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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4(泰和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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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54 泰和新材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2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控股子公司民士达披露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证券代码“833394”)于 2024 年 4 月 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了《2024年一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报告期末 上年期末 报告期末比上年 (2024年3月31 (2023年 12月 31 期末增减比例% 日) 日) 资产总计 854,141,452.09 812,021,118.70 5.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64,205,986.25 642,845,112.90 3.3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8.31% 16.91% - 资产负债率%(合并) 19.63% 17.93% -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 (2024年 1-3月) (2023年 1-3月) 期末比上年 同期增减比 例% 营业收入 90,316,261.10 86,161,422.39 4.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377,662.38 16,834,144.12 21.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7,020,351.43 15,653,366.12 8.73%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930,089.41 24,291,226.57 -1.4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6 -12.5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 3.12% 5.28%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 2.61% 4.91%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民士达《2024 年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 2024 年 4 月 1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 资者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cf7f9ca3-049b-4258-b70a-a8721a464982.PDF ─────────┬──────────────────────────────────────────────── 2024-04-02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后续实施股权 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23.83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 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6,696,62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863,794,983 股的 0.7 75%;最高成交价为 14.8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9.21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78,804,042.5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 合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51559ae3-88fb-44b9-b3c9-8686eccd1bb9.PDF ─────────┬──────────────────────────────────────────────── 2024-03-20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控股子公司民士达披露2023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证券代码“833394”)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2023年末 2022年末 增减比例 资产总计 812,021,118.70 491,615,276.24 65.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42,845,112.90 310,700,834.83 106.9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40 2.93 50.1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6.91% 36.80% - 资产负债率%(合并) 17.93% 36.80% - 2023年 2022年 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 340,471,771.32 282,076,796.54 20.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1,633,866.78 63,412,199.67 28.7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61,513,475.16 48,184,175.26 -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168,225.12 18,410,944.21 91.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 15.85% 20.82%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 11.94% 15.82%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2 0.61 1.64% 民士达《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 2024 年 3 月 1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 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0/f3081d81-f7e6-4098-91d4-7b8239d18459.PDF ─────────┬──────────────────────────────────────────────── 2024-03-19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分别于2023年 12月 28日、2024年 1月 15日召开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 2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9日、2024 年 1月 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864,044,983 股减少至863,794,983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864,044,983 元 变 更 为 人 民 币863,794,983 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披露的《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完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及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如下: 1、名称: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法定代表人:宋西全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052087E 5、注册资本:捌亿陆仟叁佰柒拾玖万肆仟玖佰捌拾叁元整 6、成立日期:1993年 05月 20日 7、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号 8、经营范围:氨纶、芳纶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 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8/892993c5-3fbd-4fb4-b649-4d714602507c.PDF ─────────┬──────────────────────────────────────────────── 2024-03-08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7/f96b4fe9-0c10-41e9-ae51-1b17b300bee7.PDF ─────────┬──────────────────────────────────────────────── 2024-03-02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后续实施股权 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23.83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 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6,082,62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0%;最高成交价 为 14.8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9.2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71,682,343.5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的回购股份 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1/7d278b53-5b03-4cc8-b6f8-4c8773dc4e89.PDF ─────────┬──────────────────────────────────────────────── 2024-03-02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2/f72992f2-0c03-413b-b266-db5dba03cb2c.PDF ─────────┬──────────────────────────────────────────────── 2024-02-27 00:00│泰和新材(002254):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 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会 议召开时间是2024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在 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1 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下午14:30 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630,1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7.9436%,其中:出席 会议现场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6,069,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4.4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561,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4446%。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29,731,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4644%。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4 年2 月 20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合法的 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关于为宁夏信广和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 ,由工作人员田蕾、马瑞军负责计票,股东代表刘建宁、邢丽平、监事代表迟宗蕊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第 1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具体 如下: 1. 关于为宁夏信广和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5,404,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反对票 2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29,505,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15%;反对票 225,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5%;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7/c898cb2f-6daa-4388-b52a-417c8ac64a81.PDF ─────────┬──────────────────────────────────────────────── 2024-02-27 00:00│泰和新材(00225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2月2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2月2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630,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36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64,044,9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5,850,026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58,194,957 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6,069,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9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561,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6%。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宁夏信广和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自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对宁夏信广和在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及授信提供担保,最高额度(即任一时 点为宁夏信广和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404,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08%;反对2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6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05,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415%;反对2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5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24 年 2 月 27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6/f15f5559-9e4e-45aa-af64-0c25c611b949.PDF ─────────┬──────────────────────────────────────────────── 2024-02-08 00:00│泰和新材(00225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于 2024年 2 月 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 宋西全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3年 12 月 31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11名,实到董事 11 名,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 4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收购宁夏信广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宋西全、迟 海平、徐立新、马千里、刘勋章、李贺、齐贵山进行了回避。 同意按照人民币 9,295.44 万元的对价,收购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3.50%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2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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