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62 恩华药业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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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 │恩华药业(00226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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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 │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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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6:04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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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55 │恩华药业(002262):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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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51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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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 │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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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 │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孔徐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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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 │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李玉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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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9 │恩华药业(00226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印晓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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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7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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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恩华药业(00226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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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3楼301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41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611,801,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
3股的比例为60.2293%。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24名,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501,085,57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49.3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7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110,715,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10.8995%。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36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124,376,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
为12.24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13,661,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
为1.3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7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110,715,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10.8
99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611,801,355 610,881,145 99.8496% 768,010 0.1255% 152,200 0.024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4,376,884 123,456,674 99.2601% 768,010 0.6175% 152,200 0.1224%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611,801,355 610,880,645 99.8495% 761,010 0.1244% 159,700 0.026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4,376,884 123,456,174 99.2597% 761,010 0.6119% 159,700 0.1284%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4,376,884 123,530,174 99.3193% 695,910 0.5595% 150,800 0.1212%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611,801,355 609,573,445 99.6358% 2,081,810 0.3403% 146,100 0.023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4,376,884 122,148,974 98.2087% 2,081,810 1.6738% 146,100 0.1175%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611,801,355 610,917,245 99.8555% 722,710 0.1181% 161,400 0.026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4,376,884 123,492,774 99.2891% 722,710 0.5811% 161,400 0.1298%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股东孙彭生、付卿、陈增良、杨自亮、孙家权、段保州、李岗生、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其各
自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49,938,538股、39,928,587股、39,928,590股、37,532,435股、785,250股、97,000股、43,200股
、320,096,321股,合计持股488,349,921股)均进行了回避表决,且均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4,376,884 123,314,074 99.1455% 917,610 0.7378% 145,200 0.116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4,376,884 123,314,074 99.1455% 917,610 0.7378% 145,200 0.1167%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611,801,355 610,751,845 99.8285% 904,210 0.1478% 145,300 0.023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4,376,884 123,327,374 99.1562% 904,210 0.7270% 145,300 0.1168%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
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1a2ad333-d4f5-4648-bf6c-38a84a4ca4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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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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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d835b501-982b-4f9a-a68f-da8600f87f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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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6:04│恩华药业(002262):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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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
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公
司于2026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2)。为了提醒公司股东及时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现发布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
体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5日09: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08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8、会议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3楼301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定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0 《关于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在本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印晓星先生、陈国祥先生、孔徐生先生、李玉兰女士将分别做2025年度述职报告,本事项不需
要审议。
3、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均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本次会议所要审议的上述议
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6年4月1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4、特别决议事项:无。
5、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6、对于《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孙彭生、付卿、陈增良
、杨自亮、孙家权、段保州、李岗生、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上午9:30-12:00、下午13:30-17:00。(二)登记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20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
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也可以将以上有关证件扫描成PDF文件发送到nhwadsb@nhwa-group.com
邮箱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一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3、联系人:吴继业;
4、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2003室;5、联系电话:(0516)87661012;传真: (0516) 87
767118;邮箱:nhwadsb@nhwa-group.com;
6、邮政编码:221001;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9/2af04ce2-2eaa-41f3-82a5-59f6e74808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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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55│恩华药业(002262):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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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华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于2026 年
4月 22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200,000 股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孙彭生先生,男,1958 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长。孙彭生先生、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及杨自亮先生等四人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实行共同控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根据增持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及承诺函》、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3日披露的《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4),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49,738,5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966%。公司实际控
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7,128,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4531%,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大股东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控
制本公司股份320,096,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5122%。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合计487,224,47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9652%。
(二)本次增持的主要内容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及承诺函》,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业绩成长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目
前股价的合理判断,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及承诺函》,增持人于2026 年 4月 22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200,000 股。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序号 增持主 买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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