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14 南山控股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0 17:02 │南山控股(002314):关于召开2025年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2025-08-30 00:00 │南山控股(00231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南山控股(0023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南山控股(0023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南山控股(00231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南山控股(002314):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南山控股(00231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南山控股(002314):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
│2025-08-30 00:00 │南山控股(002314):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2025-08-30 00:00 │南山控股(002314):中开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6月30日风险评估报告 │
└─────────┴──────────────────────────────────────────────┘
─────────┬────────────────────────────────────────────────
2025-09-10 17:02│南山控股(002314):关于召开2025年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5年 8月 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
为方便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 2025年半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定于 2025年 9月 19日(星期五)下午 15:00-16:00举行 2025
年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举行,投资
者可以登录“互动易”网站,进入“云访谈”栏目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本次业绩说明会出席人员有:公司董事长舒谦先生、独立董事余明桂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兰健锋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蒋俊雅女士。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公司与投资者的交流效率和针对性,现就本次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投
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提前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云访谈”栏目进入公司问题
征集专题页面进行提问。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0140f5f1-c4a3-491e-8bee-7b12090c4492.PDF
─────────┬────────────────────────────────────────────────
2025-08-30 00:00│南山控股(00231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十
一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54c122b8-8ed1-467d-9361-3dc4ae71c9a8.PDF
─────────┬────────────────────────────────────────────────
2025-08-30 00:00│南山控股(0023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
除其职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
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
损失的证据。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
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工作交接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证照、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了结的公司
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
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
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公司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行为,公司有权对其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d9ff618f-fa8a-4ffc-b974-8795fc44cdf3.PDF
─────────┬────────────────────────────────────────────────
2025-08-30 00:00│南山控股(0023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增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