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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3(美盈森)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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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03 美盈森 更新日期:2026-03-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3-18 17:55 │美盈森(002303):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 ├─────────┼──────────────────────────────────────────────┤ │2026-03-16 18:12 │美盈森(002303):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 │2026-03-04 18:05 │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2-10 19:55 │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2-02 20:05 │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12-18 18:52 │美盈森(002303):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 │2025-12-15 19:54 │美盈森(0023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2-15 19:51 │美盈森(002303):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2-15 19:50 │美盈森(0023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11-26 18:45 │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 2026-03-18 17:55│美盈森(002303):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为裁决阶段; 2.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3.本案裁决欧阳宣、新天地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等合计 30,275,390 元;裁决公司向 欧阳宣支付律师费 150,000元。 4.本案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申请人)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之彩”)及其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告标题及以下简称“新天地”)(第二被申请人)、欧阳宣(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 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6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5)。 《收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收购协议》签订后,本公司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 而第一、二被申请人存在诸多违法违约行为,包括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第一、二被申请人未能完成深圳金之 彩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业绩承诺),且拒绝履行《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违反《收购协议》中作出的多项陈述、保证 及承诺;阻挠本公司及深圳金之彩行使股东权利等。 根据《收购协议》第十三条第 13.2 款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 鉴于上述等情况,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深仲受字第 2 269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8月 21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 裁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二、裁决情况 2026 年 3月 17 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 2269 号】, 对上述案件作出裁决,具体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700,000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4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 2,500 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60 ,000 元。 (三)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0,000 元。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2,225,780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112,890 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人民 币 1,112,890 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2,225,780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人民币 1,112,890 元。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39,350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39,350 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 费不予退还。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其他反请求予以驳回/不再处理/不予审理/不予处理。以上确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应付款项, 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未按仲裁裁决 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依法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五、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 2269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9/d847f447-c020-4ea2-b79a-e95a2704164c.PDF ─────────┬──────────────────────────────────────────────── 2026-03-16 18:12│美盈森(002303):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5月 8日召 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大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2025 年 5 月 9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 025-022)。 公司于 2026 年 3月 13 日收到大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 大信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原委派李斌先生作为公司的 2025年度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之一, 为公司提供 2025 年度审计服务。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斌先生因个人原因,已向大信事务所提出辞职申请,决定辞去目前在大信 事务所所担任的职务。经大信事务所安排,委派林秀娥女士接替李斌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之一继续完成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及 内控审计工作,其他人员不变。 二、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林秀娥,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2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2 年 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无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林秀娥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 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签字注册会计师林秀娥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 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 三、相关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大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2、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照、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8ccc460a-4f32-46f5-b548-cf95805a87cb.PDF ─────────┬──────────────────────────────────────────────── 2026-03-04 18:05│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5/4e6694ff-9be5-4fb3-8b47-502d13ad6acc.PDF ─────────┬──────────────────────────────────────────────── 2026-02-10 19:55│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de85b03c-5b6b-4073-be0b-a47d1ad63386.PDF ─────────┬──────────────────────────────────────────────── 2026-02-02 20:05│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美盈森(00230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3/43109cc9-1209-4990-a2b8-e7843abaf76f.PDF ─────────┬──────────────────────────────────────────────── 2025-12-18 18:52│美盈森(002303):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为被告之一; 3.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4.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金之彩公司积极应诉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之彩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 25)粤 0304 民初 95067 号]等诉讼文件。 该案件各方当事人如下: 1.原告: 原告 1:欧阳宣,身份证号码:4403011953********,系本公司通过收购持有 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金之彩公司原股东,现持有 金之彩公司 20.57%股份。 原告 2: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773529 2.被告: 被告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总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11484C 被告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深圳大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2177Y 被告 3:陈某某,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 被告 4:张某,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 (以上被告 1大信总所、被告 2 深圳大信、被告 3陈某某、被告 4 张某,统称时为“大信”)。 被告 5:金之彩公司 被告 6:唐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 被告 7:郭某某,身份证号码:1424311982******** 被告 8:袁某某,身份证号码:410103197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严重的审计程序和内容违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舞弊情形,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实,且 至今拒不纠正,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大信违反审计准则,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5-00237 号《深圳市金之彩文 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判决确认被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 5-00237 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不实、无效; (3)判决确认被告大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行为。 (4)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向原告出具书面的赔礼道歉文件; (5)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在国家级报刊登报声明,声明确认涉案审计报告程序违法、内容错误,消除 对金之彩公司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相关情况的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之彩公司独立实施审计,公司尊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照有关规定出 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5-00237 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金之彩公司积极应诉,并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2025)粤 0304 民初 95067 号]等诉讼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129bcda6-03e0-4073-99f2-9a6ac65cabdc.PDF ─────────┬──────────────────────────────────────────────── 2025-12-15 19:54│美盈森(0023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美盈森(0023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95ec76d2-9111-42c4-aeff-998244151c3f.PDF ─────────┬──────────────────────────────────────────────── 2025-12-15 19:51│美盈森(002303):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送达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 16:00 起,在美盈森大厦 B座 18 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 人,实 际出席董事 5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治军先生召集并主持。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经审议一致同意选举王治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二、以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王治军、谭伟(独立董事)、吴吉林(独立董事)三位董事组成,其中王治军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由吴吉林(独立董事)、郭瑞林、谭伟(独立董事)三位董事组成,其中吴吉林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由谭伟(独立董事)、刘兰芳(职工董事)、吴吉林(独立董事)三位董事组成,其中谭伟任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谭伟(独立董事)、刘兰芳(职工董事)、吴吉林(独立董事)三位董事组成,其中谭伟任主任委员。 三、以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审议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提议聘任袁 宏贵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王治军先生、袁宏贵先生、刘会丰先生为公司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王治军先生继续担任公司 总裁;袁宏贵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刘会丰先生继续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本届高级管理人员聘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 期一致。(简历附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以同意票 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治军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本议案有效 表决票数为 4票。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不同分工,制订公司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包括基本年薪及绩效奖金/津贴。绩效奖金/津贴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 任职务的工作绩效确定。 总裁王治军:在公司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股东会确定的董事薪酬方案标准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年薪。 财务总监袁宏贵:基本年薪 60 万元。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刘会丰:基本年薪 80 万元。 上述薪酬均含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基本年薪发放方式实行按月发放。五、以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提议聘任唐江明先生为审计部负责人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唐江明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聘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六、以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继续聘任闻敏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4dad4820-07ce-48bc-9eaa-e2c1c5f16fed.PDF ─────────┬──────────────────────────────────────────────── 2025-12-15 19:50│美盈森(0023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致: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5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 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在深圳市光明区美盈森大厦B座1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治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58人,代表股份635,138,92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76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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