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00 太阳电缆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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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01 │太阳电缆(002300):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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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33 │太阳电缆(002300):202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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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 │太阳电缆(002300):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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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 │太阳电缆(002300):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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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 │太阳电缆(002300):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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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 │太阳电缆(00230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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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 │太阳电缆(0023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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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 │太阳电缆(00230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许永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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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 │太阳电缆(00230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阎孟昆,已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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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 │太阳电缆(002300):现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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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01│太阳电缆(002300):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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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博时资本-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博时资本博创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博时资本-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博时资本博创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博创 15 号”)计划自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670,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博时资本-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博时资本博创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持股情况:截至目前,象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85,795,0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8%;一致行动人博创 15 号持有
公司股份 11,9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象屿集团股份来源为首发前股份以及二级市场购入流通股份,博创 15 号股份
来源为象屿集团设立资管计划时转入,上述股份合计97,785,0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54%,其中:首发前股份 92,092,418 股。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经营需要。
(二)股份来源:首发前股份
(三)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及减持期间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数量 计划减持比例 减持方式 减持期限
(股)
象屿集团及 不超过 减持股份的总数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2026 年 5月 18日
一致行动人 21,670,011 股 不超过公司总股 不超过 7,223,337 至 2026 年 8月 17
博创 15 号 本的 1% 股 日(根据相关法律
减持股份的总数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法规规定禁止减
不超过公司总股 不超过 14,446,674 持的期间除外)
本的 2% 股
注: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比例调整。
(四)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本次减持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六)象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是象屿集团根据经营计划需要进行的减持。在减持期间,将根据市场情况
、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期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象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关系,不是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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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33│太阳电缆(002300):202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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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缆(002300):202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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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太阳电缆(002300):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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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现任独立董事梁明煅先生、陈爱贞女
士、江平开先生、许永东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审慎评估与核查。
公司董事会已收到上述四位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董事会结合四位独立董事的自查报告,通过对各位独
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兼职情况、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如下:
1.上述人员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外,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2.上述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3.上述独立董事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已知的未披露利益关系。根据其声明及公司核查,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其本人
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曾为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提供过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亦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处取得除独立董事津
贴外的任何未披露收入;
4.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也非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未发现梁明煅先生、陈爱贞女士、江平开先生、许永东先生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规则中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认为其履职具备独立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0/9ef4ad3d-c76c-4574-a1da-ad486a6006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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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太阳电缆(002300):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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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
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南
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的子
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资金使用安全,投资决策审慎。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使用按规定可以自由支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投资与交易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的预计,证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
投资额度。
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裁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组织实施经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证券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
(二)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三)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保证金管理;
(四)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
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
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等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以下事项:
(一)该项投资是否符合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二)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三)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四)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等违反规定的投资情形。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
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
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品种
、最初投资成本、期初账面价值、报告期损益、期末账面价值、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证
券投资的日常管理,监控证券投资的进展和收益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
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改的规则、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等规定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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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太阳电缆(002300):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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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缆(002300):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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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太阳电缆(00230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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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缆(00230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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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太阳电缆(0023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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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在公司任职,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董事)及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以公司规模、经营状况、业绩目标、工作能力以及行业和区域薪酬水平等指标为依据,既要体现薪酬的竞争水平
,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薪酬与公司管理绩效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
展;
(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与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行业薪酬水平以及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保持合理联动。薪
酬分配应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二)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三)对符合薪酬止付规定的情形,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负责核实具体情况,并监督相关部门执行追索。
第五条 决策权限与回避制度
(一)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三)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四)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日常发放管理。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待遇,
但其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
(三)内部董事:内部董事的薪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薪酬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构成,薪酬标准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九条 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价值、从业经验、工作能力、所承担责任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
第十条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第十一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根据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预评价,以此为依据发放绩效薪酬不超过绩效薪酬总额的 9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 10%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发放,
过节费、年功工资等福利的发放按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已离任人员)在责任认定期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重新核定,并追回超额发放或不应当发放的部分: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依据董事会决议、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效文件,被认定
负有责任的。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含已离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或直接过错的;
(三)因履职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责任事故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人员)在收到公司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后,逾期拒不退还的,公司保留采取法律手段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薪酬管理的公平性与激励
性。
公司在进行年度薪酬调整或绩效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业薪酬水平变化趋势;
(二)公司经营效益及发展策略;
(三)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及紧缺急需人才的薪酬竞争力;
(四)普通职工薪酬增长情况及内部薪酬分配结构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内部调动、职务晋升或降职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其薪酬标准自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新任岗
位对应的薪酬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正式到任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当年的薪酬总数按照其实
际任职月数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0/424161f4-d763-4cf0-aa97-686b972964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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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0:00│太阳电缆(00230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许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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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 2025 年度忠实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报告期内,本人
重点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与合规治理,通过审阅生产经营汇报、深度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并发
表客观意见,全力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性情况
2025 年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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