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04 洋河股份 更新日期:2025-03-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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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00:00 │洋河股份(002304):关于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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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02 │洋河股份(002304):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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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47 │洋河股份(002304):2024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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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9:14 │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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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9:00 │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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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00 │洋河股份(002304):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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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9:19 │洋河股份(00230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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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9:19 │洋河股份(002304):市值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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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9:17 │洋河股份(002304):关于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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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9:16 │洋河股份(002304):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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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00:00│洋河股份(002304):关于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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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将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届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现将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1年 8月 2日召开 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
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
根据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和《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 24 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公司于 2
021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于 2023 年 9 月 10
日届满,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解锁,具体详见《关于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2)。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
,同意将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 12 个月,即存续期展期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具体详见公司《关于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存
续期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截至本公告日,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 6,379,0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
二、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第一期核心骨
干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根据本持股计划的相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将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展期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本持
股计划存续期为2021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转出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
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委员超
过半数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长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
员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2、本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3、本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转出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
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委员超
过半数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长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
员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0/8dc9c382-cede-45c2-bc17-682605a79d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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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02│洋河股份(002304):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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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2024年 6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2024 年 6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
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喜出具的《关于变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中喜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委派吕小云(项目合伙人)、邓雪雷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根据中喜最新工作安排,现委派注册会计师龚召平(项目合伙人)、王文娟继续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审计服务工作。
二、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龚召平,200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先后从事过上市公司、IPO申报、政府投融资平台、央企及大
型国企等审计业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该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
计报告 3 家,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 家,将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文娟,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专业胜任能
力,无兼职。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该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家,将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龚召平、王文娟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
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龚召平、王文娟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系中喜内部工作调整,相关工作有序交接,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
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中喜出具的《关于变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2、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身份证复印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3/f4ee3d2c-84c0-4072-af09-41b18cf50a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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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47│洋河股份(002304):2024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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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度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06,445,074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
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30 元(含税)。
2、自公司 2024 年度中期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度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06,445,0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3.3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0.97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4.6
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2.33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
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07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 08*****013 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
3 08*****552 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4 08*****330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5 08*****10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
股计划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1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1 月 2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传真:0527-84938128
七、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公司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0/7717c39b-49ba-4146-b82c-9753ca3a72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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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9:14│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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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5/a6436190-6145-41d2-b008-deab611076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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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9:00│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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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 15:30 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 118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 名,所持股份数为 721,583,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47.899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71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02,486,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6.717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
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72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124,069,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4.617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 2024年度—2026 年度现金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22,661,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反对 1,374,0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102,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5%;反对 1,37
4,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2%;弃权 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2.00《关于选举徐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21,288,3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5%;反对 2,577,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3%;弃权203,8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729,3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88%;反对 2,57
7,6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5%;弃权 203,8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7%。
3.00《关于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22,647,7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 1,381,6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弃权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088,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6%;反对 1,38
1,6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0%;弃权 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上述提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
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6/5bb79761-bce4-4347-9ed8-6b132738f6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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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00│洋河股份(002304):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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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1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1月9日以送达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发出,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提前通知时限的要求。本次会议应参与审议表决董事10
人,实际参与审议表决董事10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联东先生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地震灾区捐赠的议案》。
同意公司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0/70497f91-8e5e-4ce0-8f97-1cdb064fae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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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9:19│洋河股份(00230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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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15:
3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5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9:15-9:25,9:30-1
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9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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