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5 海陆重工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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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19 │海陆重工(0022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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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19 │海陆重工(0022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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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 │海陆重工(00225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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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 │海陆重工(0022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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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 │海陆重工(00225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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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 │海陆重工(00225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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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 │海陆重工(00225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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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 │海陆重工(00225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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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 │海陆重工(0022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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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3 │海陆重工(00225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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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19│海陆重工(0022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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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0022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bf96acd5-319a-4637-b4eb-57e14ba2c3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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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19│海陆重工(0022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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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0022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d20ffaa7-7d92-4e02-81ab-23e12ae2ee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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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海陆重工(00225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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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月 12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提案内容明确并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2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5年 9月 1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
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一种方式表决,如果同一表决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 2025年 9月 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东南大道一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 √
管理办法》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
10.00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11.00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12.00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13.00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
14.00 关于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上述提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
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 1、2、3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非累积投票提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持股凭
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须在 2025年 9月
11日下午 16:30点前送达本公司证券投资部),不接受电话登记和会议当天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1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4:00-16:30)。
3、登记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东南大道一号公司证券投资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敏
联系电话:0512-58913056
传 真:0512-58683105
邮政编码:2156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265b1852-49e2-43f1-894a-c82de6729c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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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海陆重工(0022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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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0022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961fec7a-0f5f-484a-a26b-357e8775d4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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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海陆重工(00225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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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协助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独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4e7c732a-2051-4017-8839-5f3ae7db47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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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海陆重工(00225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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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00225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3206c1a4-9873-4768-adcb-a9fe169c49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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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海陆重工(00225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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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的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
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信息的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承诺函,避免信息扩散、流传出去;并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由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
出最终决定。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
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利用暂缓、豁免披露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e8eb80d8-e199-44ac-aca5-d04e0fa139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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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海陆重工(00225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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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00225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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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4│海陆重工(0022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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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0022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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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3│海陆重工(00225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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