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07 北新路桥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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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8 │北新路桥(00230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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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21 │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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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20 │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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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20 │北新路桥(002307):关于向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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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9:20 │北新路桥(002307):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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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9:19 │北新路桥(002307):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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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27 │北新路桥(002307):工程中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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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20:10 │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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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9:56 │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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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9:54 │北新路桥(002307):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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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8│北新路桥(00230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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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于 2024年 12 月 20 日、12 月 23 日、12 月 24 日连续
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并通过电话及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经询问,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对外披露的开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
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
除此以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
公司收购等)。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
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五、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3、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c0c7768a-66f7-4f20-aaac-acc62d327d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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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21│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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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b4252fd9-b14a-4978-9250-b4c8b96306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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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20│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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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12月13日以短信和邮
件的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表决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张大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
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监事吕淑珊、李志峰回避表决,由其余 3 名非关联监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关于向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12 月
21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bcd64d6a-3e6d-48a0-bbc0-c0d8e96a30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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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20│北新路桥(002307):关于向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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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002307):关于向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f851af35-a24b-426b-b0ca-0105397060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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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9:20│北新路桥(002307):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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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7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
发布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11:0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22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46人,代表股份593,300,89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79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下述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92,322,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50%;
反对634,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70%;弃权343,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bada8b36-f086-46b4-bcb3-59a8c2ac92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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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9:19│北新路桥(002307):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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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1: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 33 号北新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6 人,代表股份 593,300,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795%。
(2)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87,782,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4 人,代表股份 5,518,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1%。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
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322,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0%;反对 634,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70%;弃权343,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6,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864%;反对 634,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80%;弃权 34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256%。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024f0f4f-c688-42ea-8764-07a97e5d3b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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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27│北新路桥(002307):工程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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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元阳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
书》。根据《中标通知书》,本公司与红河州红路交通市政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被确定为元阳县黄沙公路改造工程设计、
施工总承包(EPC)(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标人。中标价格为人民币贰亿贰仟壹佰肆拾捌万零肆拾陆元贰角陆分(¥221,480,046
.26)。
一、业主方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业主名称:元阳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与红河州红路交通市政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元阳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项目工期:730 日历天。
(三)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通
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
(三)项目概况:路线全长 32.172 公里,采用设计速度 30Km/h 的双向二车道三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 7.5 米,部分受限路
段采用 20Km/h 设计速度的双向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二、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的中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若该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尚未与项目业主方正式签订合同,因此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标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4c93b4ae-e083-44a5-81b0-3bdd39cae5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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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20:10│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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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10月28日以短信和邮
件的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表决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张大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
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11 月 7 日《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0434804e-dc57-48f7-8c10-c612624d59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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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9:56│北新路桥(002307):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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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4年 10月
28日以短信和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6日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 33号北新大
厦 22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9人,实到董事 9人,参会董事符合法定人数。会议由董事长张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11 月 7 日《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系数及预发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11 月 7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1a881f6e-d188-4984-9d14-6abfc11d41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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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9:54│北新路桥(002307):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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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会议届次: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1: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式。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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