票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
(七)会议出席对象
1.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
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因本次审议的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股东四川省财政厅、游志胜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素华、游健,游志胜控制的
四川智胜视科航空航天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力攀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均需回避表决,且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武科东一路7号智胜大厦1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0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30日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相关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的要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人员之外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
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手续
1.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持股凭证、授权
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 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登记名称: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未在登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可以出席本次股东会,但对会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二)登记时间
2025年10月13日9:00-17:00
(三)登记地点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成都市武科东一路7号,邮政编码:610045
联系电话:028-68727816
传真号码:028-84173453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红莉
电 话:028-68727816
传 真:028-84173453
邮政编码:61004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
涉及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另行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db261cfa-9c10-47cd-8f95-f0f6e70f51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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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章程(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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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章程(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a23587c9-a236-4355-9cd1-2f2b4ce895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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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ST智胜(002253):川大智胜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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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说明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所需,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四川振兴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研
院”)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2亿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为4%,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分批发放。同意公司将经评估的资产抵押给产
研院,作为对该项借款的担保。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志胜将其持有的公司20,589,033股股份质押给产研院,作为对该项借款的担保。
(二)关联关系说明
四川省财政厅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15,724,8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97%。同时,四川省财政厅是产研院的实际控制人
。四川省财政厅与产研院之间的持股关系图如下:
游志胜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20,589,03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1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产研院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游志胜系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公司向产研院借款并
提供经评估的资产抵押;游志胜为本次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均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审议程序说明
2025年9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游志胜、
童炜、游健回避本议案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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