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09 *ST中利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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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2:12│*ST中利(002309):中利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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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在充分听取
和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在充分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的前提下,以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最大考量,制定重整
计划(草案)。如重整计划(草案)得以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顺利实施,则中利集团所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债务风险及经营危
机将得以根本化解,公司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将得到有序恢复和显著提升,从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更加可预期、质效更高的回报。以
下为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要点:
一、对中利集团进行协调审理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光伏”)、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协
调审理下级公司是中利集团线缆以及光伏业务板块的重要子公司,同时与中利集团之间存在大量往来和互相担保。为全面提升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重整价值和经营价值最大化,需要同步整体化解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债务危机。因此,在最大化保
障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中利集团重整计划的前提下,中利集团将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
务资助、代为清偿等方式向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现金及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以确保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出资人权益不被调整,实
现中利集团整体债务风险的化解。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中利集团与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由各自的出资人、债
权人分别进行表决。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中利集团现有总股本 871,787,068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24.5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135,
878,317 股股票。转增后,中利集团总股本将由 871,787,068 股增加至 3,007,665,385股。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 2,135,878,
317 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347,864,578 股股票用于抵偿中利集团债务以及为协调审
理下级公司提供股票偿债资源;601,533,077 股股票由产业投资人以合理价格有条件受让;1,186,480,662股股票由全体财务投资人
以合理价格有条件受让。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对应建设工程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和与被担保债权金
额孰低者范围内优先受偿。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部分,相应债权人可以选择全部留债展期清
偿,也可以选择 67.00%部分留债展期清偿、33.00%部分在债权获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且中利集团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后一个
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留债展期期限为 8 年,利率为 5 年期以上 LPR 的 80.00%,留债期间按季付息,第 4 年起每年末等
额偿还留债本金的 20.00%。
为维持中利集团重整后经营资产完整性,保障重整后中利集团整体盈利能力,针对由中利集团作为主债务人并以除协调审理下级
公司之外其他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保留的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参照前述有财产担保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进行调
整与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将转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但公司仅
提供财产担保且不作为主债务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除外。
(二) 税款债权
中利集团的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将在债权获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且中利集团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
额清偿。
(三) 普通债权
中利集团的每户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 8.00 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8.00 万元的部分,以中利集
团转增股票抵偿,每户债权人预计每 100.00 元债权可分得约 7.78 股中利集团股票,以股抵债价格为 12.85 元/股。
(四) 劣后债权
中利集团涉及的全部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不再清偿,不占用本
次重整的偿债资源。
为保障外部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中利集团的债权(包括未实缴出资款等)不作为偿债债
权基数,不占用偿债资源,不在本次重整中安排清偿。如后续需要清偿的,则按照劣后债权予以处理。
(五) 暂缓确认债权及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
在重整程序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后仍属于暂缓确认债权或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的,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案对
偿债资源予以预留。待相应债权依法确认后,债权人可按同类型债权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为暂缓确认债权或未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源
如有不足的,则由中利集团负责按照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筹措偿债资源进行清偿。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如涉及以转增股票抵偿债
务的,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以股抵债价格12.85 元/股计算得出债权人可获分配股票数量后,由中利集团按照实际清偿债权当日中利
集团股票收盘价折算现金予以清偿。
(六) 暂不领受偿债资源
债权人的债权在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之外存在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可以选择暂不领受按照前述债
权清偿方案所能获得的偿债资源,但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为主债务人,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
债权人除外。暂不领受期限为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相关债权人在实际受偿暂不领受的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
向担保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全额追索。
(七) 补充清偿
在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腾晖光伏将通过设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方式,在信托项下实现腾晖光伏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长期股权投资、债权类资产等低效资产的清理、确权及处置工作,并将相应的信托受益份额作为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
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偿债安排以外的额外偿债资源分配给债权最终获得确认的全体债权人。
上述债权人具体包括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已申报暂缓确认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人、未在预重整或重整期间申报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以及已经代为履行的原债权人。对于信托基本要素、信托财产、信
托管理机制、信托利益分配等具体内容,腾晖光伏将另行制定信托方案并提请腾晖光伏债权人会议表决,具体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的信托方案为准。
四、经营规划方案
本次重整,中利集团将获得产业投资人综合赋能,在妥善化解债务危机及经营困境的同时,逐步甩掉历史包袱、实现主业产能升
级改造。重整后,公司将在保持特种线缆和光伏“一体两翼”业务架构基础上,以聚焦特种线缆业务的重塑为基础计划,以提升光伏
业务运营效益为长期主要内容,实现两大主营业务的全面升级。
特种线缆业务方面,一是优化运营体系,加强管理、实现降本增效,产业投资人将整合公司特种线缆产能,发挥产业投资人在线
缆主材供应链资源优势,降低采购端成本;二是深化市场拓展、提升获单能力,短期稳住基本盘,重点投入公司铁缆、船缆、通信缆
等传统优势领域,夺回市场份额。中期在船舶电气化工程等纵向应用领域和储能电站配套电缆等横向市场区域两个维度上拓展创新。
长期重点布局电动车和充电桩配套线缆市场;三是升级、完善产能,重点布局海外。对现有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产业布局,顺应
中资企业出海趋势,打开海外新能源及特种线缆市场。
光伏业务方面,一是提高运营效率、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光伏主材议价权,降低采购成本,陆续出清落后产能,锚定先进技术路
线,伺机实现海内外产能扩张和技术升级;二是扩宽全球市场、深化品牌影响,国内市场将继续提升光伏制造出货量,抓住电站开发
和储能业务机遇。海外市场将推动“腾晖”重回 Tier1 榜单,巩固加强美国市场,建立分销团队和体系,恢复欧洲、南美、中东、
日本、印度等传统市场;三是紧跟技术升级趋势、锚定钙钛矿等先进技术路线,形成多元化技术储备;四是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
恢复电站开发业务,开拓创新锂电储能等新业务领域。
