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03 美盈森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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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22│美盈森(002303):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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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1,531,323,685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共计派发现金183,758,842.20元(含
税)。
若在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由于增发新股、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引起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
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自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以分配总额不变的方式分配。且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31,323,6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0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
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
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983 王海鹏
2 01*****788 王治军
3 00*****985 王丽
注:因公司股东王海鹏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现金红利将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1月13日至登记日:2024年11月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证券部
1、咨询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美盈森大厦 B座 17 楼
2、咨询联系人:闻敏
3、咨询电话:0755-29751877
4、传真电话:0755-28234302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baff0ef5-0ded-4d36-832b-4263d4fd32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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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19│美盈森(00230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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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2日 14:50起,在深圳市光明区美盈森大厦 B座 18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 月 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2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治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4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95,982,179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80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745,90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0.397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236,27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27
%。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4,567,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3%;反对 1,282,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6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821,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34%;反对 1,282
,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99%;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心怡律师、陈宇琪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548a42ea-52b3-44b7-8c46-1e978b5e43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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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19│美盈森(00230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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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
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深圳市光明区美盈森大厦 B 座1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治军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544 人,代表股份 795,982,17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80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
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94,567,60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23%;
反对 1,282,0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611%;
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450cb928-281f-41c2-bfda-04155aa1c2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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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美盈森(002303):关于成长1号资管计划存续期届满终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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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汇通-美盈森-成长 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文简称“成长 1 号资管计划”)存续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届满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长 1 号资管计划”基本情况
为鼓励员工以股东身份关注企业,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以更好地实现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由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王治军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以下简称“公司
董监高及核心人员”或“增持人员”)提供借款及融资担保,并由增持人员委托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统一代收并成立以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汇通”)为资产管理人,以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为资产托管人的“成长 1 号资管计划”,增持人员为该资管计划的实际受益人
。2014 年 7月 25 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按照与平安汇
通代表“成长 1号资管计划”签订的收益互换合约(以下简称“收益互换合约”),中金公司以 11.63 元/股的价格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购入公司股票 859 万股。
上述增持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2014 年 7 月 26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部分董
监高及核心骨干人员融资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平
安汇通-美盈森-成长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实施了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放红利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中金公司按
照收益互换合约买入的公司股份增加至1,718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 1.12%。“成长 1 号资管计划”通过收益互换合约享有
上述 1718 万股公司股份的相关收益。
根据“成长 1号资管计划”管理办法,“成长 1 号资管计划”按期初股票数的 40%、30%、30%的比例分 12月、24 月、36 月三
期锁定,锁定期从成长 1 号资管计划购入公司股票当日起计算。截至目前,“成长 1 号资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锁定。
根据收益互换合约的约定,收益互换的终止日为不晚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
2017 年 10 月 30 日,收益互换合约展期至 2018 年 10 月 30日。以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2017 年 10 月 31 日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及核心骨干人员融资增持公司股份存续期展期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76)。
2018 年 10 月 30日,收益互换合约继续展期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以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1日刊载于《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及核心骨干人员融资增持公司股份存续期展期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99)。
2019 年 10 月 28 日,收益互换合约继续展期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以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刊载于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及核心骨干人员融资增持公司股份存续期展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2)。
2020 年 10 月 30 日,收益互换合约继续展期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以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2日刊载于《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及核心骨干人员融资增持公司股份存续期展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20)。
2021 年 10 月 28 日,收益互换合约继续展期至 2022 年 10 月 30 日,以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刊载于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及核心骨干人员融资增持公司股份存续期展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0)。
2022 年 6月 8 日,收益互换合约继续展期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以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2022 年 6月 16 日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及核心骨干人员融资增持公司股份存续期展期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23)。
二、“成长 1 号资管计划”存续期届满终止情况及后续安排。
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0月 30 日,中金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及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将其按照收益互换合约买入
的公司股份暨 1,718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全部卖出,大宗交易受让方非公司关联方。
“成长 1号资管计划”存续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日届满。中金公司将按照与平安汇通代表“成长 1号资管计划”签订的收
益互换合约约定,与“成长 1号资管计划”进行结算。“成长 1 号资管计划”将按照《平安汇通-美盈森-成长 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办理清算手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0edbd62b-cf8e-4510-a5e9-e1330d74c7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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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5│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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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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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美盈森(00230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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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00230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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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美盈森(002303):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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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002303):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4678b588-7a1a-4306-adbd-41519fe02d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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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美盈森(002303):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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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002303):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21cf8db8-b71b-4656-b963-a40180e8d8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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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美盈森(002303):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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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002303):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23f69b3d-882b-48b4-879c-3eb89f6bdb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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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美盈森(002303):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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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34,495,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3%,本次将被拍卖的
公司股份为 153,132,36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24.1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
2、目前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
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收到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告知,其于 2024 年 10 月18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深圳中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 03 执恢 641 号之二],深圳中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海鹏持有的证券简称
“美盈森”股票(证券代码:002303,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53,132,360 股以清偿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2
1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4-047)。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晚间收到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告知,其于 2024 年 10月 18 日晚间收到深圳中院《拍卖公告》[(
2024)粤 03 执恢 641 号],深圳中院定于 2024 年 11 月 21日 10 时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中院
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共计153,132,360 股。
一、本次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拍卖、变 占其所 占公司总 是否为 拍卖 拍卖
名称 或第一大股东及 卖股份数量 持股份 股本比例 限售股 人 原因
其一致行动人 (股) 比例
王海 是 153,132,360 24.13% 10.00% 否 深圳 司法
鹏 中院 裁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34,495,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3%,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
为 634,495,296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3%,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554,838,433 股,占
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 87.4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3%。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4 年 6月 25日、2024 年 6月 26 日分别刊载于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4-029)、《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除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 153,132,360 股公司股份外,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被司法拍卖的情形。
二、其他说明
1、拍卖标的:王海鹏持有的证券简称“美盈森”股票(证券代码:002303,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53,132,360股。上述股
票将分为30个最小交易单元拍卖,每个最小交易单元为5,104,412股。
2、起拍价:每个最小交易单元以2024年11月21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5,104,412股的七折作为起拍价。
3、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备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具体的资格或条件以及证券
转让过户的相关法规,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
4、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5、其他事项详见京东网司法拍卖页面。
6、除本次股份拍卖涉及的案件及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涉及的离婚案件外,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
违约记录及金额或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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