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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98(中电兴发)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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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298 中电兴发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1 17:42│中电兴发(002298):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中电兴发(002298):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14570010-1470-444d-a61e-69f213f9037b.PDF ─────────┬──────────────────────────────────────────────── 2024-11-19 19:24│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月1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就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本次股东会为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2月 12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2 月 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 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 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9日 (七)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 2024年 12月 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 2024年 11月 20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别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对影响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手续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4年12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 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6、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12月11 日下午16:30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3)5772627 联系传真:(0553)5772865 联 系 人:甘洪亮 通讯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41008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95be4cda-6884-4907-9b11-4410e6d73541.PDF ─────────┬──────────────────────────────────────────────── 2024-11-19 19:22│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2、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基 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取消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规定,为保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综合考虑, 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 司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号)的规定。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变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年 8月,2013年 12月 10日改制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2号 1幢外经贸大厦 901-22至 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395人,其中 74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 287,224.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74,873.42 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 1 49,856.8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394家上市公司 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 48,840.19 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 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安徽中电兴发与 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9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 9月 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 )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 2011年 3月 17 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 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次、监督管理措施 15 次、自律监管措施 5次、纪律处分1次、自律处分 1次;7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同一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5次、纪律处分 2次、自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琳,1995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 019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美亚光电(002690)、志邦家居(603801)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冰冰,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常润股份(603201.SH)、科大智能(300222.SZ)、科大国创(300520.S Z)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山,2015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华业香料(300886)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张传艳,200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7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近三年复核过科大讯飞 (002230.SZ)、江河集团(601886.SH)、科大智能(300222.SZ)、科大国创(300520.SZ)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冰冰、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山、项目质量复核人张传艳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 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吴琳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 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日期 类型 1 吴琳 2023年 10 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月 20日 措施 安徽监管局 计项目收到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是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所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 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情况来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4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审计范围以及实际审计工作情况与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不存在已委任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取消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确保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能够及时、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根据《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拟变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事先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 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的审计能力及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 立性,能够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审计服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 ,选聘程序合法合规。审计委员会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f42f13e8-6ebe-4076-8466-cf492576b03e.PDF ─────────┬──────────────────────────────────────────────── 2024-11-19 19:21│中电兴发(002298):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 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 。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取消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规定,为保持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连续性,经公司综合考虑,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无异议。 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决定于 2024年 12月 12日(星期四)下午 15:0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 片区九华北路 118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0)。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113889f2-b6c7-4dc9-b944-f637094ded8d.PDF ─────────┬──────────────────────────────────────────────── 2024-11-19 19:20│中电兴发(002298):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中电兴发(002298):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cd0ec8e1-8e77-4ff6-ad2a-ffd55f1ec08b.PDF ─────────┬──────────────────────────────────────────────── 2024-11-11 17:33│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2024 年 11 月 7 日、2024 年 11 月 8日、2024 年 11 月11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 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业务未来可能面临行业政策以及市场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行业周期、应收账款回款、市场竞争等风险,对 公司未来业绩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7607d9aa-b84d-4bfa-922e-f716a15aa8f3.PDF ─────────┬──────────────────────────────────────────────── 2024-10-26 00:00│中电兴发(00229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中电兴发(002298):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226c1fc1-611b-4a4b-ae4b-fd131c28c1e4.PDF ─────────┬──────────────────────────────────────────────── 2024-10-19 00:00│中电兴发(00229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 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 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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