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6 兆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7-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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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47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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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7:46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公司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海锦泰15%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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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46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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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46 │兆新股份(002256):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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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44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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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22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第一大股东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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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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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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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7:07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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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7:07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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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47│兆新股份(002256):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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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审查阶段。
2、相关当事人地位:
再审申请人: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浙江千虹”);
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
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
3、涉及金额:
浙江千虹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并请求法院改判支持浙江千虹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
,333,78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一审、二审程序均已全部终结,公司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所有义务。截至目前,案件虽
进入再审申请审查阶段,但能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就现阶段判断,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构成影响。基于谨慎性原
则,秉持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结合案件当前所处阶段理性研判,客观评估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
决策。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公司、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
公司增资 25,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 22,313.200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000 万元认购标的
公司 31,238.480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
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前支付了全部回
购款共计人民币 35,421 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8 日、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资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
行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一审情况: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
浙 09 民初 4 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存在
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00 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210,000 元。
3、驳回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审情况:公司、深圳永晟、浙江千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该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公司与深圳永晟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公司、深圳永晟已按照判决支付浙江千虹违约金,本案已结案。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浙江千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民终 1021 号终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
年 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公司送达《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目前,正对该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至于该案能否进入再审
审理程序,将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准。
浙江千虹的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公司、深圳永晟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全部履行本案所有生效判决义务。案件履行完毕后,浙江千虹因对生效民事判决不
服,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目前,该案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其是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
裁定为准。现阶段而言,此案尚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构成影响。
2、公司对再审申请人主张不予认可。国资股东将与公司深化联动、协同应对,针对任何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必将通过司法等合法途径予以严厉回击,绝不姑息。
3、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后续动态,继续以法律途径坚定捍卫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 3205 号《应诉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812b18dc-9bcb-4b4d-885d-520d190105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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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7:46│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公司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海锦泰15%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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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所涉拍卖标的为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矿业”)持有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海锦泰”)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3,036.6421万元(当前折合持股比例为 15%)的股权。
本次股权拍卖的起拍价,一是参照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7月 16日披露的《关于转让锦泰钾肥部分股权涉及
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24-062)载明的青海锦泰 10%股权的交易定价;二是参照(2024)青 28 执94 号执行案件中海西州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变卖公告中所载的青海锦泰 1%股权市场价。在此明确,起
拍价是拍卖的起始标准,不等同于该部分股权的实际价值。
2、本次司法拍卖事项,经综合评估与分析,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拍卖顺利完成,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
结构、提升资产质量,增强资产的稳健性与增值潜力;同时,也能为公司集中资源、聚焦主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进而为公司提升盈
利能力奠定基础。本次拍卖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需以拍卖最终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3、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拍卖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还
可能涉及竞拍(或流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通过网络查询获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
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 10 时至 2025年 8 月 24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富
康矿业持有青海锦泰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3,036.6421 万元(当前折合持股比例为 15%,市场价值约 6 亿元)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背景及原因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就向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路”)出售参股子公司青海锦泰全部股权事宜,
与新金路签订了《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以 501,590,000元的价格向其转让公
司持有青海锦泰 16.67%的股权(结合 2021 年 9 月青海锦泰引入战略投资者并增资扩股的情况,公司转让的股权比例已稀释为 9.8
8%)。由于后期新金路放弃对青海锦泰的收购计划,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与新金路、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海霖航”)签订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以下简称“《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约定新金路将其在《转让协议》中的全
部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青海锦泰实控方青海霖航。青海霖航须继续向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 4.05 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为确保青海霖航
及时付款,富康矿业将其所持青海锦泰 8.8793%股权质押给了公司。2023 年 10 月 27 日青海霖航被富康矿业吸收合并,富康矿业
据此继受了青海霖航于《权利义务转移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截至 2024 年 4 月,富康矿业尚欠公司股权转让款 3.545 亿元。为了确保股权转让款的有效收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
司经过与富康矿业多轮谈判,最终达成其向公司增加股权质押的担保措施的约定。2024 年 4 月 3 日,针对补充质押事宜,公司与
富康矿业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富康矿业将其持有的 6.1207%青海锦泰
股权补充质押给公司,结合原质押股权 8.8793%,合计向公司质押股权比例为 15%。担保物金额已经远超过剩余欠款(3.545 亿元)
,质押股权已可以完全覆盖公司现有债权。
同时,公司就《债务清偿协议》及《股权质押合同》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以下简称“深圳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深证字第 36030 号、(2024)深证字第 36031 号】。若富康矿业未在 2024年 5 月 15 日一