五、 相关说明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正在履行相关确认流程,待该等流程完成后将会及时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全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0b758bec-79a0-4783-9476-35c2495197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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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2:12│*ST中利(002309):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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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002309):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9014b0b8-49fb-4f8c-9229-62de61ae1c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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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2:12│*ST中利(002309):关于中利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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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
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由此,才能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中利集团破产
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为挽救中利集团,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出资人应和债
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中利集团重整的成本。因此,《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
划(草案)》”)拟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
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当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中利集团全体股东组成。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中利集团现有总股本 871,787,068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24.5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135,
878,317 股股票。转增后,中利集团总股本将由 871,787,068 股增加至 3,007,665,385股,最终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
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
(二) 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形成的 2,135,878,317 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347,864,578 股股票以
12.85 元/股的价格用于抵偿中利集团债务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股票偿债资源,整体化解中利集团债务风险;1,788,013,739
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股票受让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中利集团的破产债权以及为协调
审理下级公司提供现金偿债资源。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股票受让价款在支付完毕前述款项后如有剩余的,则用于补充中利集团流动资金
。具体如下:
1. 引入重整投资人
转增形成的股票中 1,788,013,739 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其中,产业投资人按照 0.79 元/股价格有条件受让 601,5
33,077 股股票,财务投资人按照 0.80元/股有条件受让 1,186,480,662股股票,重整投资人以现金对价支付转增股票股票受让价款
合计 1,424,395,660.00 元,将主要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包括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各项费用)、共益债务、按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应当
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中应当以现金清偿的部分、职工债权、普通债权中应当以现金清偿的部分,以
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现金偿债资源。在支付完毕前述款项后如有剩余的,则用于补充中利集团流动资金,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发
展主营业务、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向下属公司注入流动性。
2. 清偿债务
转增形成的股票中 347,864,578 股股票将用于抵偿中利集团债务,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股票偿债资源,整体化解中利
集团债务风险。
四、 锁定期安排
为保障中利集团重整后股权结构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增强各方对中利集团未来发展的信心,产业投资人常熟光晟新能源有限
公司承诺自转增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利集团股票,牵头财
务投资人宁波铭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全体财务投资人在转增股票登记至各财务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利集团股票(登记日以相应股票实际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各自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
五、 除权与除息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该等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
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份平均价格,公司股票于本次资
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平均价
格,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4.2 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
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公司重整财务顾问将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
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结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将在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就拟调整的计算公式出具专项意见。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
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利集团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重整计划的执行而减少。同时,重整完成后
,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中利集团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将提升持续盈利
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全体股东所持有的中利集团股票也将成为更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
股东的合法权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4faae589-e1f8-4006-ad88-eda14c8e2c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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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2:12│*ST中利(002309):中利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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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002309):中利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69cef91e-6633-4268-97a6-c8a5477bc5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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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2:11│*ST中利(002309):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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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002309):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470d3448-b72c-4f7b-a6c8-8b55f08d17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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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2:10│*ST中利(002309):关于与债权人交通银行常熟分行签订债务代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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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002309):关于与债权人交通银行常熟分行签订债务代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580fae1a-894f-4dbb-b987-97b9315cda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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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2:10│*ST中利(002309):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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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11月 15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于 202
4 年 11 月 1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4 年 11 月 18 日如
