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4 泰和新材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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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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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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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泰和新材(002254):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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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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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泰和销售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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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月 26日及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
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提供不超过 10 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8.21 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
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
最高金额为 20,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日至 2027 年 10月 25 日止。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
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1号内 215 室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元)
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份,为泰和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泰和销售公司资产总额 92,507.06 万元,负债总额 87,996.15万元,净资产为4,510.91万元;2
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46,291.06万元,利润总额 3,100.11 万元,净利润 2,424.19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
4、泰和销售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
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7、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 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7 年 10月 25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
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
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亿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
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款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
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2,649.3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4.16%,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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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泰和新材(002254):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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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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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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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基本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
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性原则,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根据相关政
策要求,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
测试,并对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计提金额占 2024年 1-9月合并报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
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 614,527.67 -
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 -18,278,005.28 -
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 44,105.24 -
信用减值损失小计 -17,619,372.37 11.66%
存货跌价损失 -23,064,284.53 -
资产减值损失小计 -23,064,284.53 15.27%
总计 -40,683,656.90 26.93%
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未经审计确认。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金融资产减值
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款项融资、合
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集团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
、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本集团考虑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方法时反映如下要素:①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②货币时间价值;③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
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本集团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以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集团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金融工具分为
不同组别。本集团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债务人所处地理位置、债务人所处行业、逾期信息
、应收款项账龄等。
本集团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金融工具和合同资产的减值进行评估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和估计,需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做出这些判断和估计时,本集团根据历史还款数据结合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指标、行业风险等因素推断债务人
信用风险的预期变动。不同的估计可能会影响减值准备的计提,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能并不等于未来实际的减值损失金额。
(1)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
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等应收款
项,本集团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同资产,本集团选择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
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应收款项,除对单项金额重大且已发生信用减值的款项单项确定其信用损失外,通常按照共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基础上,
考虑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例如客户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应收该客户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已显著高于其所处于账龄、逾期区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等,本集团对应收该客户款项按照单项计提
损失准备。
(2)应收账款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本集团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款项性质、信用风险敞口、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为基础,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进行分
组。对于应收账款,本集团判断账龄为其信用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本集团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其预期信用损失,账龄自其初
始确认日起算。
(3)应收票据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本集团基于应收票据的承兑人信用风险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本集团取
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票据到期日在 1年以内,本集团判断应收票据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不存在差异,不确认
应收票据减值准备;如果票据到期日超过 1 年的,本集团按照该应收票据的账面金额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应
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损失准备。本集团取得的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应收账款政策划分组合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2、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的减值测试方法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本集团采用三阶段法计提预
期信用损失。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处于第一阶段,本集团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集团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集团按照相当于整个
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
融工具,本集团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 12 个月内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
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3、长期资产减值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
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
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
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
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
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
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
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
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
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
比重, 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4、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
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
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
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4 年 1-9 月资产及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2024 年 1-9 月,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计提各类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共计 4,068.37 万元,减少公司 2024
年 1-9月利润总额 4,068.3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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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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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87069de7-1a0d-4bd9-92c7-68a75ad8e4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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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暨控股股东持股变化超过1%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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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暨控股股东持股变化超过1%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6/265db986-a723-4b33-9254-1e504f4cd6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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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控股子公司民士达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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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证券代码“833394”)于 2024 年 1
0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报告期末 上年期末 报告期末比
(2024年 9月 30 (2023年 12月 31 上年期末增
日) 日) 减比例%
资产总计 868,899,026.89 812,021,118.70 7.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85,405,339.39 642,845,112.90 6.6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8.46% 16.91% -
资产负债率%(合并) 18.82% 17.93% -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
(2024年 1-9月) (2023年 1-9月) 期末比上年
同期增减比
例%
营业收入 281,977,452.71 258,459,165.65 9.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739,037.76 63,927,546.00 10.6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63,134,879.09 49,595,110.08 27.30%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906,571.25 82,542,786.58 -78.3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8 0.50 -4.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 10.56% 13.3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 9.43% 10.3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
(2024年 7-9月) (2023年 7-9月) 上年同期增
减比例%
营业收入 96,308,773.91 84,709,560.69 13.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442,082.63 23,901,026.33 10.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23,883,888.33 18,117,033.91 31.83%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50,756.38 44,509,223.43 -113.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0.16 12.5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 3.93% 3.9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 3.55% 2.9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民士达《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 2024年 10月 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
者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c8cc545c-3b5d-4f4f-b4c3-427ae03ea2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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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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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2/fd8cbd9c-b1b2-4d47-a68c-cadacbb14b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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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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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2/d0760740-357b-4494-bfac-6961646667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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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00:00│泰和新材(002254):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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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
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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