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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4(泰和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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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54 泰和新材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 │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内部审计制度 │ ├─────────┼──────────────────────────────────────────────┤ │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创新业务跟投管理办法 │ ├─────────┼──────────────────────────────────────────────┤ │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 │2025-10-24 16:29 │泰和新材(00225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 ├─────────┼──────────────────────────────────────────────┤ │2025-10-24 16:27 │泰和新材(002254):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 │ ├─────────┼──────────────────────────────────────────────┤ │2025-10-24 16:27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2025年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 ├─────────┼──────────────────────────────────────────────┤ │2025-10-24 16:26 │泰和新材(00225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0-24 16:24 │泰和新材(00225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4 16:24 │泰和新材(002254):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 ─────────┬──────────────────────────────────────────────── 2025-10-24 16:29│泰和新材(00225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或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 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 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 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68364488-162f-45ff-8746-2a7093863a4c.PDF ─────────┬──────────────────────────────────────────────── 2025-10-24 16:29│泰和新材(002254):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 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受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公司设立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内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2人。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 1名,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二级及以下重要子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内审机构,未设置内审机构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内审机构 负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确保对重要子公司每 5年至少轮审 1次 ;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高风险业务实施重点审计,每年至少开展 1次专项审计。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 第二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 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7fce162b-09c4-4fed-8516-0266a1bef004.PDF ─────────┬──────────────────────────────────────────────── 2025-10-24 16:29│泰和新材(002254):创新业务跟投管理办法 ─────────┴──────────────────────────────────────────────── 泰和新材(002254):创新业务跟投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59c6b494-2bc2-41e4-a993-a31884d08d58.PDF ─────────┬──────────────────────────────────────────────── 2025-10-24 16:29│泰和新材(00225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泰和新材(00225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e6759b69-9fdc-4c1e-b8a2-cfc742c86f56.PDF ─────────┬──────────────────────────────────────────────── 2025-10-24 16:29│泰和新材(00225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 泰和新材(00225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ba519ceb-fde4-4746-8b02-4f4986d863f4.PDF ─────────┬──────────────────────────────────────────────── 2025-10-24 16:27│泰和新材(002254):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占用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货款、预付股利等方 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或其他环节产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第七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第八条 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由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 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代表 1/10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是否由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 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 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 表决,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防止以次 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84c6aad4-f1d2-46e3-96cc-5c2e8c66b507.PDF ─────────┬──────────────────────────────────────────────── 2025-10-24 16:27│泰和新材(002254):关于2025年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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