期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出席会议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文庆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债权人交通银行常熟分行签订债务代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签订债务代偿协议,有利于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推动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披露内容。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54bdaa1d-6e60-4584-bd05-a676ee9355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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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2:09│*ST中利(002309):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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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002309):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eb11f783-df9f-44ba-ab75-425dfc9b3f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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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57│*ST中利(002309):关于重整进展暨在继续推动重整程序中完成资金占用整改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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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8 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已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
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 1.12亿元)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自 2024年 11月 11 日
开市起已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继续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
用整改。
现就上述情况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1、2024年 11月 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 05破 50 号《决定书》,指定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收到苏州中院(2024)苏 05破 50号《公告》,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12月3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司已分别与产业投资人、牵头财务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
2、2024年 11月 13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 05破 50号《批复》和(2024)苏 05 破 50号之一《决定书》,苏
州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积极配合苏州中院和管理人加快开展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采取清收占款措施的具体计划与进展
公司董事会一直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持续敦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截至目前,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已将其控制的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本次资金占用还款的保证;以及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的常熟市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5%股权的收益权作为还款义务的担保。上述情况均已履行了
公证手续。
2、公司、公司子公司分别与相关债权人签署了自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日起生效的相关代为履行协议,相关债权人自愿以其债
权帮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额代为履行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相关代为履行债务不再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追偿,共计金
额 90,887.24万元。目前,公司仍在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以争取获得更多的代为履行可行性。
3、财务投资人已出具兜底以现金方式向公司代为履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欠付的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的承诺函。
4、公司债权人已对明确记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重大财产管理及处置议案
》(以下简称“《重大财产管理及处置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截至表决期限届满时点 2024 年 10 月 23 日18时,同意的有
表决权债权人 67户,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户数的 93.06%;同意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 3,807,758,424.1
7 元,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89.55%,故《重大财产管理及处置议案》依法已经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目前,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预计将于2024年底完全解决。
三、风险提示
1、公司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
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详见 2024-042、2024-051、2024-113号公告)。
3、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 1.12亿元)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自 2024年 11月 11
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公司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用的整改。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重整的各
项工作,资金占用的整改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重整计划能否在 2024年底顺利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计划未按期完成或者重整实施效果未达预期,公司在 202
4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
性投资。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d59537b3-fd8c-4f80-a47e-ae8190a10d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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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37│*ST中利(002309):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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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2024 年 11 月 13 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 05 破 47 号、50 号、51 号《批复》和(2024)苏 05 破 47 号之一、50号之一、51
号之一《决定书》,苏州中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光伏”)、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光电”)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上述公司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公司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
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18.05 亿元(含违规担保1.12 亿元)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1 月
11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继续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
占用整改。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 05 破 47 号、50号、51号《批复》和(2024)苏 05破 47号之一
、50号之一、51号之一《决定书》,苏州中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腾晖光伏、中联光电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上述公司在其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苏州中院《批复》及《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2024)苏 05破 50号《批复》的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已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苏州中院经研
究,答复如下:
准许中利集团继续营业。
2、(2024)苏 05 破 50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经查明认为,中利集团内部治理机制仍能正常运转,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未发现
债务人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中利集团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有利于债务人继续
经营、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中利集团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法院准许腾晖光伏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2024)苏 05 破 47号《批复》的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已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苏州中院经研
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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