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89 *ST宇顺 更新日期:2025-07-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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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3 │*ST宇顺(002289):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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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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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
│ │法》第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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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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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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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 │重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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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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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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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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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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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3│*ST宇顺(002289):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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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002289):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a1dfd160-4985-4515-bb7b-17260ab113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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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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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正嘉有限公司、上海汇之
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分别与上
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有关材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三)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四)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有
关文件。
(五)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书面声明与承诺,承诺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拟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61a45711-8f6b-45d2-a6b2-73d5b6eafa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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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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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
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即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和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结合相应的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的资产总额、净额指标和营业收
入指标占比均超过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2fa38a4f-a49f-4150-ac96-81e2febe12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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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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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正嘉有限公司、上海汇之
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论证,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
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非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fbffba06-84a9-40aa-b870-629b945600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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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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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
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
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董事会核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包向兵、郑露持有的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2024年4月26日,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已完成。2024年9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支付购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剩余价款暨交易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
成全部款项支付。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控制,也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与
本次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78418224-3487-49c2-9d0d-09aac618fe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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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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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
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9e149d12-54d8-4a24-af2d-9ed365a667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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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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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新增股份。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3,534.73 万元、81,546.77 万元和 21,810.87 万元,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477.87万元、17,342.47 万元和 4,490.61 万元,考虑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潜在财务费用后,本次交
易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标的公司因政策变化、经营管理等问题,致使净利润波动,则
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存在可能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
响: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架构,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
公司组织结构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
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项经营
、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为公司未来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加强与标的公司业务整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结合标的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能够进一步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有助于实现公司股东
利益最大化,充分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积极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为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
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
定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将沿用
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股利分配的稳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修订分红政策,以更好的保障上市公司股
东利益。具体相关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提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①本公司/本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③本次交易终止。”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承诺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①本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③本次交易终止。”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3e473d88-6332-452e-8cf2-ed35a1e3b0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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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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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25b1cd1f-ea78-4231-b029-ac3d20ec3d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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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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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正嘉有限公司、上海汇之
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采取了严格的
保密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2、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交所。
3、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公司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综上,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
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公
开或泄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情况。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6f92c83f-4eb5-47ee-8178-297432fa44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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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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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正嘉有限公
司、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
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说明如下:
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2025年 4月 23日,公司发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框架协议的提
示性公告》,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自本次交易事项首次披露日前第 21个交易日(2025年3月 24日)至本次交易首次
披露日前 1个交易日(2025年 4月 22日)的收盘价格及同期大盘、行业指数的情况如下:
项目 公告前 21 个交易日 公告前 1 个交易日 涨跌幅
(2025 年 3 月 24 日) (2025 年 4 月 22
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元/股) 4.71 7.06 49.89%
深证成份指数(代码: 10,695.49 9,870.05 -7.72%
399001.SZ)
申万光学光电子指数 1,527.30 1,367.05 -10.49%
(代码:801084.SL)
剔除大盘因素涨跌幅 57.61%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 60.39%
注:以上数据均为当日收盘价或收盘点数
上市公司股价在上述期间内累计涨幅为 49.89%,剔除深证成份指数(代码:399001.SZ)下跌 7.72%因素后,涨幅为 57.61%;
剔除申万光学光电子指数(代码:801084.SL)下跌 10.49%因素后,涨幅为 60.39%。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
为避免参与人员泄露本次交易有关信息,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
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内,并及时编制和签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及时对本次交易
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并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已组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针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在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上述核查对象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将在查询完毕后及时披露相关查询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制度进行了书面说明。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4338cfe6-0b36-481a-913f-1bb25ae0cf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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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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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I65)”下的“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I6550)”。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其所从事业务
不属于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
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20 亿元
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
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
币”。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相关指标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无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本次交易未存在违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另外,本次交易未涉及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事项。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综上,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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