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10 东方新能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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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35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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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35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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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34 │东方新能(00231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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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34 │东方新能(002310):东方新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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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38 │东方新能(002310):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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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06 │东方新能(002310):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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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05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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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05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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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05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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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22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相关联系方式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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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35│东方新能(002310):关于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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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被担保方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已通过参与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竞购的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投
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月 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就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资产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锐海”)融资
事项提供最高不超过 2.85亿元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及海城锐海基本情况具体详见《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2月 13日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日,公司
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由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锐风电”)对公司上述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并签署《反担保协议》。
经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向海城锐海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85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前,海城锐海可用担保额
度为 2.85亿元;本次担保后,海城锐海可用担保额度为 0元。
三、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保证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合同项下不超过 28
5,000,000.00元人民币的租赁本金及相应的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
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含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
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
2、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以最高债权额为限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3、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保证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如有多个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全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根据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
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担保人/债权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担保人/债务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丙方(反担保方/保证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因优化债务结构、替换原有金融租赁贷款之需,与交银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乙方及交银金租要求,甲方同意
为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85亿元。为保障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
权实现,丙方作为乙方的股东,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履行担保合同而向交银金租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银金租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产生的
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等。甲方因承担担保责
任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倍自甲
方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丙方/乙方清偿完毕之日止)。
3、丙方同意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若甲方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且不存在免责情形的,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
反担保范围内向甲方清偿,无需先向乙方追偿。丙方承诺,其提供的反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所涉财产及担保能力合法有效,无任
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且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如甲方未完成对乙方的收购,
甲方与交银金租之间的担保合同自动失效;如完成收购,则甲方与交银金租之间的保证合同继续履行。
4、本协议反担保期限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完成对乙方的股权收购事宜且办理完毕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载明日期为准)后自动解除。若甲方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已承担部分或全部担保责任,丙方的反
担保责任不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而免除,仍需就甲方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在反担保范围内履行清偿义务,直至甲方全部追偿款项(包括
本金、利息、费用等)清偿完毕。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该等事宜按期完成,若非因甲
方原因导致工商变更登记逾期超过 30日,甲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履行反担保责任,并追究乙方、丙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收购乙方的
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核准,导致收购终止,则本协议自收购终止之日起自动失效。
5、在乙方控制权变更前,丙方监督乙方及乙方现股东不得擅自处分自身核心资产(如与风电项目相关的股权、设备、土地使用
权等),乙方、丙方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财务信息或擅自处分核心资产,导致甲方追偿权无法实现或遭受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全部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偿款项、违约金、律师费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 10%的违约金,若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补足差额。
四、董事会意见
海城锐海是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资产,交易完成后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够助力其顺利履行法定监管程
序并满足权属变更登记要求,且可以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同时华锐风电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整体担保风险可控,各方共同推动海城
锐海权属变更事项合规推进。本次对外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2.15亿元,对合并报表之外公司提供的担保
额度为 2.85亿元。截至目前实际担保余额为 11.4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15%;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 2.8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涉及的担保、不存
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不存在因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反担保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4/fb6d759a-ad21-4790-9671-a910b5d554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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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35│东方新能(002310):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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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6日披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预案》(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章节中,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预案中披露的重大风险提示外,公司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
次交易方案或者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本次交易正在有序推进中。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海城锐
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锐海”)100%股权和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海城锐海 100%股权通过
在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摘牌方式购买(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5年 12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买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
的议案》《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就获得海城锐海受让
资格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关于参与竞买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 2026年 1月 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分别于 2026年 1月 28日、2026年 2月 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海城锐海融资事项提供担保额度,具体详见《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
公告》《关于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三、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各中介机构及其他交易相关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为顺利履行法定监管程序并满足
权属变更登记要求,并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已就海城锐海融资事项提供 2.85亿元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应保证合同,并由海城锐
海现股东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以共同推动海城锐海权属变更事项合规推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正在持续开展,交易方案正在进一步磋商,待公司及有关各方进一步完善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时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程序。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述决策及审批程序以及完成上
述决策及审批程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
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4/0a9293fd-c38d-47a8-a772-ad0fb6c585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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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34│东方新能(00231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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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对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1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6年 1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月 13 日召开,公司董事长张浩楠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
6年 2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
月 13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22 名,代表股份1,958,450,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4
45%。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718 名,代表股份 282,163,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33%。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人,代表股份 976,286,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3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8 人,代表股份982,163,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71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1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 《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股东会的计票人、
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
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6,099,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94%;反对 11,569,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7%;弃权 78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5,960,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 11,695,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2%;弃权 79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4/bd2ad458-391d-4fa3-a296-932ac60d87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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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8:34│东方新能(002310):东方新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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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2月 13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2月 13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号楼 22F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浩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 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6,286,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73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718人,代表股份 982,163,6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371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为 722人,代表股份 1,958,450,253股,占总股本的 32.6445%。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
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7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2,163,6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33%。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
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58,450,253股。同意股份数为1,946,099,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94%;反对股份数
为 11,569,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7%;弃权股份数为 7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 269,813,23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30%;反对股份
数为 11,569,12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1%;弃权股份数为 78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8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9%。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58,450,253股。同意股份数为1,945,960,6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3%;反对股份数为 11,695,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2
%;弃权股份数为 7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 269,674,02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36%;反对股份
数为 11,695,43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49%;弃权股份数为 79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亚楠、徐发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4/b1a6caf0-afbc-4cc7-90fa-b6fd3a527e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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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38│东方新能(002310):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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