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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10(东方园林)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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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10 东方新能 更新日期:2026-06-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6-11 18:04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6-11 18:01 │东方新能(002310):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6-11 18:00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 │2026-06-02 18:26 │东方新能(002310):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6-02 18:24 │东方新能(002310):东方新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6月修订) │ ├─────────┼──────────────────────────────────────────────┤ │2026-05-30 00:00 │东方新能(002310):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30 00:00 │东方新能(002310):东方新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28 17:30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 │2026-05-18 17:34 │东方新能(002310):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 ├─────────┼──────────────────────────────────────────────┤ │2026-05-18 17:31 │东方新能(002310):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6-06-11 18:04│东方新能(002310):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6月 29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2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号楼 22F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上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上述议案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同时该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 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登记时间:2026年6月23日(周二)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 记(须在2026年6月23日下午四点之前送达公司或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dfxn-irm@orientee.com),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楼21F董事会办公室。 5、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2/a4f2a5e2-d0f6-41a3-bd1c-64eb2823c23f.PDF ─────────┬──────────────────────────────────────────────── 2026-06-11 18:01│东方新能(002310):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 式发出,会议于 2026 年 6月11 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 9人,实际参会董事 7人,董事胡健先生、张艳会女士 因公务原因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拂洋先生主持,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参股公司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需求,能切实保障项目进度与 建设质量,加速独立储能项目的落地,进一步拓展及深化公司在储能侧的业务布局,提升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资源协同效应,符合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且项目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通过定期获取项目进度报告、审阅参股公司经营及财务资 料等方式,密切跟踪国综中晟及项目公司的建设运营情况,动态评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包括落实反担保权利在内的各项应对措施, 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可控、决策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表决票 7 票,赞成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26 年 6月 29 日下午 3:00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表决票 7 票,赞成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2/d76bf6ca-8bed-4ae7-a60c-085be618a81d.PDF ─────────┬──────────────────────────────────────────────── 2026-06-11 18:00│东方新能(002310):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重要提示: 被担保方 2025年 12月 31日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新能”)于 2026年 6月 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北京国综东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综东能”)36%股权,为满足北京国综东能下属全资 子公司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综中晟”)的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需求,国综中晟拟向金融机构申请 办理 56,000万元融资业务。国综中晟以其下属项目经营性收入进行质押担保,同时公司拟将持有的国综中晟股权质押并以持有其股 权为限对上述 56,000万元借款的 36%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160万元租赁本金、及租息、 罚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 关合同为准。合作方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对国综中晟提供同等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由国综中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与本次担保的相关事宜。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王茂东 4、成立日期:2021年 11月 10日 5、注册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街道昌荣里北京路延伸段 14号 1层 101室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东及股权结构: 8、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 12月 31日(未审计) 2026年 3月 31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415,900.00 40,816,148.40 负债总额 415,910.00 416,410.00 净资产 -10.00 40,399,738.40 项目 2025年 1月-12月(未审计) 2026年 1月-3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10.00 -251.60 净利润 -10.00 -251.60 9、经核查,上述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签订具体融资协议和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担保形 式等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与本次担保的相关事宜。 国综中晟将向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具体以双方签署的反担保协议/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国综中晟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需求,能切实保障项目进度与建设质量,加速独立储能项目的 落地,进一步拓展及深化公司在储能侧的业务布局,提升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资源协同效应,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且项目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 现金流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通过定期获取项目进度报告、审阅参股公司经营及财务资料等方式,密切跟踪国综中晟及 项目公司的建设运营情况,动态评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包括落实反担保权利在内的各项应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可控、决策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参股公司国综中晟的独立储能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及深化储能侧业务布局的整体 战略,有助于增强公司在储能领域的长期竞争力。本次担保由参股公司国综中晟的各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提供,公司承担的担保 责任与其所享有的权益比例相匹配,未出现超额担保或单方面承担风险的情况。同时,被担保方项目公司拟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进一 步保障了公司的追偿权利。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决策程序合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39.35亿元,对合并报表之外公司提供的担保 额度为 2.016亿元。截至目前实际担保余额为 15.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4.17%;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 0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涉及的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不存在因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 2026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2/a43b5ef2-3d32-449b-99a3-c8b6d92f7399.PDF ─────────┬──────────────────────────────────────────────── 2026-06-02 18:26│东方新能(002310):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 2026年 5月 29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 发出,会议于 2026年 6月2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 9人,实际参会董事 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 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浩楠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 4月 2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要求,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职行 为,促进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推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表决结果:表决票 9 票,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19a31b78-17eb-41ec-a387-15c0e0ca3586.PDF ─────────┬──────────────────────────────────────────────── 2026-06-02 18:24│东方新能(002310):东方新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6月修订)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 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符合下列情形: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 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 ,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八)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保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相关文 件; (九)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一)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 整改的建议; (十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 (十三)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四)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十五)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相关资料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内部制度与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 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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