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98 中电兴发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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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9:39 │中电兴发(00229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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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9:39 │中电兴发(00229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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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7:17 │中电兴发(002298):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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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42 │中电兴发(002298):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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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9:24 │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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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9:22 │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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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9:21 │中电兴发(002298):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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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9:20 │中电兴发(002298):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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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7:33 │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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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中电兴发(00229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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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9:39│中电兴发(00229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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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
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
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4年 11月 20日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
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5:00 在中国(安
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
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
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6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7,029,22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1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755,47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28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5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1,273,7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5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316,0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6,010,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反对 578,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弃权 44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97,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6%;反对 578,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9%;弃权 44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906dddfe-e3ca-4163-a6b7-261ff3ed99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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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9:39│中电兴发(00229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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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修改、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
午 15:00 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投票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6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7,029,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12%;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755,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89%;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1,2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73,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6,010,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反对 578,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弃权44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97,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6%;反对 578,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9%;弃权 44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宋伟鹏、王志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 全
文 详 见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9076f944-1a59-42a4-a643-3f15c75a55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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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7:17│中电兴发(002298):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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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月 3 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泰达设计”)的告知函,告知函内容为:泰达设计作为联合牵头人中标苏州市人工智能算力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近日已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 67,078.0672万元。公司本次公告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异
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苏州市人工智能算力中心;
2、项目对手方:苏州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项目编号:N3205010304000101;
4、中标金额:67,078.0672万元;
5、中标工期(天):540天;
6、项目类型: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
7、工程地点:苏州市相城区 S228省道与安元路交界处,地块西侧为 S228 省道,地块北侧为安元路;
8、其他联合体成员: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中国 A股主板市场人工智能 AI50 指数样本股企业,专业提供智慧用能(智能输配电设备及元器件)产品的设计、研发、
制造、安装、编程调试、维保、技术服务等智能制造产业链一揽子解决方案服务商,充分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
技术的应用实现,加速电气化与数字化的融合,已实现产品的“三化”:数字化、智能化、小型化,结合数字化软件,实现“四遥”
:遥测、遥信、遥调、遥控,实现信息技术与智能技术支撑的智能产品、智能生产和智能服务,全面优化配电资产从电力设计、制造
到安装、运维的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实现线上线下完美结合,实现强弱电协同发展。
该项目中标金额 67,078.067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29.97%,预计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最终以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金额来测算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本次项目的中标,进一步说明公司在电力设计、总承包等方面
的技术实力和专业能力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可,进一步印证了公司具有在智慧用能领域一揽子解决方案的综合实力,可以极大地带动
在该领域的生产、安装等相关产业链的发展,进一步充分发挥智慧用能产业链协同效应,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智慧用能领域的市
场地位及行业影响力,进一步拓展公司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综合实力,进一步促进公司做强做大智慧用能
战略目标的实现。
公司与招标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及研发、资质、行业应用
、品牌及质量等方面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完全具备后期项目履行能力,确保项目正常履行实施。
三、项目履行的风险提示
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也
有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泰达设计告知函;
2、中标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cd33450c-84b2-46e6-92e9-4aa80028b2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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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42│中电兴发(002298):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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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002298):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14570010-1470-444d-a61e-69f213f903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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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9:24│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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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月1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就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本次股东会为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2月 12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2 月 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
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
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9日
(七)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 2024年 12月 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 2024年 11月 20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别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对影响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手续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4年12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
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6、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12月11
日下午16:30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3)5772627
联系传真:(0553)5772865
联 系 人:甘洪亮
通讯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41008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95be4cda-6884-4907-9b11-4410e6d735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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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9:22│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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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2、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基
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取消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规定,为保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综合考虑,
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
司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号)的规定。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变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年 8月,2013年 12月 10日改制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2号 1幢外经贸大厦 901-22至 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395人,其中 74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 287,224.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74,873.42 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 1
49,856.8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394家上市公司 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 48,840.19 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
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医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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