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6 兆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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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7 15:33 │兆新股份(00225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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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7:28 │兆新股份(00225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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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7:56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公司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海锦泰15%股权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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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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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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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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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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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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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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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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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7 15:33│兆新股份(00225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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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兆新股份,证券代码:002256)于 2025 年 9 月 3 日、
2025 年 9 月 4 日、2025 年 9月 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通过书面问询的方式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的事项。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4、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
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 2025年上半年度的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可参见公司于 2025年8月 27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a5c9a073-28d7-4d87-8679-976899aabe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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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7:28│兆新股份(00225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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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兆新股份,证券代码:002256)于 2025年 9月 1日、202
5年 9月 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通过书面问询的方式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的事项。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4、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
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 2025年上半年度的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可参见公司于 2025年8月 27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36217d32-66f6-4fba-a207-1d9e61546f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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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7:56│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公司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海锦泰15%股权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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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所涉拍卖标的为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矿业”)持有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海锦泰”)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3,036.6421万元(当前折合持股比例为 15%)的股权。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4日、2025年 8月 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
露了《关于公司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海锦泰 15%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海锦泰 15%
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 8月 23日 10时至 2025年 8月 24日 10时止在阿里巴巴司法
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拍卖标的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结果为流拍。
2、本次司法拍卖事项,经综合评估与分析,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拍卖顺利完成,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
结构、提升资产质量,增强资产的稳健性与增值潜力;同时,也能为公司集中资源、聚焦主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进而为公司提升盈
利能力奠定基础。本次拍卖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需以拍卖最终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3、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拍卖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还
可能涉及竞拍(或流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日通过网络查询获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 10 时至 2025 年 9月 18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富康矿业持有青海锦泰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3,036.6421万元(当前折合持股
比例为 15%)的股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3,036.6421万元(当前折合持股
比例为 15%)的股权。
议价价格:600,000,000元;二拍起拍价:432,000,000元;保证金:50,000,000元;加价幅度:2,000,000元。
2、拍卖时间:2025 年 9 月 17日 10 时至 2025 年 9月 18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
二、被拍卖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59116R
3、成立时间:2004年 1月 17日
4、注册资本:202,442,889.00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青海冷湖行委巴仑马海湖湖区西侧
6、主营业务:钾盐的开采(有效期至 2030年 04月 30日)、销售,钾肥、氯化钾肥、硫酸钾肥、硫酸钾镁肥、颗粒钾肥的生产
加工及销售,碳酸锂、氯化锂、老卤、尾液、硼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用化肥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仪
器仪表、化学合成材料、化学试剂(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实验室耗材、塑料制品的销售,消防器材及产品的销售,涂料、
PVC塑料管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拍卖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一是参照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转让锦泰钾肥部分股权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4-062)载明的青海锦泰10%股权的交易定价;二是参照(2024)青28执94号执行案件中海西州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2日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变卖公告中所载的青海锦泰1%股权市场价。在此明确,起拍价是
拍卖的起始标准,不等同于该部分股权的实际价值。
基于上述参考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议后确定在青海锦泰整体股权价值人民币40亿元的基础上,结合本次15%的股权拍卖
比例,以该整体股权价值的90%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人民币5.4亿元(计算方式:40亿元*90%*15%)。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为
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人民币5.4亿元的80%,即人民币4.32亿元(计算方式:5.4亿元*80%)。
本次拍卖定价遵循了科学合理的原则与程序,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四、本次司法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司法拍卖事项,经综合评估与分析,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拍卖顺利完成,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提升资产质量,增强资产的稳健性与增值潜力;同时,也能为公司集中资源、聚焦主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进而为公司提升盈利能
力奠定基础。本次拍卖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需以拍卖最终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的拍卖信息。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be0bef95-d181-4474-9bb0-0cf0ffc106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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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
│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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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的委托,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兆新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兆新股份如下保证:兆新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
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兆新股份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 3月 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
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 3月 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 3月 21日,公司 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 3月 21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 4月 9日,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 8月 29日,公司 2025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 2025年 8月 29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 3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781.93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1元/股,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的 3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345.817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06元/股。
2.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的议案》,确定 2025年 8月 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3.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
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
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b96b1ad0-cea8-4eb8-ab68-f89e4f8788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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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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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067163ec-361b-4125-8829-8f073df002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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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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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4cd58e4c-99be-4bbe-ad58-d0e24c5512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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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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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1e424b34-0430-47bf-ba69-c80d60acc2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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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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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79223306-c0a1-43ee-ab19-42c9a37ed7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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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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