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4 泰和新材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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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6:05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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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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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9 │泰和新材(00225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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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9 │泰和新材(00225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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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7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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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5:50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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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7:57 │泰和新材(002254):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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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6:04 │泰和新材(002254):中信证券关于泰和新材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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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20:21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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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5:47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参加2025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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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6:05│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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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及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
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10 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1.78 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
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宁东泰和新材计划向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申请授信,公司和国开行宁夏分
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6410202501100001921 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金额为14,735.60 万元。
(二)原担保协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告编号为 2021-032 及 2021-034 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公
司及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分别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同心路
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夏分行”)就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向上述银行的
借款事项签署了《保证合同》。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星华氨纶不再持有宁东泰和新材的股份,星华氨纶承担的相应担保义务全部取消;同时公司对宁东泰和新材
的持股比例有所调整,公司与宁夏银行同心路支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和《保证合同》(编号:C230522GR6
410522),按照变更后的持股比例重新确定了担保义务。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CTRP6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0,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学纤维、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生物基材料、纸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普通货物运输;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
筹建,仅限于分支机构)、危险废物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用线西侧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0,320 78.80%
2 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8,000 20.00%
3 宁夏嘉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680 1.20%
合计 140,000 100.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 78.80%的股份,为宁东泰和新材的控股股东。
3、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95,779.74 万元,负债总额257,560.16 万元,净资产为 38,219.58 万元;2
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141,512.88 万元,利润总额-41,659.11 万元,净利润-38,859.81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59,592.49 万元,负债总额228,099.17 万元,净资产为 31,493.32 万元;2025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43,186.61万元,利润总额-6,768.49 万元,净利润-6,768.49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宁东泰和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借款人: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1、担保的范围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18,700 万元,贷款期限 1 年(即从 2025 年 6 月 27 日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止)。
(2)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a.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 14,735.6 万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
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
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
等;
b. 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为免生歧义,前述担保贷款本金等债务金额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上限额度,不是对被担保债权余额承担比例的划分。
2、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
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
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本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与宁夏银行同心路支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 原 合 同 保 证 人 烟 台 星 华 氨 纶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为 合 同 编 号NY010010460020210600005 的《固定资产借
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责任。
2 、原合同第十六条变更为:本合同两个保证人为合同编号为NY010010460020210600005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20,
000 万元(分次发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保证人一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本金 15,760 万元,以上保证人的担保
范围详见保证合同担保范围的约定。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以下约定: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1 年 3 月 11 日至 2031 年 3 月 11 日期
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万元整;
(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
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23,379.9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7.40%,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公司与宁夏银行同心路支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公司与交通银
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a3265e8f-bdb7-4ccf-897e-0361ce1f32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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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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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 号)核准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59,730,481 股,发行价人民币 18.7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86,959,994.7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
用人民币9,327,398.8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77,632,595.83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全
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 号)。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得到了切实履行。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
业化项目”扣除待支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后节余募集资金投入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泰
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
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研究院为存储募集资金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研究院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账户的开设及注销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续状
态
泰和新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5747110670079 高伸长低模量对位芳 存续
司烟台分行 纶产业化项目
泰和新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5438925960018 1.2万吨/年防护用对 存续
司烟台分行 位芳纶项目
宁夏泰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8080180809992 1.2万吨/年防护用对 存续
芳纶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307 位芳纶项目
开发区支行
研究院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8080180800131 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 存续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231 心项目
开发区支行
泰和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6010116017 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 存续
司烟台自贸区支行 55976 心项目
泰和新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8080188000260 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 本次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541 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 注销
开发区支行 化项目
泰和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6010126015 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 已注销
临时公告:2025-044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司烟台分行 18141 集成产业化项目
泰和新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8080188000260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623
开发区支行
泰和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6010135015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司烟台分行 18130
泰和新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5392101040098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396
开发区支行
二、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用途
1 泰和新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8080188000260541 应急救援用高性能
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 间位芳纶高效集成
区支行 产业化项目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中的“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
进行结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账户余额(含银行存款利息)4,265,375.46 元转入公司一
般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上述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三、备查文件
1、专用账户注销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cedf189f-1c63-46bc-b65b-7461748751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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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9│泰和新材(00225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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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6月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6月3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1,924,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61
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62,945,7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8,824,123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54,121,660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1,978,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946,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53%。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 8 名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 388 名不满足 2024 年度公司层面绩效考
核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732,600 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情况为:同意330,932,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12%;反对653,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1969%;弃权3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26,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0462%;反对653,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644%;弃权3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95%。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公司股份总数由 862,945,783股减少至 857,213,183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62,945,783 元变更为人民币 857,213,183 元
。
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330,449,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556%;反对909,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741%;弃权5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03%。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
“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43,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6319%;反对909,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447%;弃权5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2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25年 6 月 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ad098ebc-36a6-4bcf-a453-77e66c9128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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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9│泰和新材(00225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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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
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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