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9 升达林业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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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02 │升达林业(00225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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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升达林业(0022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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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升达林业(0022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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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升达林业(00225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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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升达林业(002259):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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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升达林业(002259):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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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升达林业(00225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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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升达林业(00225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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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升达林业(00225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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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升达林业(00225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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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02│升达林业(00225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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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达公司”)以《存
单质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为由,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返还资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弘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
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福建高院作出的(2024)
闽终 1056号、105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高院认为案件涉《存单质押合同》无效,一审认定不当;同时,福建高院认为厦门国际
银行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中弘达公司诉求厦门国际银行应返还资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及确认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等诉求
,福建高院均不予支持。具体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 02民初 637号、638号民事判决;
2、确认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
订的编号为 GR17174、GR17168、GR17168-2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
3、驳回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公司需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 3,244,130.20元。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权利救济措施。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4)闽终 1056号、1057号《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c9ca7f59-c6fa-4768-81c6-6287330017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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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升达林业(0022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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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年 8 月 28 日召开,会议决定于 202
5年 9 月 23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23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23日上午 9:15-9:25,9:3
0-11:30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23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17日
7、出席对象: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2)。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 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 3306。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项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项
目可以投票)
1.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8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9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
度》的议案
1.10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
1.11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1.12 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上述提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容详见于 2025年 8月 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 1.01、1.02、1.0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 5%的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
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办理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22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会上若有股东需要发言,请于 2025年 9月 22 日下午 5点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
1、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 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 3306
联 系 人:杜雪鹏
邮 编:610016
电子邮箱:mail@shengdawood.com
联系电话:028-86619110
2、会期半天,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a8461629-87dc-4ce0-b285-d83086e165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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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升达林业(0022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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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和股东创
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
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适当参考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
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当事人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股东会说明后方可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的确定、调整发表
独立意见。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或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负
责对子公司高管实施绩效考评并负责提供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分配的依据;负责对薪酬分配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人力行政部负责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执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 薪酬标准、构成和发放:
(一)董事(含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其中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同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给予长期激励。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市场岗位价值、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能力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
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业绩和本岗位所管辖范围内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本人所做的贡献大小进行发放;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
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三)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3、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的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对其实施降薪: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
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调整
第九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资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公司战略发展。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但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再实
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需报公
司董事会同意、股东会批准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ee5383a0-b72a-4e43-91f6-ac424a201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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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升达林业(00225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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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达林业(00225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89ac15b8-e859-4707-b8e8-61a3eaac7e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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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升达林业(002259):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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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达林业(002259):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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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升达林业(002259):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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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达林业(002259):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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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升达林业(00225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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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保证监管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五)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或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离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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