次性偿还全部 3.545 亿元股权转让款,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自 2023年 7 月 1 日起计算的违约金,并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就
《债务清偿协议》中约定应由富康矿业承担的债务强制执行,并可就处置富康矿业持有 15%的青海锦泰股权所得优先受偿。
鉴于富康矿业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管理层与富康矿业多次函件沟通,要求对方履约还款。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根据编号为(2024)深证字第 36030 号、(2024)深证字第 36031 号公证债权文书所载内容,向深圳公证处申请出具执
行证书,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执行人即富康矿业支付债务本金人民币 3.545 亿元,并承担违约金、交易费用及一切合理费用。2024
年 12 月 2日,深圳公证处做出执行证书((2024)深证字第 99571 号),书面确认上述执行标的及债权情况。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委托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
海锦泰 15%股权进行司法拍卖。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25)青 01执 10 号。
二、《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3,036.6421 万元(当前折合持
股比例为 15%)的股权。
议价价格:600,000,000 元;起拍价:540,000,000 元;保证金:54,000,000 元;加价幅度:2,700,000 元。
2、拍卖时间:2025 年 8 月 23 日 10 时至 2025 年 8 月 24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
三、被拍卖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59116R
3、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7 日
4、注册资本:202,442,889.00 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青海冷湖行委巴仑马海湖湖区西侧
6、主营业务:钾盐的开采(有效期至 2030 年 04 月 30 日)、销售,钾肥、氯化钾肥、硫酸钾肥、硫酸钾镁肥、颗粒钾肥的
生产加工及销售,碳酸锂、氯化锂、老卤、尾液、硼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用化肥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
、仪器仪表、化学合成材料、化学试剂(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实验室耗材、塑料制品的销售,消防器材及产品的销售,涂
料、PVC塑料管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拍卖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拍卖的起拍价,一是参照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转让锦泰钾肥部分股权涉及关
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4-062)载明的青海锦泰10%股权的交易定价;二是参照(2024)青28执94号执行案件中海西州中级人
民法院于2025年1月22日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变卖公告中所载的青海锦泰1%股权市场价。在此明确,起拍价是拍卖的
起始标准,不等同于该部分股权的实际价值。
基于上述参考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议后确定在青海锦泰整体股权价值人民币40亿元的基础上,结合本次15%的股权拍卖
比例,以该整体股权价值的90%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人民币5.4亿元(计算方式:40亿元*90%*15%)。本次拍卖定价遵循了科
学合理的原则与程序,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五、本次司法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司法拍卖事项,经综合评估与分析,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拍卖顺利完成,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提升资产质量,增强资产的稳健性与增值潜力;同时,也能为公司集中资源、聚焦主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进而为公司提升盈利能
力奠定基础。本次拍卖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需以拍卖最终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的拍卖信息。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65133cd7-b5aa-48d1-bb9f-915fd626c1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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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46│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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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减资概况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调整,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整体财务成本并提升经营效益,公司拟对深圳市永晟新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进行减资。股权结构上,深圳永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 86.3100%;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禾新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禾新控股”)持股 11.3863%,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 97.6963%;盛泰华瑞
(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华瑞”)持股 2.3037%。
由于禾新控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禾新控股和公司作为深圳永晟的股东,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在此基础上与盛泰华瑞按各自持股
比例同比例减资,其中禾新控股的减资份额由公司享有。本次减资后,深圳永晟注册资本将由 115,276.07 万元减资至 78,387.73
万元。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深圳永晟减资 45,048.20 万元,对应减少注册资本为 36,038.56 万元,减少资本公积 9,009.64 万元,
减资后公司直接持股 80.9516%,与禾新控股合计持股比例仍为 97.6963%;盛泰华瑞同时减资 1,062.23 万元,对应减少注册资本为
849.78 万元,减少资本公积 212.45万元,减资后其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为 2.3037%。本次减资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
发生变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减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控股子公司减资
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以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本次减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95421X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黄炳涛
(5)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276.0671 万元
(6)成立日期:2014 年 02 月 13 日
(7)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B3404
(8)经营范围:新能源发电工程的设计;新能源发电工程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太阳能组件的销售、国内贸易。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
;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机械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充电控制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新材料技
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
的培训);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森林经营和管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新能源发电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减资前后股权结构
(1)减资前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99,494.72 86.3100%
深圳市禾新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25.78 11.3863%
盛泰华瑞(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655.57 2.3037%
合计 115,276.07 100.0000%
(2)减资后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3,456.16 80.9516%
深圳市禾新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25.78 16.7447%
盛泰华瑞(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805.79 2.3037%
合计 78,387.73 100.0000%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2025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15,282,205.48 1,646,553,147.28
负债总额 278,258,937.60 284,400,082.11
净资产 1,337,023,267.88 1,362,153,065.17
项目 2024年度(经审计) 2025年一季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6,311,056.54 23,248,563.71
利润总额 72,069,207.60 21,164,327.19
净利润 59,807,138.54 19,386,214.50
4、经查询,深圳永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减资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本次减资价格系各方股东以深圳永晟截至 2025 年第一季度末每股净资产为基准经协商后确定,并最终将由深圳永晟股东会审议
。本次减资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减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减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深圳永晟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使资产结构更趋合理高效,从而提升公司整体运营的灵活性与抗风险能力;同时降低母子公司间资金往
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厚整体净利润。
本次减资完成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不会发生变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禾新控股对深圳永晟的合并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不
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a085a6f7-3bb5-4217-bcba-2d7fd2a629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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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46│兆新股份(002256):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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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上午 10:00 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 7 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 7 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公直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调整,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整体财务成本并提升经营效益,公司拟对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永晟”)进行减资。深圳永晟注册资本将由115,276.07万元减资至78,387.73万元。其中,公司对深圳永晟减资45,048.20万
元,对应减少注册资本为36,038.56万元,减少资本公积9,009.64万元,减资后公司直接持股80.9516%,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禾
新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比例仍为97.6963%。本次减资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5年8月4日(星期一)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246fc03c-8f51-418e-98ee-7a2644b448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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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44│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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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8月4日(星期一)14:00以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
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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