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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6(兆新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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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56 兆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7:29 │兆新股份(00225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1月) │ └─────────┴──────────────────────────────────────────────┘ ─────────┬──────────────────────────────────────────────── 2025-11-26 17:29│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12月 12日(星期五)14:00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12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12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2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8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2月 8日 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 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栋 B座 34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并新增公司部分内部治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理制度的议案》 子议案数(8) 2.01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员薪酬管理制度>》 2.07 《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新增<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 1.00、2.01和 2.0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证券 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 11日(8:30~12:00和 14:00~17: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栋 B座 3 4层),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栋 B座 34层 联系人:赵晓敏 联系电话:0755-86922889 86922886 联系传真:0755-86922800 电子邮箱:dongsh@szsunrisene.com 邮编:518063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 进行。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均有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c36ea7b5-2ad8-4269-9b40-5017233148b9.PDF ─────────┬──────────────────────────────────────────────── 2025-11-26 17:29│兆新股份(00225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兆新股份(00225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399487bf-fd6d-423e-ba55-9da12d7eac68.PDF ─────────┬──────────────────────────────────────────────── 2025-11-26 17:29│兆新股份(002256):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 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 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以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外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保障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要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 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独立行使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 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业务必须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 “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防范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 财务管理中心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中心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 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 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中心作为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依法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告,依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 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将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可予以解聘;情节严重且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 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 司股份等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依法对相关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原《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138ff230-ee54-457d-9c75-842f10a53bd7.PDF ─────────┬──────────────────────────────────────────────── 2025-11-26 17:29│兆新股份(00225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兆新股份(00225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f294b187-8845-4ee4-9ecd-4e076fc58dca.PDF ─────────┬──────────────────────────────────────────────── 2025-11-26 17:29│兆新股份(00225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兆新股份(00225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723ebadd-1b50-4c56-9c4e-b502e35c1eac.PDF ─────────┬──────────────────────────────────────────────── 2025-11-26 17:29│兆新股份(00225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 兆新股份(00225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d49e4fb5-d24a-44d0-9cb9-1d34070897fe.PDF ─────────┬──────────────────────────────────────────────── 2025-11-26 17:29│兆新股份(00225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 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非法人组织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 财产品。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 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 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非法人组织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 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根据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按权限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申请 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的购买、赎回等日常操作,以及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及时、足额入账。 (四)负责至少每月与受托方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跟踪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和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就每笔委托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委托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等文件归档保 存。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于每月结束后8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中心及董事长报告本月 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中心及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 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 计。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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