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07 北新路桥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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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北新路桥(00230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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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北新路桥(00230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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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9:07 │北新路桥(002307):工程中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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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北新路桥(002307):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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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北新路桥(00230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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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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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12 │北新路桥(002307):工程中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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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56 │北新路桥(002307):北新路桥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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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55 │北新路桥(002307):中信建投关于北新路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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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51 │北新路桥(002307):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相关文件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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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北新路桥(00230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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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上午 11:0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 33 号北新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9 人,代表股份 593,552,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994%。
(2)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587,775,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3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8 人,代表股份 5,776,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5%。
(4)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725,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8%;反对 276,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66%;弃权549,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50,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930%;反对 276,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0%;弃权 549,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17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9月 20 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9db98759-afe0-4a4f-ac29-e5afadc7b2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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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北新路桥(00230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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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0日在《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
发布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9日上午11:0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22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
贵公司董事长张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
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59人,代表股份593,552,27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99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下述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92,725,8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08%;
反对276,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66%;弃权549,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26%。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929f2d74-68b0-4d49-a2d9-0ed849470f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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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9:07│北新路桥(002307):工程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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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铁
门关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发来的中标通知书,根据《中标通知书》,本公司被确定为第二师 G687铁门关—阿拉尔公路(第五
合同段)施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为人民币肆亿叁仟叁佰捌拾玖万壹仟玖佰捌拾捌元玖角整(¥433,891,
988.90)。
一、业主方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业主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铁门关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本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铁门关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项目工期:944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四)项目概况:
第五合同段采用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80km/h,路基宽度 12.0m,设置特大桥 4657m/1座、中桥 108m/2座、小桥 22m
/1座;设置涵洞共计 39道;平面交叉 5处、接入道口 1处、紧急停车带 5处等。
二、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的中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若该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尚未与项目业主方正式签订合同,因此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标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77cd6ee6-d3ec-4b62-828f-a91096b179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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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北新路桥(002307):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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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
2.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永拓与公司签订的审计服务合同已到期,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希格玛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次变
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025 年 9 月 19 日,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请希格玛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6月 28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
首席合伙人:曹爱民
截至 2024 年末,合伙人数量为 61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27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139 人
。
2024 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 37,738.51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1,639.4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2,320.32 万元。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2 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农、
林、牧、渔业;收费总额 5,446.43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4 年末,希格玛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20 亿元,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
〕13 号)的相关规定,职业责任赔偿能力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希格玛近三年无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希格玛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行政处罚 2次、监督管理措施 6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1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次、监督管理措施 6次、自律监管措施 1次和纪律处分 1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杨树杰、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于金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曹爱民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人员简历后附)。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
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人民币贰佰陆拾陆万元(¥2,660,000.00),其中包含年报审计(母公司及合并口径内全部子公司)收费人民币壹
佰柒拾陆万元(¥1,760,000.00),内部控制审计收费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00)。上期永拓审计收费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
¥2,700,000.00),其中包含(母公司及合并口径内全部子公司)年报审计收费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1,800,000.00),内部控制
审计收费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00)。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审计机构永拓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永拓与公司签订的审计服务合同已到期,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希格玛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希格玛的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希格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需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聘任希格玛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并将
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同意聘请希格玛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 266 万元,同
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邀请招标报价结果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
(三)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证件资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e33b700e-c00f-430c-8704-0fbab2c1a7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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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北新路桥(00230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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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会议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上午 11: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式。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22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 33 号北新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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