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62 恩华药业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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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55 │恩华药业(002262):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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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51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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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 │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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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 │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孔徐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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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 │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李玉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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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 │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印晓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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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7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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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7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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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7 │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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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7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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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55│恩华药业(002262):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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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华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于2026 年
4月 22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200,000 股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孙彭生先生,男,1958 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长。孙彭生先生、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及杨自亮先生等四人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实行共同控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根据增持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及承诺函》、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3日披露的《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4),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49,738,5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966%。公司实际控
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7,128,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4531%,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大股东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控
制本公司股份320,096,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5122%。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合计487,224,47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9652%。
(二)本次增持的主要内容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及承诺函》,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业绩成长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目
前股价的合理判断,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及承诺函》,增持人于2026 年 4月 22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200,000 股。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序号 增持主 买入前持股 本次增持 增持股份 增持股份 成交均价 增持后持股 增持股份后
体姓名 数量(股) 时间 数量(股) 占总股本 (元/股) 数量(股) 持股占总股
的比例 本比例
1 孙彭生 49,738,538 2026.4.22 200,000 0.0197% 21.34 49,938,538 4.9162%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2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7%)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6.4531
%变更为 16.4728%,直接持股合计由 167,128,150 股变更为 167,328,150 股;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的比例由47.9652%变更为
47.9849%,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合计由487,224,471股变更为487,424,471 股,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增持人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遵守增持承诺,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增持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增持公司股票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本次增持实施前,孙彭生先生、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及杨自亮先生等四人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实行共同控制,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7,128,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4531%,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大股东徐
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股份320,096,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5122%。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
合计487,224,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7.9652%。公司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前述持股期
限已超过 1年。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公司2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7%,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6 年 4月 23日披露的《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对相
关事宜进行了披露,并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孙彭生先生实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
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ee060cec-fc2d-4c0a-8617-bbff11a224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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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51│恩华药业(002262):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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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及承诺
函》,董事长孙彭生先生于2026年4月22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200,00
0股。现将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孙彭生先生,男,195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孙彭生先生本次
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49,738,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966%。
2、相关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情况
孙彭生先生与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及杨自亮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实行共同控制,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彭生先生于
2026年4月22日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7,128,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4531%,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
司大股东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股份320,096,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5122%。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
本公司股份合计487,224,4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9652%。3、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孙彭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披露过增
持计划。
4、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孙彭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二、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增持主 买入前持股 本次增持 增持股份 增持股份 成交均价 增持后持股 增持股份后
体姓名 数量(股) 时间 数量(股) 占总股本 (元/股) 数量(股) 持股占总股
的比例 本比例
1 孙彭生 49,738,538 2026.4.22 200,000 0.0197% 21.34 49,938,538 4.9162%
三、本次增持股票的目的和资金来源
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是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业绩成长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目前股价的合理判断
。
四、本次增持股票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孙彭生先生实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
《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
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增持公司股票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3、本次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增持的股份将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4、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公司2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7%)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
6.4531%变更为16.4728%,直接持股合计由167,128,150股变更为167,328,150股;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的比例由47.9652%变更
为47.9849%,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合计由487,224,471股变更为487,424,471股,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本次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增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将持续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及承诺函》。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db3206af-a118-4d80-acfd-79bdbdeae9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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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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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5 日 09: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5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5 月 08 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 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8、会议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 31 号恩华科技大厦 3楼 301 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的议案》
5.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薪酬确定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7.00 《关于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在本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印晓星先生、陈国祥先生、孔徐生先生、李玉兰女士将分别做2025 年度述职报告,本事项不需
要审议。
3、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均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本次会议所要审议的上述议
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 2026 年 4 月 18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4、特别决议事项:无。
5、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6、对于《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定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孙彭生、付卿、陈
增良、杨自亮、孙家权、段保州、李岗生、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6 年 5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30-12:00、下午 13:30-17:00。(二)登记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龙湖西路 31 号恩华科技大厦 20 楼董事会办公室。(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
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也可以将以上有关证件扫描成 PDF 文件发送到 nhwadsb@nhwa-group.
com 邮箱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一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3、联系人:吴继业;
4、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 31 号恩华科技大厦 2003 室;5、联系电话:(0516)87661012;传真: (0516
) 87767118;邮箱:nhwadsb@nhwa-group.com;
6、邮政编码:221001;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d2fcbd36-3607-4a65-b525-2f6dcf77b2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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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孔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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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孔徐生)。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bf2d0227-7690-4d1d-99e0-a5ff9b9570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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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李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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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李玉兰)。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ce065e41-3598-4233-9518-2ce0c54efc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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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印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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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印晓星)。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f5a21b4a-4d91-4f73-ab1c-19b964e9e9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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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7│恩华药业(00226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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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基于对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信心,结合公司 2025 年度
经营业绩、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状况,为积极回报公司股东,与股东共享经营成果,公司拟定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 2025 年 12月 31 日总股本 1,015,786,5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本年度现
金分红金额预计 406,314,633.20 元,占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8.43%,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留存未分配利润 5,915,057,107.17 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
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
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含不分红)的,应当列示下列指标: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406,314,633.20 365,823,645.12 322,428,189.44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057,334,353.51 1,143,564,427.44 1,036,918,058.61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6,321,371,740.37
(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6,748,524,375.58
(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是 □否
最近三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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