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4 泰和新材 更新日期:2026-01-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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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7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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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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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泰和销售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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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21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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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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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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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创新业务跟投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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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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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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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7 │泰和新材(002254):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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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7│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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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7日及 2025 年 5月 1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和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
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 1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31.78 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
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410202501
10000204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为 2,836.8万元(主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600万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CTRP6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 12月 14日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学纤维、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生物基材料、纸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普通货物运输;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
筹建,仅限于分支机构)、危险废物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用线西侧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0,320 78.80%
2 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8,000 20.00%
3 宁夏嘉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680 1.20%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40,000 100.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 78.80%的股份,为宁东泰和新材的控股股东。
3、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95,779.74 万元,负债总额257,560.16万元,净资产为 38,219.58 万元;20
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130,612.88 万元,利润总额-41,659.11 万元,净利润-38,859.81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67,624.54 万元,负债总额251,879.16万元,净资产为 15,745.38万元;2025年
1-9月实现营业收入 93,004.38万元,利润总额-21,782.14万元,净利润-22,140.0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宁东泰和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的范围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3,600 万元(大写:叁仟陆佰万元),贷款期限 1 年(即从 2026 年 01
月 12 日至 2027 年 01 月 11 日止)。
(2)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 2,836.8 万元
贷款本金及其项下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
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
款项和费用。
2、保证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
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
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本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43,456.03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20.24%,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宁东泰和新材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2、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55eb66af-ea67-4ab8-b206-4e14b757fa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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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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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分别于2025年 5月 12日、2025年 6月3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888,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5月13日、2025年 9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862,945,783 股减少至857,057,183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62,945,783 元变更为人民币 857,057,18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
025 年 7 月 25 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完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及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如下:
1、名称: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法定代表人:宋西全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052087E
5、注册资本:捌亿伍仟柒佰零伍万柒仟壹佰捌拾叁元整
6、成立日期:1993 年 05 月 20日
7、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号
8、经营范围:氨纶、芳纶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
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f631dee1-6e72-49cc-af69-025eaac415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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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泰和销售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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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7日及 2025 年 5月 1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和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
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提供不超过 1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31.78 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
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发支行”)签订了《信用证开证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泰和销售 20251218),最高担保额为 8,000万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 11月 5日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
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 1号内 215室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份,为泰和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66,314.57 万元,负债总额158,475.33万元,净资产 7,839.24万元;2024年
实现营业收入 229,166.45万元,利润总额 4,437.78万元,净利润 3,328.33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07,257.16 万元,负债总额199,043.59万元,净资产为 8,213.57万元;2025年 1
-9月实现营业收入 143,740.59万元,利润总额 409.16万元,净利润 374.33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泰和销售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项下的开证金额、溢装金额、因债权人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开证申请人应付的逾期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依据主合同开证申请人应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行开发支行依据主合同项下的信用证实际付款之日后三年止,如果建行开发支行依据主合同项下的
信用证分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建行开发支行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后三年止。
4、主合同
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人”)与建行开发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251201 泰和销售的《关于开立国内信
用证的特别约定》及开证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泰和销售 202512 的《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5、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建行开发支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40,244.03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9.78%,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泰和销售公司与建行开发支行签订的《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2、公司与建行开发支行签订的《信用证开证保证合同》;
3、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38a7fd1a-8c4e-4172-9ccb-7cfdfebc52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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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21│泰和新材(002254):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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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a19b5155-8513-4102-be50-e5420000e4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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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9│泰和新材(00225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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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或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
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
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
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68364488-162f-45ff-8746-2a7093863a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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