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04 洋河股份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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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6:40 │洋河股份(002304):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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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8:12 │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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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46 │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年度报告(英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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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08 │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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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03 │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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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36 │洋河股份(002304):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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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34 │洋河股份(002304):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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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7:12 │洋河股份(002304):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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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00:31 │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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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2:59 │洋河股份(002304):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聂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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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6:40│洋河股份(002304):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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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办公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江苏洋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宿迁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宿迁新动能基金”“
基金”),洋河投资按照基金目标认缴出资总额 10%的比例认缴基金份额,以自有资金累计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 1.30亿元。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号:2026-017)。
二、本次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宿迁新动能基金已经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近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宿迁新动能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备案,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宿迁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上海金顺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6年 06月 22日
备案编号:SABG63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c9666af2-f547-414a-b68d-bba292921a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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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8:12│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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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6年 6月 3日召开的公司 202
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分配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506,445,074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14.7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14,474,258.7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自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如在实施 2025年度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
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06,445,0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4.7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股派 13.23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2.94
0000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47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6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6月 3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6月 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6月 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07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 08*****013 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
3 08*****552 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4 08*****330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5 08*****10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
持股计划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6月 17日至登记日:2026年 6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电话、传真:0527-8493812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公司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de87352b-fd96-4415-97ec-ab6de51572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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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46│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年度报告(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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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年度报告(英文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f0751f79-b3e2-484f-af6b-53c0f828a6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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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08│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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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3日 10:0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 88号,宿迁恒力国际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6月 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3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顾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69 人,代表股份723,225,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088%;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240人,代表股份 347,917,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09 人,代表股份1,071,142,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040%。其中,
参与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06 人
,代表股份145,583,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1%。
3、公司现任董事 9人,出席会议 8人,独立董事毛凌霄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宋雨钊律师、常桂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66,08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2%;反对 3,059,20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6%;弃权 1,994,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2%。
2.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66,142,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2%;反对 3,001,75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2%;弃权 1,998,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
3.00《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65,86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9%;反对 3,367,635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4%;弃权 1,913,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302,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21%;反对 3,367,6
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32%;弃权 1,913,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147%。
4.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1,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1%;反对 3,238,308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3%;弃权 2,072,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272,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17%;反对 3,238,3
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44%;弃权 2,072,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239%。
5.00《关于修订<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66,32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00%;反对 2,896,275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弃权 1,924,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763,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88%;反对 2,896,2
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94%;弃权 1,924,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217%。
6.00《关于公司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66,18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2%;反对 3,022,737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2%;弃权 1,934,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626,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50%;反对 3,022,7
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3%;弃权 1,93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2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宋雨钊律师、常桂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
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63caa666-7f43-4306-b715-2ff4f03d6e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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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03│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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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 5月 12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6年 6月 3日召开 2025年
度股东会。2026年 5月13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6月 3日 10:0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 88号宿迁恒力国际大酒店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
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69人,代表股份 723,225,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008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40 人,代表股份 347,917,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95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
表决的股东共计 1,409 人,代表股份 1,071,142,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04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66,088,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2%;反对 3,059,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 1,994,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2%。
2.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66,142,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2%;反对 3,001,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2%;弃权 1,998,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3.00《关于 2025年度
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61,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9%;反对 3,367,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弃权 1,913,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 140,302,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21%;反对 3,367,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32%;弃权 1,913,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7%。
4.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1,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1%;反对 3,23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3%;弃权 2,072,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 140,272,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17%;反对 3,23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44%;弃权 2,072,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9%。
5.00《关于修订<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66,322,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00%;反对 2,896,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4%;弃权 1,924,22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763,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6888%;反对 2,896,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94%;弃权 1,924,226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7%。
6.00《关于公司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66,185,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2%;反对 3,022,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弃权 1,934,326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626,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50%;反对 3,022,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3%;弃权 1,934,32
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50fec1d3-8bd1-4a71-b4e4-8870a17953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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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36│洋河股份(002304):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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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于2026年5月7日以送达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审议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审议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
顾宇先生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cabc35ee-6bc9-46f4-9486-2caaf054c6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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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34│洋河股份(002304):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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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 2026年 6月 3日(星期三
)10:00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6月 3日 10:00。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3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3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28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宿迁恒力国际大酒店(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 8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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