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72 川润股份 更新日期:2025-07-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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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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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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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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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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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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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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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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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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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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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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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川润股份(00227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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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
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定于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7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
件2)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新增〈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0 《关于新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10.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1.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12.00 《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累积投票提案
13.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应选人数 5 人
事候选人的议案》
13.01 选举罗永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3.02 选举罗丽华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3.03 选举钟海晖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3.04 选举李光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3.05 选举庹先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4.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应选人数 3 人
候选人的议案》
14.01 选举赵明川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14.02 选举刘小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14.03 选举罗萍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上述提案内容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及内容。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1项、第5项、第6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第13项、第14项提案为累积投票提案,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举采用分别表决方式。应选非独立董事5人,独立董事3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
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
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需持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等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或传真件进行登记,并请电话确认。(信函或传真件须在2025年7月30日17:30前送达本公司
);
5、登记时间:2025年7月28日09:00至17:30;
6、登记地点: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董事会办公室
7、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静
电话:028-61777787
传真:028-61777787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610000
8、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与会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9、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
通知进行。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2d20675d-452a-486e-afbd-ddd03dc63c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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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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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2738304e-b307-44bf-9b7d-592d5d2f5a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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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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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并依法豁免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要求的,或者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确认签字后,妥善
归档保管。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和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等;
(四)暂缓披露的原因、期限等;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
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7c58f1c2-aaee-42da-ac9c-7dc141f4c7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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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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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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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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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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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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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79165447-9668-4f65-9425-2586cd198e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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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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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4642cec7-a77c-4b3f-9781-26fc37dd82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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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川润股份(002272):川润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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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制订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
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指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超过 30%的(含 30%)。
第二章 证券投资金额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款所称证券投资的资金包括公司用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
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并应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过半数通过;但如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对股东会表决证券投资议案所需表决权票数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报告与审核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内部决策机构为证券投资委员会,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副总经理(分管财务)或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构成。公司证券投资的执行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和财经中心。其中,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与风险控制审查;财经中心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合规性审查。具体投资权限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搜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对象的财务资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并对所搜集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拟订投资方案。投资方案至少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的风
险分析及其控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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