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73 水晶光电 更新日期:2025-08-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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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7 │水晶光电(00227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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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7 │水晶光电(002273):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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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6 │水晶光电(002273):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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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6 │水晶光电(00227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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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5 │水晶光电(00227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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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4 │水晶光电(00227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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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12 │水晶光电(002273):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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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12 │水晶光电(002273):水晶光电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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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9 │水晶光电(0022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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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9 │水晶光电(0022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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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7│水晶光电(00227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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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授予日公司股
票数量(万股) 出全部权益数量 本总额的比例
的比例
李夏云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100.00% 0.04%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61a626d2-50db-40ea-b407-82708df2d8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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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7│水晶光电(002273):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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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002273):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8ded4fdc-7c7f-4eea-85a9-f4dcde2da7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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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6│水晶光电(002273):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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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7月23日,以 10.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1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 7月 23日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f3e69357-eea8-4483-b253-5721e8d7ad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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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6│水晶光电(00227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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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7月 23日以电子邮件、微信
、电话的形式送达。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日下午 13: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12人,实际出席董事 12人,会议由董事长林敏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李夏云回避表决
,同意 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23日为授予日,以10.07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同日刊载于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号)详见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46ce9cdc-b513-4ac2-821c-81c029c78d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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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5│水晶光电(00227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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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7月 23日以电子邮件、微信
、电话的形式送达。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监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日下午 13:3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泮玲娟女士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韩莉女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
权 0票。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23日为授予日,以10.07元
/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号)详见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e8e2cc42-691d-410b-a235-a33ccf79b3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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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54│水晶光电(00227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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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00227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3c66a88b-e099-4e16-b76b-e41c083c4c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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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12│水晶光电(002273):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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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晶光电”)于 2025 年 7月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即 2025 年 1月 3日至 2025年 7月 4日,以下简称“自查
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
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在自查期间,
除下列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夏云女士,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长林敏先生皆在 2025 年 1 月 22 日减持
了水晶光电股份。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号)、《关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号)。经公司核查,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发生于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者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均及时进行了登记,建立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ef01b145-6ef4-452c-8e99-a93da617e2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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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12│水晶光电(002273):水晶光电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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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002273):水晶光电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bbf80fc9-0917-4334-b8d4-cd394e0df0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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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9│水晶光电(0022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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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 7月 21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 219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83人,代表310,431,52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发出表决票共11张,收回11张,有效票11张,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9,289,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75,399,666股的11.5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072名,代表股份151,141,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375,399,666股的10.9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10,431,521股,其中同意票278,372,8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
反对票31,904,7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弃权票15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56,591,7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63.84%;31,904,7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99%;153,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10,431,521股,其中同意票278,373,7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
反对票31,903,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弃权票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56,592,6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63.84%;31,903,9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99%;153,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10,431,521股,其中同意票278,457,7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0%;
反对票31,812,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弃权票16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56,676,6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63.93%;31,812,0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88%;16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b5f9acb9-8497-47e8-ad1e-8e6fc32267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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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9│水晶光电(0022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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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锦杭【2025】法意字第 40721 号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
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
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下午 14 点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 2198 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 159,289,82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
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7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51,141,69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99%。据此,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10,431,52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2.57%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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