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13 日海智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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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52 │日海智能(002313):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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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 │日海智能(00231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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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 │日海智能(00231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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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 │日海智能(00231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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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 │日海智能(00231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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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 │日海智能(00231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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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 │日海智能(002313):业绩预测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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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 │日海智能(0023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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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 │日海智能(002313):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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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 │日海智能(00231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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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52│日海智能(002313):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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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af23d4b5-1183-461f-a571-6eec0c6dce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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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日海智能(00231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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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11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1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5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2月 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 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B栋 1701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废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本次股东会提案已经 2025年 11月 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
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提案 1、2、3、4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第一大股东珠海润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书》,同时出具了《表决权放弃承诺函》,
在原承诺函到期后,润达泰继续放弃其持有日海智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103,872,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74%)的表决权,
直至润达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或关联方持有日海智能股份的比例低于 3%之日,或九洲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或关联方减持日海智
能股份且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 12%之日(以二者较早之日为准)持续有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 2024年 12月 1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
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书〉〈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
托人的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二)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 10日 9:30-11:30、14:00-17:00。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 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B栋 1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黄云鹏、王东。
联系部门: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919396。
电子邮箱: huangyunpeng@sunseaaiot.com、wangdong@sunseaaiot.com。
传真号码:0755-26030222-3218。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 198号创新大厦 B栋 17层。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
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c6643ca1-29a1-4399-9849-700761b5c0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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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日海智能(00231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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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142b078a-91a4-41cc-959d-1d65224310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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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日海智能(00231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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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86fee460-1fca-4be7-b0ed-9b607c6fa7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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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日海智能(00231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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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bdfba0d3-36e7-4be9-b5f6-c1480d31a2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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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日海智能(00231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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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
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
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cd6c2d3f-54eb-4122-9200-79f587af5e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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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24│日海智能(002313):业绩预测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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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业绩预测的
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业绩预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业绩预测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业绩预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业绩预测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业绩预测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业绩预测程序
第四条 业绩预测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按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分别预测、公司财务部进行汇总预测的模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业绩预告披露日前10天发出业绩预测通知,指导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条 业绩预测的主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应当有预测依据,
同比或环比数据有较大差异的,应当提交详细说明。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业绩预测单位的业绩预测进行审核后,提交合并业绩预测报表报财务总监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
是否与此前预计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公司财务部根据差异情况初步判断是否要对已
经披露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并向公司财务总监汇报。如符合业绩预告修正情形,财务总监应及时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章 业绩预测的披露
第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
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
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
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
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章 业绩预测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
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
(三)因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
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
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
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
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
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八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九条 公
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业绩预测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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