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70 华明装备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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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7:15 │华明装备(002270):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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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22 │华明装备(002270):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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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6:54 │华明装备(00227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装备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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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6:54 │华明装备(002270):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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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华明装备(002270):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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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华明装备(002270):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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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华明装备(002270):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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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华明装备(002270):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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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华明装备(002270):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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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华明装备(00227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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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7:15│华明装备(002270):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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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4年 11月 25日,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明装备”)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普陀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出具《承诺函》,公司拟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明”)向工商银
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15,000 万元的主债权承诺:在主债权存续期内,华明装备将为上海华明提供现金短缺支持,若上海华明无法偿
还主债权当期本息,由华明装备代为偿还。
2、2024年 11月 25日,华明装备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
拟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华明向中信银行办理最高债权限额为 15,000 万元和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月 10日、2024年 5 月 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号)、《关
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号)、《关于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4〕021号)。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上海华明的担保余额为 9.18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海华明的担保余额为 11.18亿元(其中占用 2024 年
担保额度的担保余额为 5.98亿元,本次担保后上海华明 2024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7.02亿元)。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对上海华明等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下属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130,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有效
期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公司为上海华明提供担保的事项在授权的 130
,000 万元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 年 4月 3日
注册资本:3911.22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毅
注册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977号
主营业务:电力设备(除专项)(生产,销售,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上海华明系公司 100%持股的全资下属公司,其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3年 12 月 31 日 2022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2,716,612,444.24 2,820,231,069.35
负债总额 1,417,486,266.35 1,519,465,042.9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20,447,895.72 503,228,513.81
流动负债总额 1,142,773,649.14 1,210,177,293.66
净资产 1,299,126,177.89 1,300,766,026.36
资产负债率 52.18% 53.88%
项目 2023年度 2022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583,360,277.10 1,319,946,637.98
利润总额 591,859,869.83 416,062,583.56
净利润 509,895,280.04 362,730,523.1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 无 无
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
项)
上海华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华明装备向工商银行出具《承诺函》,公司拟为上海华明向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15,000 万元签订的借款合同
而产生的主债权作如下承诺:在主债权存续期内,华明装备将为上海华明提供现金短缺支持,若上海华明无法偿还主债权当期本息,
由华明装备代为偿还。
2、公司拟为上海华明根据与中信银行在 2022 年 9 月 29 日至 2026 年 3 月29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
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主要内容为:
被担保人(借款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被担保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为 15,000 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
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及金额均符合公司《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担保后,公司和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 149,946.67 万元,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实
际担保金额为 59,798.63 万元,占公司 2023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 17.78%;除下述情形外,公司和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不存在逾期、涉及诉讼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气”)收到甘肃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和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因杭州荷修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 2 亿元借款及利息,兰州三
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包括长征电气在内的多名担保方被要求对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277,289,224.57 元(借款本金及暂
计至2024年 9月 12日的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责任。该事项发生在上海华明收购长征电气之前,原股东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未如实向公司披露相关事项。目前,该案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向工商银行出具《承诺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5/cdab8ce9-7520-46cc-b25d-d47edd0777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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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22│华明装备(002270):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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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征电气”)为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
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277,289,224.57 元(借款本金及暂计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的利息、逾期罚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但本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
展构成实质影响。本案所涉的担保事项发生在公司收购长征电气之前,且原股东天成控股未如实向公司披露本案中所涉及的长征电气
对外担保事项,根据收购协议,公司有权要求天成控股履行赔偿责任,并承担长征电气因本案遭受的全部损失,代长征电气直接偿还
支付;公司亦将积极主张长征电气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长征电气于近日收到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甘 95
民初 41 号)以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 告 : 兰 州 三 维 汇 成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20100296720209G,住兰州市城关区高新
雁南路 447 号 2层 201 室。
法定代表人:许利庆,公司董事长。
被 告 1 : 杭 州 荷 修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1030743411668,住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 1
33 号 2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树华。
被 告 2: 威 海 银 河 风 力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71000562536579H,住威海火炬高技术
产业开发区华海路 1 号银河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孔庆,公司执行董事。
被 告 3: 四 川 都 江 机 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181716092609H,住四川省成都市都
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615 号都江堰市中小企业园 13 号楼 321 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 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5485XA,住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
创业区 1 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公司经理。
被告 5: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796622C,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 1 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董事长。
被告 6:江 西变 压器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91360100705521076H,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
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公司董事长。
被告 7: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54X5,住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旭路 6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公司经理。
被 告 8 : 四 川 永 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1147092890594,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电
子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 告 9 : 贵 州 长 征 电 气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20303680161093P,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
汉路临 1 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公司执行董事。
被 告 10: 北 海 银 河 开 关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社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91450500794322107Q,住北海市西藏路银
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 1 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国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杭州荷修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9,999.39 元,截止 2024 年 9 月 12 日的利息、逾
期罚息 77,089,225.18元,以上本息合计 277,089,224.57 元,并承担自 2024 年 9月 13 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 199,999,999.39 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8.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
股、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
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对以上 199,999,999.39 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20 万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根据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描述,2017 年 5 月 27 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以下简称“兰州
银行”)与被告杭州荷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修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向荷修贸易公司提供借款金
额 2 亿元,期限三年,即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0年 5 月 27 日止;借款年利率为 5.4%,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
清;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的逾期利息为 8.1%。
同日,兰州银行与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
股、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长征电气、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
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前述公司为被告荷修贸易公司在兰州银行处的 2 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依约发放 2 亿元贷款,但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
。
2020 年 12 月 23 日,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兰州银行上述债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但本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构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2、本案所涉的担保事项发生在公司收购长征电气之前,根据当时收购协议,原股东天成控股未如实向公司披露本案中所涉及的
长征电气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天成控股追索,公司有权要求天成控股履行赔偿责任,并承担长征电气因本案遭受的
全部损失,代长征电气直接偿还支付。
3、根据天成控股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本次诉讼其披露:“经公司核
查,尚未发现涉及该案的相关协议,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案件所涉事项待公司进一步核实”。公司后续将会向相关方
核实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并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积极主张长征电气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如发现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将
采取向监管部门举报、公安报案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4、假设本案发生最不利的判决结果,要求长征电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截至 2024 年 9 月30日,长征电气注册资
本 1,000 万元,长征电气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6,137.2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83%)
,其中:实收资本 1,000 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合计 5,137.20 万元,长征电气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4,389.43 万元(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40%)。公司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本案其他被告方进行追索。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不存在对长征电气
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长征电气名下未拥有目前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土地、设备等生产资产,因此假设发生最不利的结果,亦
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开展构成实质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25b7626d-72ee-4e8c-b7ad-4c1a719d82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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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6:54│华明装备(00227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装备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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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00041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
ghai 200041, China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 2281 号)召开
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
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
午 14:30 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 2281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434,73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168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557 人,代表公司股份 569,285,6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20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4.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同意 588,487,9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7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弃权 161,0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获得股东有效表决通过。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9/8bbabf15-605d-4e47-b750-307921759e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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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6:54│华明装备(002270):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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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002270):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1f5211b0-55d9-4566-a579-6abbbc800c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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