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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63(大东南)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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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63 大东南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大东南(002263):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 ─────────┬──────────────────────────────────────────────── 2025-08-30 00:00│大东南(00226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10 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浙江诸暨千禧路 5号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三楼报告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 3 人 1.01 选举骆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2 选举沈亚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3 选举王江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 3 人 2.01 选举汤颖梅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周建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严治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非累积投票提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9.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上述各项议案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8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进行公告。 特别说明:议案 1、议案 2将对各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 3 人,应选独立董事 3 人。股东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 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议案3 至议案 5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出席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 2025 年 9月 11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6:30 2.登记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5号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 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 式见附件 3),请发传真后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4.联系方式: (1)联系人:周明良、寿舒婷 (2)联系电话:0575-87380005 传 真:0575-87380005(3)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5号 (4)邮政编码:311800 5.会议费用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四、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与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68b697f9-a1f3-46c4-915f-9ef38e45b7ed.PDF ─────────┬──────────────────────────────────────────────── 2025-08-30 00:00│大东南(002263):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大东南(002263):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76fc487c-61bf-4d72-a668-a3dc04f6a659.PDF ─────────┬──────────────────────────────────────────────── 2025-08-30 00:00│大东南(002263):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大东南(002263):公司章程(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bf3fa018-676d-4ec0-8f66-4a3c82162fbd.PDF ─────────┬──────────────────────────────────────────────── 2025-08-30 00:00│大东南(00226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大东南(00226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ab2914f6-fb38-4a1e-bedd-756cc60fcd4e.PDF ─────────┬──────────────────────────────────────────────── 2025-08-30 00:00│大东南(00226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 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d3dbbc3e-8b54-4e5c-be0f-8cf3cf708412.PDF ─────────┬──────────────────────────────────────────────── 2025-08-30 00:00│大东南(00226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大东南(00226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3ff5d16d-1aec-4cb5-9498-f241c2bc45ef.PDF ─────────┬──────────────────────────────────────────────── 2025-08-30 00:00│大东南(00226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 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连续十 二个月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公司提 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 中详尽披露。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3.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4.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 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7.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 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五章 担保合同订立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与被担保方签订。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 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 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担保方式; 5.担保范围; 6.担保期限; 7.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 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负责签订合同的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备案。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 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 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 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对于未约 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必须终止担保合同,并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 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 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担保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 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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