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98 中电兴发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6 00:00│中电兴发(002298):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
司在任独立董事陈新先生、汪和俊先生、韩旭女士、郑湘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新先生、汪和俊先生、韩旭女士、郑湘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
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bb234e21-d606-49c4-b962-9a5c064988eb.PDF
─────────┬────────────────────────────────────────────────
2024-04-26 00:00│中电兴发(002298):监事会对内控评价报告的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如下:
公司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4694215c-663c-40be-b960-b626acd005b2.PDF
─────────┬────────────────────────────────────────────────
2024-04-26 00:00│中电兴发(002298):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
中电兴发(002298):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2166f321-9ae1-4e49-a1d5-ca2a0e997b6b.PDF
─────────┬────────────────────────────────────────────────
2024-04-26 00:00│中电兴发(002298):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对 2023年 12 月 31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
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
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龙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
有限公司、安徽鑫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与库
存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合同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与对外担
保管理、信息披露及对外沟通管理等。
内控评价范围中涉及的公司治理层、业务流程方面的主要控制活动和事项,公司重视其中是否发生了控制偏差,防止因内控失效
会导致公司运行的高风险。同时也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市场竞争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及重大投资决策风险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错报比例中任何一个项目达到如下比例的,即可以认定为对应程度的缺陷: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2.5% <资产总额的 2.5% 1%
错报金额≥主营业务收 营业收入的 2%≤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主营业务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入的 5% <主营业务收入的 5% 收入的 2%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3%≤错报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的 5% 金额<利润总额的 5%
的 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③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⑤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③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3)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4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瞿洪桂
2024年 4月 25日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瞿洪桂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fa4f3486-87f5-461c-aefb-6f4c21ca937c.PDF
─────────┬────────────────────────────────────────────────
2024-04-26 00:00│中电兴发(002298):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各位公司股东: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谨
慎、认真地履行了自身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监事会对公司经营计划、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
发展。现将2023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3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体情况为: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监事辞职及聘任监事的议案》、《关于确认20
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3年4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
2、2023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3年8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
3、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3年10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上。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2023年度,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从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履
行了监事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情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等有关方面
进行了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总体运营状况,对下列事项发表了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2023
年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认为:2023年度公司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董事会运作
规范、会议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能认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履行职责,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制度健全;财务
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真实准确,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无收购资产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出售资产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经过监事会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
行情况。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并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内幕交易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报告期内,未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
三、监事会2024年工作计划
2024 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按照相关要求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与董事会和全体股东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50cbb5e7-59c0-4f4d-9112-8e5b94733e97.PDF
─────────┬────────────────────────────────────────────────
2024-04-26 00:00│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中电兴发(002298):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4191e389-4a30-4062-9233-736e37330e98.PDF
─────────┬────────────────────────────────────────────────
2024-04-26 00:00│中电兴发(002298):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汪和俊)
─────────┴────────────────────────────────────────────────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
司对于我们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无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现将本人 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后,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参与
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公司在 2023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 2023 年度我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本人依法出席公司会议情况具体如
下:
1、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 6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汪和俊 4 0 0
注:因任职到期,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及调
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自此任期已满。
2、2023年度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3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汪和俊 2 0 0
本年度我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二、发表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一)2023年 4 月 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
案》、《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等议案事项发了意见。
(二)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等事项发了意见。
(三)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召开《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等议案发表了意见。
以上相关意见已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备查。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
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2023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听
取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 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审计机构
就年报审计进行积极沟通,做好年报审阅和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时间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对于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如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本人详实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可能产生的风险,在
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有力地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情况
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和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
生产状况予以关注,并与审计会计师面对面沟通审计情况,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保证了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的披
露年报。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认真的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
,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时刻关注公
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维护
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汪和俊
电子邮箱:ahhfwhj@163.com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最后,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人 2023 年的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本
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