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89 *ST宇顺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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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7:25 │*ST宇顺(002289):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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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21:08 │*ST宇顺(00228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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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21:07 │*ST宇顺(002289):关于公司参股基金投资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通过上市委审 │
│ │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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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6:51 │*ST宇顺(002289):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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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6:45 │*ST宇顺(002289):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拟申请借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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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10 │*ST宇顺(002289):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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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08 │*ST宇顺(002289):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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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22:04 │*ST宇顺(0022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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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22:04 │*ST宇顺(0022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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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20:43 │*ST宇顺(002289):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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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7:25│*ST宇顺(002289):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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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概述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
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
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5 年 9 月 29 日,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相关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
的相关工作,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月 30日、2025年 10月 11日、2025年 11月 4日、2025年 11月 25日、2025年 11月 29日、2025
年 12月 3日、2025年 12月 30日、2026年 1月 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及《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2025-104、2025-109、2025-115、2025-116、2025-129、2026-009)
。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交易文件,公司与交易对方执行了标的公司过渡期管理措施,自过渡
期管理措施执行之日起,标的公司所有风险、责任及损益均转由公司享有及承担;公司已按相关约定将监管账户内相当于交易对价总
额的 51%的暂存价款向交易对方指定收款账户解付;公司已安排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过渡期措施执行前损益进行审
计。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2025 年 12 月 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2025-
116)。
为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以加速后续股权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公司分别于2026年 1月 26 日、2026年 2月 12日召开了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2026
年 2月 14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标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为尽快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和其现股东的
关联方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向其申请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风险保证金,详见公司
于 2026年 2月 25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拟申请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公司正在与相关方继续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未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相关风险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月 13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重大风险提示”“第十一节 风险因
素”,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8/ebbc680f-456d-4ac5-a99c-434a489942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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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21:08│*ST宇顺(00228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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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00228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831a8616-f0d9-4b47-bce9-555f2c1fca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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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21:07│*ST宇顺(002289):关于公司参股基金投资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通过上市委审议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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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股基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长芯贰号基金”)7.80%份额,长芯贰号基金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对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Semiconductor Cor
poration,以下简称“盛合晶微”)完成了股权投资。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2022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关于出资认购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二、基金投资公司的上市申请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6年第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2026年2月24日,盛合晶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得审议通过。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占长芯贰号基金7.80%份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芯贰号基金持有盛合
晶微42,400,000股(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2.6380%,公司间接持有盛合晶微约330.72万股(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约0.2058%
。
三、风险提示
盛合晶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能否获得前述批
准或核准、最终获得前述批准或核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432a0fc9-95a1-4cef-9ed4-3a10200c03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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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6:51│*ST宇顺(002289):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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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6年 2月 23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等
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为紧急会议,召集人已对本次紧急会议作出说明,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所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
议于 2026年 2月 24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7人,实际出席的董事 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嵇敏先
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拟申请借款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申请无息借款,借款金额
为人民币81,113,891.80元,专项用于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风险保证金。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
上述借款事项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的签署等。
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拟申请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5/c11d21a0-a793-4d68-86b7-84c513a0fb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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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6:45│*ST宇顺(002289):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拟申请借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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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恩云科技”)将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金租”)通
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该业务需向招银金租支付风险保证金,现中恩云科技拟向其现股东的关联方上海汇之顶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之顶”)申请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风险保证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81,113,
891.80 元,借款协议主要条款详见“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已与中恩云科技、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者合称“标的公司”
)的股东执行了标的公司过渡期管理措施,自过渡期管理措施执行之日起,标的公司所有风险、责任及损益均转由公司享有及承担,
基于谨慎性原则,中恩云科技拟向汇之顶申请借款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汇之顶不属于公司的关联人,本次借款不属于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无需经过有关
部门审批。
2026年 2月 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本次中恩云科技向汇之顶申请借款事项,董事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上述借款事项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的签署等。中恩云科技当日与汇之顶签署了借款协议
,该协议已生效。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 470 号 1203室
法定代表人 汪梦涵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5MA1FWHRM50
成立时间 2020年 2月 28 日
股权结构 邵嘉文持股 50%、李晨持股 50%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及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
览展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交易对方不属于公司的关联人;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对方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方: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出借方: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借款及借款用途
1.1 基于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出借方同意向借款方提供一笔人民币借款用于定向支付与招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
下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风险保证金,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捌仟壹佰壹拾壹万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捌角(RMB81,113,891.80元)
(以下称“借款”)。
1.2 借款方承诺按照上述第 1.1条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的发放
2.1 出借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且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除支付风险保证金以外的付款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于借款方向招银金租申
请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价款的前一日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2.2 借款方和出借方确认,当出借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将应付全部借款划入借款方的银行账户时,出借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借款方提
供借款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2.3 借款方将于招银金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一笔租赁物转让价款后不晚于 10个工作日内归还全额借款至出借方账户。
3、利息
3.1 双方同意,借款在借款期内的利率为无息。
3.2 如果借款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如约归还借款,或者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方有权利按照本
协议签署时年化 12%利率向借款方加收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上述利息无法弥补出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则借款方应继续赔偿因此给出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
4、还款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届满之前向出借人一次性全额返还借款。
5、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已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权过
户尚未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未实施完毕。公司正在与相关方继续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中恩云科技向其股东
的关联方申请无息借款,有利于其降低融资成本,尽快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权过户。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
履行了决策、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恩云科技与汇之顶签署的《借款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5/9632117d-2b00-4320-9a7b-d8eeac247c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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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10│*ST宇顺(002289):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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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002289):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4/1833d709-0706-4f27-851e-c07204b8a5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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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08│*ST宇顺(002289):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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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日披露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
示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鉴于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9.3.1条(一)的规定,自 2025年 5月 6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 2025 年度出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6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
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
公告。本次为公司第二次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2025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10),公司预计 2025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扣除后营业收入 40,700 万元,相关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
数据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 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表所示:
具体情形 是否适用
(对可能触及的打勾)
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 √
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
报告。
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
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
末净资产为负值。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
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鉴于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触及了《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一)的规定,自 2025年 5月 6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
公司 2025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或者追
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虽符合第 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6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
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提示公告,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 2026年 1月 31日披露了首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1),本次为公司第二次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于 2026年 1月 31日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10),公司预计 2025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扣除后营业收入 40,700 万元,相关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
数据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 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预计的 202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已包含公司收购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恩云 IDC项目公司”)的财务数据,其中,公司扣除后营业收入包含 2025年
度新增的 IDC业务收入,相关金额约 8,101万元。鉴于公司 2025年度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中恩云 IDC项目公司是否纳入公司合并
范围以及相关业务收入根据规定应扣除的金额尚未经审计专项确认,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数据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 2025年度财务
数据为准;
由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预计的扣除后营业收入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股票仍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因触及“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 3亿元”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于 2026年 2月 12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未获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度
审计机构尚未确认,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以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 IDC项目公司 100%股权,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未实施完毕,公司正在与相关方继续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风险详见公司于 2
025年 9月 13日、2026年 1月 28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重大风险
提示”“第十一节风险因素”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公司将根
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4/e09c6ea9-b026-40e1-9f3d-9a666d6d79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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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22:04│*ST宇顺(0022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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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
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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