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10 东方园林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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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52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重整计划预留股份拟引入投资人的提示性公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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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51 │东方园林(002310):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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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51 │东方园林(002310):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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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49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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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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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2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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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20:19 │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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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20:19 │东方园林(00231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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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12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取得任职培训证明并正式履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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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11 │东方园林(002310):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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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52│东方园林(002310):关于重整计划预留股份拟引入投资人的提示性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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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关于重整计划预留股份拟引入投资人的提示性公告(1)。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c0175134-d37a-438d-96e1-53f7be0f6b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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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51│东方园林(002310):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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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近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到 3 人
。会议经推举由独立董事杨蕾担任召集人并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重整计划>预留股份引入投资人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本次公司拟以预留股份引入投资人的全部文件后,经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使用预留的7亿股股份引入投资人,是严格履行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批
准生效的《重整计划》的既定安排。本次引入投资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合同基础,符合相关规定。
2、本次引入投资人已严格履行了公司内部治理审批程序,体现了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3、拟引入的投资人主要为央国企背景的投资人,加长锁定期至24个月更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股东结构,并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及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本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同时定价公允、程序正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表决票 3 票,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杨蕾、滕力、张晓宇
二○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050146bf-9f58-4c64-9a74-db3f117a9a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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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51│东方园林(002310):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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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9 月 30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
出,会议于 2025年 10 月 13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 9人,实际参会董事 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浩楠先生主持,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重整计划>预留股份引入投资人的议案》;
为落实《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拟使用预留的 7亿股股份引入投资人
,所得资金用于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经公司审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司已选定 9名投资人参与本次预留股份认购。为保证本次
预留股份发售资金的及时到位,在通过评审投资人的基础上,另行增加候补投资人,如有剩余则结合候补投资人的投资额度以其有权
决策机构所批复的投资额度为限顺次认购。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
办理相关事宜,推进后续流程,并决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表决票 7票,赞成票 7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公司依据相关规则从严认定,关联董事刘拂洋、赵耀飞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于重整计划预留股份拟引入投资人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2:00 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重整计划>预留股份引入投资人的议
案》。
表决结果:表决票 9票,赞成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06ab8f65-14d0-467a-a32a-166669d902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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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49│东方园林(00231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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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0月 30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3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4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号院 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重整计划>预留股份引入投资人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
3、上述议案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同时,与本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在股东会审议时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
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登记时间:2025年10月27日(周一)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
记(须在2025年10月27日下午四点之前送达公司或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orientlandscape@163.com),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7层董事会办公室。
5、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0638fc0b-e7ff-4383-bfbd-6bc10865a1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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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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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阳煦新能源为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62,692.89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该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及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之控股子公司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煦
新能源”)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送达的《关于(2025)京仲案字第09059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通知显示阳煦新能源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发起的仲裁申请已被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
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请求事项
裁决确认《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150MW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150MW
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价款64,368,940.00元)无效。
2、裁决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就《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150MW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工
程总承包(EPC)合同》项下工程,按照市场价进行工程款结算,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工程审计费用等必要合理开支。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主张的理由
被申请人是一家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开发投资的企业。申请人设立于2022年11月7日,设立时的股东为合肥阳昭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合肥阳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控股的子公司,即申请人于设立时系被申请人全资下属子公司。
2022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湖南阳照新能源有限公司150MW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约
定价款562,560,000.00元)(以下简称《EPC 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价款64,368,940.00元)。但签订合同时并未行招投标程序。
2023年4月,被申请人将所持申请人的100%股权转让与合肥嘉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合肥嘉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被申请
人原员工祝小虎实际控制的企业)。即申请人实际一直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
2025年4月,申请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祝小虎和被申请人退出对申请人的控制。但在控股权转移后,新股东发现申请人此
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EPC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且约定的工程价格严重偏离市场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
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属
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
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本案双方争议的工程项目属于新能源基础设施项
目,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履行招标程序。
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未履行任何招标程序,签署远高于市场价水平的《EPC合同》及补充协议,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了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上述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阳煦新能源申请的仲裁事项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后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案件的进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
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推进仲裁流程,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acc0acb4-8f6a-41b2-8b7d-432b317243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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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2│东方园林(00231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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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7,233.33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本案所
涉事项形成于2024年11月22日前,若相关当事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主张权利,将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近日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
025)沪7101民初3417号],通知书显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起诉东方园林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受理对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源”)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9
月6日指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立源的破产清算管理人(以下简称“上海立源管理人”)。2024年4月,经《上海立源生态工
程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股东东方园林同意将其对上海立源享有的27,233.33万元债权转为注册资本。上海立源管理人主张,东
方园林以债权转化出资的行为构成个别清偿,并据此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撤销该笔债权转化,并请求公司支付相应出资款至上海立源管理人账户。
三、其他诉讼累计情况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因公司重整程序已于2024年12月30日终结,案件相关偿付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
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正常推进,如有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作为债务人且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自公司重整终结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暂无相关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包含主诉和被诉)涉及金额约1.7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4%,具
体案件情况详见附表,前次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步披露于附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工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上海立源管理人诉公司的案件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相关债务事实发
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
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自公司重整终结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亦未发生需公司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案
件。
2、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5f24f219-ae27-44e0-99ac-b1ed73d5c0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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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20:19│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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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24日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24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24日上午 9:15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号院 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海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 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5,205,4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88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22人,代表股份 914,885,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49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为 827人,代表股份 1,880,090,673股,占总股本的 31.3384%。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
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 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
股东代表共计 8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4,886,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18%。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企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0,090,673股。同意股份数为1,861,510,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7%;反对股份数为 18,323,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6
%;弃权股份数为 2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亚楠、郭静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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